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位農民將杭州市長告上法庭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6-12-3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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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杭州市西湖區袁浦鎮麥嶺沙村鄭應明、黃應堂等98位農民將杭州市市長瀋忠煥告上了法庭。農民訴稱,杭州市政府違反法律規定,將農民正在承包的27.76畝耕地非法變為國有土地,然後以極其低廉的價格(40萬元)賣給私人老闆,後者又轉手以 1500萬賣掉,獲取巨額利潤,而農民不僅未獲分毫補償,而且事前毫無所知。

2006年7月,村民發現杭州通力泥混土有限公司老闆毛國興在他們承包的耕地上毀田建房,遂上前質問。毛老闆稱他已取得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事使村民們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鄔正華、鄭利華、支祖祿、袁國文等4戶村民於1999年與村裡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期為 30年,到2029年為止。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寫著,鮮紅的大印也赫然蓋著,怎麼又麼變成了「國有土地」?

村民們自發地進行了調查,弄清了事實的真相。1993年6月25日,原麥嶺沙村黨支部書記鄭關海為謀取個人利益,與其妻弟葛品榮(時任西湖區三建公司總經理)合謀,虛構了「興辦中外合資企業」的事實,簽訂了所謂的土地徵用合同,以每畝1400元的價格將該村50畝耕地轉讓給三建公司,首期付款40萬元,餘款一年內付清。這是一份十分荒唐的合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該「合同」的第一條稱:「徵用性質:一次性徵用,合同生效后土地所有權歸乙方(即三建公司)」。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的條款是「本合同經鄉黨委鑒證、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歸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即「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很明顯,麥嶺沙村的上述土地屬於該村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只有經營、管理權,而沒有所有權;西湖區三建公司是個企業,既不能代表國家,也不能代表「農民集體」,村委會和三建公司之間根本不能轉移土地所有權。因此,這個合同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當時的袁浦鄉黨委居然在這樣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上蓋了章,而後又變成了「國有土地」。

根據2006年5月23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西湖分局信訪事項告知書》的「告知」,這宗土地是這樣變成「國有土地」 的:「1993年三建公司與麥嶺沙村簽訂了用地50畝的合同,並支付了40萬元的費用。1997年土地清查時,該宗土地為清查補辦項目,1997年11月 20日經麥沙嶺村村委會蓋章同意,按照實際違法用地範圍,上報補辦用地手續;1997年12月4日經袁浦鎮政府蓋章同意,上報補辦用地手續;1998年 12月15日經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審查同意、杭州市政府同意使用耕地1.8507公頃,合計27.76畝,1999年4月21日經省土地管理局審查同意補辦手續;1999年5月11日浙江省政府同意補辦手續。至此,該宗麥嶺沙村27.76畝土地已轉為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為鎮集體所有。」且不說這個「告知書」有許多不實之處,即使它完全符合事實,那麼一個非法的土地買賣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主要形式是買賣),明顯的「違法用地」,通過不斷的「補辦手續」,變成了「合法」行為,這也是中國的法律所不容許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法用地」的處罰是很嚴厲的,而絕不是「補辦手續」就可解決的。實際上,這個 「告知書」所講的實事是站不住腳的,因為1999年麥嶺沙村與鄔正華、鄭利華、支祖祿、袁國文等4戶村民簽訂承包合同時,該宗地的一部分是承包給這4戶村民的,承包期為30年。既然是袁浦鎮「鎮集體所有」的土地,麥嶺沙村怎能將它承包給村民?顯然,麥嶺沙村的土地變為袁浦鎮「鎮集體所有」是沒有根據的。

「告知書」又稱:「根據市政府(2007)7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和西體辦字(1999)9號文件的批復精神,我局於 2002年3月受理了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土地辦理出讓手續的申請,併進行了實地踏勘。2001年11月15日袁浦鎮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將該宗土地轉為國有的會議決議。該宗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者為杭州市西湖區第三建築工程公司,土地所有者為杭州市袁浦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為改制,用地性質為現狀村鎮工業用地。該宗地符合「兩證」辦理條件,資料齊全,手續合法。2002年3月11日袁浦鎮人民政府與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鄉鎮企業改制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杭州市人民政府於2002年4月28日同意該宗地轉為國有並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於2002年5月13日批准同意該宗地轉為國有。」這裡的「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就是原來的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原為社辦企業,2001年改制後為私人企業,稱「三豐公司」。三豐公司的董理長葛瑞平是三建公司總經理葛品榮的親戚,後葛品榮當上了副鎮長,這家企業就成了葛家的了。葛瑞平不滿足於該宗地的 「鎮集體所有」性質,而是要把它變成「國有」,爾後倒賣。從告知書提供的情況看,2001年11月15日袁浦鎮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將該宗土地轉為國有的會議決議,隨後市、省兩級政府批准同意了該決議,於是該宗地便成了「國有土地」了。從整個過程看,通過一紙非法合同,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了「袁浦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又通過一次鎮政府同意將該宗土地轉為國有的會議,「袁浦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又變成了「國有土地」。

杭州市中級法院(2006)杭行初字第19號行政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上述涉案的27.76畝耕地,「土地所有者為杭州市袁浦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堂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上寫上這樣不嚴肅的法律用語,說明瞭這家法院的價值取向,當然也降低了這份判決書的效力。前面說過,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對土地只有經營權和管理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經法院「審理查明」的這個實事是不存在。由於事實不存在,它賴以作出的所有判決都是無效的。按照中國現有法律,農村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的所有者只能是農民集體。農民集體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農民集體是指村(或鄉)全體農民利益和意志的集合,是一個拳頭的概念,而不是五個指頭的概念,也不是拇指和小指的概念。因此,無論村委會、鄉(鎮)政府,還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人,都沒權力處分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根據村民自治原則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把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農民集體所有這樣重大的事情,必須經麥嶺沙村全體村民大會通過才能決定,村委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即便把「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也要按照國家有關徵收土地的法律來進行,而不是由鎮政府的會議來決定,因此2001年11月15日袁浦鎮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將該宗土地轉為國有的會議決議是無效的,而且這次會議是違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農用地必須由國務院批准。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顯然是徵收而不是徵用(徵用不改變所有權性質),因此將農民正在承包的農田徵收不論多少都得由國務院批准,一個鎮政府何來的權力?「市政府(2007)7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和西體辦字(1999)9號文件的批復精神」又算什麼東西?市政府(2007)7號文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規章,而西體辦字(1999)9號文件連規章也算不上,更何況又是「有關精神」和「批復精神」這樣捕風捉影的東西。鄭應明等農民向杭州市中級法院起訴後,杭州市政府慌了手腳,竟用假的圖紙來證明鄔正華、鄭利華、支祖祿、袁國文等承包的土地是建設用地而不是農用地。在被告向法庭遞交的75-69-B、C《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宗地圖》中,將這宗地標為建設用地,並標上今年違法搭建的建築物,而標明繪圖的日期是2002年5月。這張寫著「杭州市土地勘測設計規劃院」的圖紙是由浙江三豐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當鄭應民等拿著這張圖紙的複印件到浙江省規劃局諮詢時,省規劃局的技術人員一眼就看出這張圖紙是假的,因為由省規劃局繪製的圖紙的標號是75-69-A、C,而不是B、C。從地圖上看,這宗地大部分座落在 A點,少量在C點,跟B點沒有交叉部分,所以它的標號是A、C,不是B、C,也不是A、B、C。省規劃局繪製的是正規的圖紙,可以看出方位。這張圖是 2005年繪製的,上面沒標有建築物,是一片農田。三豐公司提供的圖紙是一張草圖,是局部的,看不出方位,但它的標號明顯錯了。據鄭應明說,原告將省規劃局的圖紙交到法庭後,審判長到實地去看過,問過當地的農民和工人,證明這些建築物都是今年造的。憑這一條,市政府就要敗訴。但如果市政府敗訴,對瀋忠煥來說沒面子,對審判長自己可能也不安全,所以最後判決的時侯,法庭迴避了這張圖紙,而且判決書還有一個狡猾之處,暗示即使批地違法,責任也在省政府,而「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同意轉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不屬本案審查範圍」。

為了證明涉案土地是建設用地而不是農用地,被告杭州市政府和第三人三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杭西集用(2001)字第 000015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該《集體土地使用證》上面列印了「註銷」二字。這「註銷」二字意思混含不清,似是「註銷」該土地上農民的承包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原告認為,未經原告同意,政府有關人員在此證上擅自列印「註銷」二字屬於違法侵權。所以原告要求法庭傳喚列印人員,說明是誰指使列印「註銷」二字的,並追究該指使人的法律責任。此外,被告杭州市政府和第三人三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浙土處置(2002)第068號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中全部印鑒都是預先蓋上,而後再填寫內容的。事實證明,蓋這些印鑒的人並不知曉涉案土地的情況。按照法律及工作紀律的規定批准文件必須在瞭解所要批准的內容後才能蓋章,而不能「先斬後奏」。在呈報材料之一的省政府審批意見欄中,只簽了「同意」二字,沒說明同意什麼,而且沒有簽署姓名,所以原告懷疑「同意」二字不是省政府主管領導所簽,而另有人所簽,因為省政府主管領導不會這麼不負責任。因此,原告要求法庭傳當時的西湖區國土資源局長朱寅傳出庭作證,說清事實情況。並請在省政府文件中籤署「同意」二字的主管領導出庭作證,以澄清事實,查明案情,體現司法公正。

麥嶺沙村村民是在今年7月發現杭州通力泥混土有限公司老闆毛國興在他們承包的耕地上毀田建房時才知道杭州市政府在 2002年6月14日核發「杭西國用(2002)字第0002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第三人三豐公司在拿到該使用證後便將該宗地賣給毛國興,以40萬元的代價賣了1500多萬元,而農民竟毫無所知。所以,他們請求法庭撤銷「杭西國用(2002)字第0002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把土地還給村民。被告杭州市政府辯稱,其作出核發「杭西國用(2002)字第0002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材料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此,原告認為被告這個說法完全屬於杜撰。理由是三豐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沒有一個是法律規定的農用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法定必備文件。事實證明三豐公司的申請沒有依法,它的申請沒任何法律依據。被告審查的材料是否依法,提供的審批材料是否依法,被告的答辯書全文對此沒有作出任何有說服力的法律闡述,而只是籠統地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材料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只是在「合法」地說大話、假話,說得好聽一點是抵賴,說得難聽一點是無賴。

原告還認為,被告稱本案所涉土地已經省政府批准為國有是推卸責任,拖人下水,有不義之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的,由省級政府同意,報國務院批准,下達用地指標,組織各地政府實施「二公告、一登記」的征地制度。省級政府的許可權也只有同意批准征地,還須國務院最後批准。經批准的征地批覆文件,必須註明「經國務院批准」的字樣,並註明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用途、批准時間。這些規定和程序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和關於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問題的《征地公告辦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被告將「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當作將基本農批准征為國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實為荒唐,其目的是要拖省政府下水。

杭州市中級法院已於2006年11月24日對此案作出了判決:駁回原告鄔法正、鄭利華、支祖祿、袁國文等4戶村民(即4戶承包人)撤銷「杭西國用(2002)字第0002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訴訟請求;駁回鄭應明等94人的起訴。這無疑又是一樁枉法裁判案。鄭應明等98人不服,已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從麥沙嶺村原黨支部書記郎舅勾結簽訂非法合同,將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化為「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到社辦企業轉制為私人企業,將「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申請並批准為「國有土地」,再到將「國有土地」出賣牟取暴利1460萬,整個過程就是一根腐敗的鏈條。這不是杭州特有的現象,而是當下中國圈地運動中的普遍現象,是對中國農民赤裸裸的掠奪。

来源:自由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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