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被判劳教的理由让人目瞪口呆

作者:荆楚 发表:2007-05-2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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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2月9日晚间,一位QQ群上东北籍的陌生人找到我,并问我说:“陈冰的事情你知道不?”

我说:“陈冰怎么啦?”

他说“你竟然不知道?!她去年十月份在北京上访,一回到广西,就被判了劳教,而抓进去了呀!这件事情,全国的人都知道了。我看了你最近的作品,才知道你们是一个地方的人,并一起参与过上访活动。你是遐迩闻名的作家嘛!我猜想你一定知道她的。哪知道你竟然懵然不知?太不可思议啦!”

我只能跟他解释说:“我算什么作家哦!当年,我虽然作为维权上访活动的组织者之一,但经过一年多艰苦上访而没有什么结果之后,大伙也感到身心疲惫了,难兄弟姐妹们的人心也涣散了。于是,我就一头钻进了书斋之中,从事着学术文化的钻研,而没有插手广西工商银行“买断”工龄待遇不公的上访活动中去了……她是什么理由被判劳教呀?”

他回答说:“听说是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才令桂林银行和桂林行政当局恼羞成怒,才把她关进去的。”

我说:“这不是叫瞎扯蛋嘛!胡锦涛、温家宝等人,哪个不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呀?难道都要被劳教不成?”

他说:“在中国,法律是当权者手上的鞭子,想抽谁就抽谁。你难道不明白?”

我说:“虽然如此,但判处陈冰劳教,总得拿出上得了台面的理由嘛!土匪和黑社会老大杀人,都要拿出上得了台面的理由,才能让其喽啰心服。何况是一个光天化日下的政权?!”

他说:“那我就不知道啦!你去了解一下吧!给全国关心她的朋友们一个说法。也是好的……”

听到这个消息,当天晚上,我感到内疚不已。深夜上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与陈冰等同事们一道工作的情景,一幕幕浮现在眼前。虽然我们在一起工作的时间只有一年多,却是备尝苦辣艰辛……快到天亮了,我才囫囵睡着了一个多小时。

回顾上访的过程,许多人在工商银行胁迫恐吓下被迫“买断”后,当他们们了解到,广西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只有其他省份的一半时,感到受了骗、上了当。于是难兄弟姐妹好言苦劝,要我出山。来带领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明明知道,靠通过上访才能达到目的现状,这本身就是权大于法和司法体系失效的表现。但鉴于难兄弟姐妹对我的信任,乃死马当成活马医地答应出山……我出面建立了维权上访的组织协调系统。也因为我身处周边县城,就把主要的组织领导责任交给了身在市区的同事。但重大决策,他们很乐意跟我商量。

比如有一次,我们去广西分行“论理”,接待我们的是许桂北副行长。我们提出“广西的补偿金只有其他省份一半”的问题……经过唇枪舌剑的辩论,他们在道理上完全败下阵来。许桂北只好承诺:“只要找出其他省份高于我们广西的证据,我不但不低于他们的标准,还适当高于他们的标准发给你们……”

我加紧凿问她:“你的这个说法,是你个人的意见?还是代表分行向我们承诺?讲话可要负责。不要学官僚气,讲话等于放屁。跟我们玩空手道,是不灵的!”

她听惯了阿谀奉承的恭维,何曾听到过我这样的表达。她一听,就反驳我说:“我在这里的讲话,是代表分行党组的意见。不是随便乱说的……”

我说:“好!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我们有会谈的录音为证。”……

后来我们找出了相应的证明文件,于是去找许桂北。她只好躲了起来,始终不敢跟我们见面。我愤怒宣称:“这样的言而无信、食言而肥的小人,遇见了,就算不把她打死,也要去把她的办公室全部砸烂或掀翻,以示对她的惩罚……”

维权上访的组织管理系统建立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处于长期的专制文化的熏陶,专制心态时不时冒出来作乱。加上桂林的组织协调系统建立得比较早和比较完备,开始阶段,确实运作得比较有效,从而使一些领导者产生了自负和惟我独尊的情绪。他们在于其他地区的表商讨方略时,往往不善于团结外地的力量,颇多纠缠纷争和隔阂。也因为不少同事缺乏妥协让步的运作技能,已经争取到的一些进展,我只能尊重大家的意见而放弃。

经过长期的上访,到后来,部分组织管理者利欲熏心。有一次,他们竟然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想以这些核心成员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作筹码,来与银行当局谈判。以便谋取少数几个人的利益。

虽然那次预谋因为我的厉言反对而“泡汤”(桂林话“成泡影”的意思),但通过这件事情之后,我感到他们不足以成大事,我的心都凉了半截。这是人品问题,我认为不可原谅。凡成大事者,要有宽阔的胸襟,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要有必要的学识才华。像这样“有奶就是娘”现实主义者,像这样“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机会主义者,只有小聪明而没有大聪明。只能把事情弄得下不了台、收不了场……

但为了不打击难兄弟姐妹们参与维权的积极性,我只是把这些情形隐忍在心里,而没有告诉其他的人。只对某些组织成员多了个提防之心。反正是热情减去了七分。但陈冰一直很执著,一直不屈不挠地带着部分难兄弟姊妹继续上访,多次参与了全国性的工商银行“买断”员工“要吃饭”的上访活动。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接受了境外记者的采访。她回到桂林后,即被捕。然后被判劳教一年。她也是全国一百多名上访者中,唯一被劳教的人。

陈冰具有忍辱负重、不屈不挠的高贵品质。她为了把这些没有权力制约的像一盘散沙的人们凝聚成一个团结的团队,乃热情洋溢地做了大量的疏导、解释和表率工作。她不计辛劳,始终是热情满腔。她富有奉献精神,又能体谅同事们的辛苦艰难……我对她十分看重和敬佩。

作为一个同甘共苦的战友,她受到了劳教的迫害,我竟懵然无知,惊骇之余,也感到内疚和不安……

一想到这个血泪斑斑的劳教制度,就令我怒火填胸。

只要各地党政机关和公安部门执掌一定权力的人员看谁不顺眼,对谁不满意,无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弱势群体,更易受到这罪恶的劳教制度的欺凌,从而沦为公安系统血汗作坊中无需支付工资的奴隶。每年有多少鲜活的生命在这黑幕重重的地狱中被蒸发?而这竟也是重大的“国家秘密”――如果有人试图去了解一下这些被害者的情况,就是刺探和泄露“国家秘密”,就会被大刑伺候。

这个公然否定《宪法》和《刑法》的劳教制度,竟然还如此畅行无阻!竟在高呼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可以用莫须有罪名,轻易剥夺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它像高悬在每个公民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都可以把任何公民剁得血肉横飞!这是对中共当局所倡言的“依法治国”的绝妙反讽,是在把胡温新政所倡言的“和谐社会”当作手纸丢进了茅房。

如果这个劳教制度合法,那么就说明《宪法》和《刑法》为非法。如果这个《宪法》和《刑法》还算有效,那么这个血泪斑斑的劳教制度,就当然属于非法。难道共产党的官僚们都是一些低能弱智的人,连这么个浅显的逻辑都不懂?

在这个权大于法、司法失效的前提下,上访作为唯一的下情上达的管道,竟然也被视为“非法”!并将上访者判以劳动教养……这不是迫使社会这只巨大的高压锅,非要剧烈爆炸不可嘛!
……
过了一些日子,我带着“究竟是什么上得了台面的理由来判处陈冰劳教”的疑问,骑车160多公里赶到陈冰的家里。让其丈夫拿出了那份“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决定书”一看,惊得我目瞪口呆。实在抑止不住内心的悲愤!

我问陈冰的丈夫:“劳教《决定书》不是写着‘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嘛,你行政申诉和司法上诉过没有?”他告诉我说:“多次申诉,石沉大海。想去上诉,律师却告诉我说:‘这种案子,是政法委书记亲手圈定的。算是行政处分,不由法律来管。再说,法院也得老老实实听书记的……你就省省心吧!’”

当时我就想把这个荒唐透顶的“劳教理由”告诸世人。但其丈夫却顾虑这样做,会使桂林市政法委恼羞成怒,而加重对陈冰的折磨。于是,他要求我先去找找桂林市政法委的蒙XX书记,并说劳动教养委员会就是由他一手管理的。“只要他能提前把人放出来,就不要抖露出去了,给他们留个面子吧……”

我实在不想与这些俗不可耐的官员们打交道,但受陈冰丈夫之托付,又不得不去。我于是想通过本地的政法委系统,与桂林政法委的蒙书记取得联系。
但本地的政法委书记的“会议”“研究”却万分繁忙。我三番五次去相会,都不能如愿。我想询问一下他的联系电话,以便联系。但得到的回答却是:“你是什么人?书记的电话岂能随便告诉你的?……”

就这样,这件事情似乎陷入死结之中——我既不能将陈冰受到非法迫害的情形公诸世人,又无法跟桂林市政法委官员取得联系。

随着时间的一天天过去,而陈冰在劳教所里却是度日如年。有一天,我实在憋不住了。就打电话给本地的政法委办公室,告诉这些官腔官调并冷漠得让人吃惊的喽啰们:“让你们的书记回来之后给我打电话!我将如何如何……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也就是你们上司对你们的责怪,将由你们来承担!”

这样一来,这些喽啰才不敢狗眼看人低,并转告了XX书记。隔了一天,XX书记打来电话说:“桂林的事情,你找桂林去!以我们的管辖权限,哪能管得了桂林的事情……”他不容我解释,就砰的一声挂断了电话。

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本地的政法委,官架子尚且如此之大。那么贸然去到桂林市政法委,并且是找他们眼中“了不得、不得了”的书记!这岂不是把我当成疯子?或当成“现形反革命”?随便找一个什么理由,而像陈冰一样被关进去?

这件事情,令我愁肠百结,却又无可奈何。两个月很快就要滑过去了,而陈冰受到非法迫害,却一直在劳教所里饱受煎熬。今天,我再次跟陈冰丈夫商量,我告诉他:所遇到的困难情形,他才同意:“将这一切公诸出去也好。”

桂林市政法委判处陈冰劳教一年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冰劳动教养壹年。”
我去查阅“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具体所指。第十条共四项,是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之第三章之内部管理规定——“分类编队”的内容。原文如下:

第三章 分类编队

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 ……

(四) 团伙和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而第十三条则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章之劳教所内部“通讯管理”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章 通讯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我想,那份官腔官调的《劳教决定书》,都是一些空话和套话,没有必要耗费笔墨来驳斥。仅就判案所依据的“法律”来说,以这种类似于内部管理“监规”的条款,来判处一个公民劳动教养一年!太离奇了!离奇得让人不可思议!!!

这样荒唐的判案依据,竟然出现在主管并纠察全市及各县政法工作的桂林市政法委的官员们的手上!怎不令人万分惊讶!

这也反映了桂林市政法委视法律为废纸。反映了桂林劳动教养委员会视公民的人身自由为儿戏。反映了桂林市政法委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竟然连这个违背《宪法》和《刑法》非法之法都说不圆,就将陈冰判处了劳教一年。开创了中国司法历史的“新纪元”。

历史终会将这些胡乱判处陈冰一年劳教的草菅人命的糊涂官钉在耻辱柱上。

借此机会,我吁请桂林市当局拿出“闻过则喜、择善而从”的胸襟,赶紧纠正这桩违法乱纪的冤案,并将制造这起让世人笑掉大牙的冤案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就这起冤案产生的原因吸取教训,向桂林市县的父老乡亲做一个交待。

如果桂林行政当局知错不改、顽梗不化,我借此吁请广西或北京司法当局:尽快纠正这件令世人目瞪口呆的冤案,尽快还陈冰以人身自由,并严肃惩处制造这起冤案的糊涂官员。为糊涂官乱判糊涂案者戒。并尽快给予陈冰遭受非法关押的国家赔偿。

2007-5-15

附:《桂林示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桂市教审字[2006]第1099号

陈冰,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恭城县恭城镇茶西路一巷44号,身份证号为452332196207270025。

现查明:

2006年10月24日,原工商银行“买断”工龄自谋职业人员陈冰伙同外省汪某某、杨某某等组织、策划全国十三省市100多名原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人员进京上访。他们分别于10月25日、26日、27日到工商银行总行、全国总工会门前非法聚集,采取手举状纸、围堵大门的方式制造影响,扰乱了国家工商银行总行的治安秩序。

陈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有其本人供述、同案人交待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冰劳动教养壹年(原刑事拘留一日抵一日,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决定书于2006年11月28日送达(日期的数字为陈冰所填)

受送达人(签名)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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