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南警方非法绑架拘留村民陈光和的声明

作者:维权网 发表:2006-12-0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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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获悉,12月3 日中午,陈光诚案关键证人陈光和家属接到沂南警方的通知,称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沂南警方自11月28日开始对陈光和实施刑事拘留。至此,真相终于露出,陈光诚案二审前被绑架失踪的陈光和是被沂南警方便衣绑架的。

11月26日晚18时50分,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方平在临沂市陶然居酒店大门口准备会见证人陈光和,在相距仅几米的地方,陈光和被无名不明身份的人绑架。现在知晓他们为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5名便衣警察。当陈光和被架上车之际,李方平律师冲上前去拦阻,未果。据悉,此次行动有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指挥,刑警大队尹传东大队长、胡维强副大队长、高明中队长负责具体实施。更高的指挥为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

陈光和为陈光诚先生的堂哥,在陈光诚案一审期间被警方羁押,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迫承认自己有罪,并在警方的压力下,指认受到陈光诚和袁伟静的 "教唆煽动",后被判刑,缓期执行,释放回家,却每日生活在恐惧惊吓之中。陈光诚二审开庭前夕,陈光合勇敢地提出书面证词,揭露其在被羁押期间因遭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的事实。11月27日他本该作为证人出庭,果真如此,沂南 警方的非法行径将被昭示天下。因此, 26日晚便遭到警方绑架,之后音讯皆无,家人心急如焚,直到收到拘留书才证实猜测陈光和被警方绑架。

我 们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 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陈光和的情况与上述 法律规定皆不合,却被公安机关拘留,属明显非法。同时,陈光和在光天化日之下,被警方任意绑架,人身权受到侵犯。公安便衣把人抓走不出示证件、不告诉家人 拘留地点和原因,过了六天才通知家人,这明显地违反了有关法规和国际人权准则。

我们强烈要求沂南公安机关立刻释放陈光和,公开道歉,保证类似任意逮捕、任意拘留事件不再发生。对公安机关执法犯法的行为,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予以谴责,保持关注。我们认为,对执法犯法者应该予以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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