《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外媒

发表:2006-07-0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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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证实,国务院上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常委会讨论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适用于外国以及香港媒体。

此项法规公布后,引起中外媒体的强烈反对。

由于草案中包含了针对传媒报道的条款,明确提出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利信息"的媒体需罚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下,引起传媒与法律界人士强烈质疑。

然而,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昨天召开记者会来澄清所谓"误解"。他说,这项法规并不是要阻止独立报道。

他说,罚款是针对媒体的信息和传言报道了虚假情况,误导了公众,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

他还表示,这一条例也应适用于外国新闻机构。

他强调,这条法例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而不是针对媒体,更没有限制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意图。

汪永清还说:"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媒体可以揭发。"

强烈反对

该法例的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称,所谓突发事件包括天灾、公共卫生、意外事故以及社会骚乱等。

有评论认为,如果该条款获得人大通过,将会是中国新闻界的羞辱,因为过往包括萨斯病、禽流感、煤矿灾难以及水灾等情况都是在媒体先报道后,有关当局才重视起来的。

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有关条款不仅违反宪法,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美联社引述一位学者的话说:"'造成严重后果'是模糊的说法,等于是让地方政府拥有解释权。"

路透社引述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说:"这是一部坏法律。如果这能成为法律,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真相就更不可能了。



来源:BBC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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