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位农民将杭州市长告上法庭

作者:吕耿松 发表:2006-12-3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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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麦岭沙村郑应明、黄应堂等98位农民将杭州市市长沈忠焕告上了法庭。农民诉称,杭州市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将农民正在承包的27.76亩耕地非法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极其低廉的价格(40万元)卖给私人老板,后者又转手以 1500万卖掉,获取巨额利润,而农民不仅未获分毫补偿,而且事前毫无所知。

2006年7月,村民发现杭州通力泥混土有限公司老板毛国兴在他们承包的耕地上毁田建房,遂上前质问。毛老板称他已取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事使村民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邬正华、郑利华、支祖禄、袁国文等4户村民于1999年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 30年,到2029年为止。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鲜红的大印也赫然盖着,怎么又么变成了“国有土地”?

村民们自发地进行了调查,弄清了事实的真相。1993年6月25日,原麦岭沙村党支部书记郑关海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其妻弟葛品荣(时任西湖区三建公司总经理)合谋,虚构了“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的事实,签订了所谓的土地征用合同,以每亩1400元的价格将该村50亩耕地转让给三建公司,首期付款40万元,余款一年内付清。这是一份十分荒唐的合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的第一条称:“征用性质:一次性征用,合同生效后土地所有权归乙方(即三建公司)”。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的条款是“本合同经乡党委鉴证、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即“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很明显,麦岭沙村的上述土地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只有经营、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西湖区三建公司是个企业,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代表“农民集体”,村委会和三建公司之间根本不能转移土地所有权。因此,这个合同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当时的袁浦乡党委居然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盖了章,而后又变成了“国有土地”。

根据2006年5月23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信访事项告知书》的“告知”,这宗土地是这样变成“国有土地” 的:“1993年三建公司与麦岭沙村签订了用地50亩的合同,并支付了40万元的费用。1997年土地清查时,该宗土地为清查补办项目,1997年11月 20日经麦沙岭村村委会盖章同意,按照实际违法用地范围,上报补办用地手续;1997年12月4日经袁浦镇政府盖章同意,上报补办用地手续;1998年 12月15日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杭州市政府同意使用耕地1.8507公顷,合计27.76亩,1999年4月21日经省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补办手续;1999年5月11日浙江省政府同意补办手续。至此,该宗麦岭沙村27.76亩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者为镇集体所有。”且不说这个“告知书”有许多不实之处,即使它完全符合事实,那么一个非法的土地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是买卖),明显的“违法用地”,通过不断的“补办手续”,变成了“合法”行为,这也是中国的法律所不容许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的处罚是很严厉的,而绝不是“补办手续”就可解决的。实际上,这个 “告知书”所讲的实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1999年麦岭沙村与邬正华、郑利华、支祖禄、袁国文等4户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时,该宗地的一部分是承包给这4户村民的,承包期为30年。既然是袁浦镇“镇集体所有”的土地,麦岭沙村怎能将它承包给村民?显然,麦岭沙村的土地变为袁浦镇“镇集体所有”是没有根据的。

“告知书”又称:“根据市政府(2007)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西体办字(1999)9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我局于 2002年3月受理了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申请,并进行了实地踏勘。2001年11月15日袁浦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宗土地转为国有的会议决议。该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为杭州市西湖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土地所有者为杭州市袁浦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为改制,用地性质为现状村镇工业用地。该宗地符合“两证”办理条件,资料齐全,手续合法。2002年3月11日袁浦镇人民政府与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乡镇企业改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28日同意该宗地转为国有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于2002年5月13日批准同意该宗地转为国有。”这里的“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就是原来的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原为社办企业,2001年改制后为私人企业,称“三丰公司”。三丰公司的董理长葛瑞平是三建公司总经理葛品荣的亲戚,后葛品荣当上了副镇长,这家企业就成了葛家的了。葛瑞平不满足于该宗地的 “镇集体所有”性质,而是要把它变成“国有”,尔后倒卖。从告知书提供的情况看,2001年11月15日袁浦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宗土地转为国有的会议决议,随后市、省两级政府批准同意了该决议,于是该宗地便成了“国有土地”了。从整个过程看,通过一纸非法合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了“袁浦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通过一次镇政府同意将该宗土地转为国有的会议,“袁浦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又变成了“国有土地”。

杭州市中级法院(2006)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上述涉案的27.76亩耕地,“土地所有者为杭州市袁浦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堂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写上这样不严肃的法律用语,说明了这家法院的价值取向,当然也降低了这份判决书的效力。前面说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对土地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经法院“审理查明”的这个实事是不存在。由于事实不存在,它赖以作出的所有判决都是无效的。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是指村(或乡)全体农民利益和意志的集合,是一个拳头的概念,而不是五个指头的概念,也不是拇指和小指的概念。因此,无论村委会、乡(镇)政府,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都没权力处分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把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镇农民集体所有这样重大的事情,必须经麦岭沙村全体村民大会通过才能决定,村委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即便把“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要按照国家有关征收土地的法律来进行,而不是由镇政府的会议来决定,因此2001年11月15日袁浦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宗土地转为国有的会议决议是无效的,而且这次会议是违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显然是征收而不是征用(征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因此将农民正在承包的农田征收不论多少都得由国务院批准,一个镇政府何来的权力?“市政府(2007)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西体办字(1999)9号文件的批复精神”又算什么东西?市政府(2007)7号文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规章,而西体办字(1999)9号文件连规章也算不上,更何况又是“有关精神”和“批复精神”这样捕风捉影的东西。郑应明等农民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后,杭州市政府慌了手脚,竟用假的图纸来证明邬正华、郑利华、支祖禄、袁国文等承包的土地是建设用地而不是农用地。在被告向法庭递交的75-69-B、C《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宗地图》中,将这宗地标为建设用地,并标上今年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而标明绘图的日期是2002年5月。这张写着“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的图纸是由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当郑应民等拿着这张图纸的复印件到浙江省规划局谘询时,省规划局的技术人员一眼就看出这张图纸是假的,因为由省规划局绘制的图纸的标号是75-69-A、C,而不是B、C。从地图上看,这宗地大部分座落在 A点,少量在C点,跟B点没有交叉部分,所以它的标号是A、C,不是B、C,也不是A、B、C。省规划局绘制的是正规的图纸,可以看出方位。这张图是 2005年绘制的,上面没标有建筑物,是一片农田。三丰公司提供的图纸是一张草图,是局部的,看不出方位,但它的标号明显错了。据郑应明说,原告将省规划局的图纸交到法庭后,审判长到实地去看过,问过当地的农民和工人,证明这些建筑物都是今年造的。凭这一条,市政府就要败诉。但如果市政府败诉,对沈忠焕来说没面子,对审判长自己可能也不安全,所以最后判决的时侯,法庭回避了这张图纸,而且判决书还有一个狡猾之处,暗示即使批地违法,责任也在省政府,而“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为了证明涉案土地是建设用地而不是农用地,被告杭州市政府和第三人三丰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杭西集用(2001)字第 00001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上面打印了“注销”二字。这“注销”二字意思混含不清,似是“注销”该土地上农民的承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原告认为,未经原告同意,政府有关人员在此证上擅自打印“注销”二字属于违法侵权。所以原告要求法庭传唤打印人员,说明是谁指使打印“注销”二字的,并追究该指使人的法律责任。此外,被告杭州市政府和第三人三丰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浙土处置(2002)第06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中全部印鉴都是预先盖上,而后再填写内容的。事实证明,盖这些印鉴的人并不知晓涉案土地的情况。按照法律及工作纪律的规定批准文件必须在了解所要批准的内容后才能盖章,而不能“先斩后奏”。在呈报材料之一的省政府审批意见栏中,只签了“同意”二字,没说明同意什么,而且没有签署姓名,所以原告怀疑“同意”二字不是省政府主管领导所签,而另有人所签,因为省政府主管领导不会这么不负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法庭传当时的西湖区国土资源局长朱寅传出庭作证,说清事实情况。并请在省政府文件中签署“同意”二字的主管领导出庭作证,以澄清事实,查明案情,体现司法公正。

麦岭沙村村民是在今年7月发现杭州通力泥混土有限公司老板毛国兴在他们承包的耕地上毁田建房时才知道杭州市政府在 2002年6月14日核发“杭西国用(2002)字第0002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三人三丰公司在拿到该使用证后便将该宗地卖给毛国兴,以40万元的代价卖了1500多万元,而农民竟毫无所知。所以,他们请求法庭撤销“杭西国用(2002)字第0002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把土地还给村民。被告杭州市政府辩称,其作出核发“杭西国用(2002)字第0002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原告认为被告这个说法完全属于杜撰。理由是三丰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一个是法律规定的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定必备文件。事实证明三丰公司的申请没有依法,它的申请没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审查的材料是否依法,提供的审批材料是否依法,被告的答辩书全文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有说服力的法律阐述,而只是笼统地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只是在“合法”地说大话、假话,说得好听一点是抵赖,说得难听一点是无赖。

原告还认为,被告称本案所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是推卸责任,拖人下水,有不义之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由省级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下达用地指标,组织各地政府实施“二公告、一登记”的征地制度。省级政府的权限也只有同意批准征地,还须国务院最后批准。经批准的征地批复文件,必须注明“经国务院批准”的字样,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批准时间。这些规定和程序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征地公告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当作将基本农批准征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实为荒唐,其目的是要拖省政府下水。

杭州市中级法院已于2006年11月24日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邬法正、郑利华、支祖禄、袁国文等4户村民(即4户承包人)撤销“杭西国用(2002)字第0002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驳回郑应明等94人的起诉。这无疑又是一桩枉法裁判案。郑应明等98人不服,已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从麦沙岭村原党支部书记郎舅勾结签订非法合同,将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化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到社办企业转制为私人企业,将“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申请并批准为“国有土地”,再到将“国有土地”出卖牟取暴利1460万,整个过程就是一根腐败的链条。这不是杭州特有的现象,而是当下中国圈地运动中的普遍现象,是对中国农民赤裸裸的掠夺。

来源: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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