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冰被判勞教的理由讓人目瞪口呆

作者:荊楚 發表:2007-05-2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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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2月9日晚間,一位QQ群上東北籍的陌生人找到我,並問我說:「陳冰的事情你知道不?」

我說:「陳冰怎麼啦?」

他說「你竟然不知道?!她去年十月份在北京上訪,一回到廣西,就被判了勞教,而抓進去了呀!這件事情,全國的人都知道了。我看了你最近的作品,才知道你們是一個地方的人,並一起參與過上訪活動。你是遐邇聞名的作家嘛!我猜想你一定知道她的。哪知道你竟然懵然不知?太不可思議啦!」

我只能跟他解釋說:「我算什麼作家哦!當年,我雖然作為維權上訪活動的組織者之一,但經過一年多艱苦上訪而沒有什麼結果之後,大夥也感到身心疲憊了,難兄弟姐妹們的人心也渙散了。於是,我就一頭鑽進了書齋之中,從事著學術文化的鑽研,而沒有插手廣西工商銀行「買斷」工齡待遇不公的上訪活動中去了……她是什麼理由被判勞教呀?」

他回答說:「聽說是接受境外媒體的採訪,才令桂林銀行和桂林行政當局惱羞成怒,才把她關進去的。」

我說:「這不是叫瞎扯蛋嘛!胡錦濤、溫家寶等人,哪個不接受境外媒體的採訪呀?難道都要被勞教不成?」

他說:「在中國,法律是當權者手上的鞭子,想抽誰就抽誰。你難道不明白?」

我說:「雖然如此,但判處陳冰勞教,總得拿出上得了台面的理由嘛!土匪和黑社會老大殺人,都要拿出上得了台面的理由,才能讓其嘍囉心服。何況是一個光天化日下的政權?!」

他說:「那我就不知道啦!你去瞭解一下吧!給全國關心她的朋友們一個說法。也是好的……」

聽到這個消息,當天晚上,我感到內疚不已。深夜上床,輾轉反側,難以入眠。與陳冰等同事們一道工作的情景,一幕幕浮現在眼前。雖然我們在一起工作的時間只有一年多,卻是備嘗苦辣艱辛……快到天亮了,我才囫圇睡著了一個多小時。

回顧上訪的過程,許多人在工商銀行脅迫恐嚇下被迫「買斷」後,當他們們瞭解到,廣西工商銀行「買斷」工齡的補償金、只有其他省份的一半時,感到受了騙、上了當。於是難兄弟姐妹好言苦勸,要我出山。來帶領大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明明知道,靠通過上訪才能達到目的現狀,這本身就是權大於法和司法體系失效的表現。但鑒於難兄弟姐妹對我的信任,乃死馬當成活馬醫地答應出山……我出面建立了維權上訪的組織協調系統。也因為我身處周邊縣城,就把主要的組織領導責任交給了身在市區的同事。但重大決策,他們很樂意跟我商量。

比如有一次,我們去廣西分行「論理」,接待我們的是許桂北副行長。我們提出「廣西的補償金只有其他省份一半」的問題……經過唇槍舌劍的辯論,他們在道理上完全敗下陣來。許桂北只好承諾:「只要找出其他省份高於我們廣西的證據,我不但不低於他們的標準,還適當高於他們的標準發給你們……」

我加緊鑿問她:「你的這個說法,是你個人的意見?還是代表分行向我們承諾?講話可要負責。不要學官僚氣,講話等於放屁。跟我們玩空手道,是不靈的!」

她聽慣了阿諛奉承的恭維,何曾聽到過我這樣的表達。她一聽,就反駁我說:「我在這裡的講話,是代表分行黨組的意見。不是隨便亂說的……」

我說:「好!君子一言,駟馬難追。我們有會談的錄音為證。」……

後來我們找出了相應的證明文件,於是去找許桂北。她只好躲了起來,始終不敢跟我們見面。我憤怒宣稱:「這樣的言而無信、食言而肥的小人,遇見了,就算不把她打死,也要去把她的辦公室全部砸爛或掀翻,以示對她的懲罰……」

維權上訪的組織管理系統建立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不懈努力,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處於長期的專制文化的熏陶,專制心態時不時冒出來作亂。加上桂林的組織協調系統建立得比較早和比較完備,開始階段,確實運作得比較有效,從而使一些領導者產生了自負和惟我獨尊的情緒。他們在於其他地區的表商討方略時,往往不善於團結外地的力量,頗多糾纏紛爭和隔閡。也因為不少同事缺乏妥協讓步的運作技能,已經爭取到的一些進展,我只能尊重大家的意見而放棄。

經過長期的上訪,到後來,部分組織管理者利慾熏心。有一次,他們竟然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想以這些核心成員在群眾中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來作籌碼,來與銀行當局談判。以便謀取少數幾個人的利益。

雖然那次預謀因為我的厲言反對而「泡湯」(桂林話「成泡影」的意思),但通過這件事情之後,我感到他們不足以成大事,我的心都涼了半截。這是人品問題,我認為不可原諒。凡成大事者,要有寬闊的胸襟,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要有必要的學識才華。像這樣「有奶就是娘」現實主義者,像這樣「抓住老鼠就是好貓」的機會主義者,只有小聰明而沒有大聰明。只能把事情弄得下不了臺、收不了場……

但為了不打擊難兄弟姐妹們參與維權的積極性,我只是把這些情形隱忍在心裏,而沒有告訴其他的人。只對某些組織成員多了個提防之心。反正是熱情減去了七分。但陳冰一直很執著,一直不屈不撓地帶著部分難兄弟姊妹繼續上訪,多次參與了全國性的工商銀行「買斷」員工「要吃飯」的上訪活動。並於2006年10月,在北京接受了境外記者的採訪。她回到桂林後,即被捕。然後被判勞教一年。她也是全國一百多名上訪者中,唯一被勞教的人。

陳冰具有忍辱負重、不屈不撓的高貴品質。她為了把這些沒有權力制約的像一盤散沙的人們凝聚成一個團結的團隊,乃熱情洋溢地做了大量的疏導、解釋和表率工作。她不計辛勞,始終是熱情滿腔。她富有奉獻精神,又能體諒同事們的辛苦艱難……我對她十分看重和敬佩。

作為一個同甘共苦的戰友,她受到了勞教的迫害,我竟懵然無知,驚駭之餘,也感到內疚和不安……

一想到這個血淚斑斑的勞教制度,就令我怒火填胸。

只要各地黨政機關和公安部門執掌一定權力的人員看誰不順眼,對誰不滿意,無需經過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剝奪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別是弱勢群體,更易受到這罪惡的勞教制度的欺凌,從而淪為公安系統血汗作坊中無需支付工資的奴隸。每年有多少鮮活的生命在這黑幕重重的地獄中被蒸發?而這竟也是重大的「國家秘密」──如果有人試圖去瞭解一下這些被害者的情況,就是刺探和泄露「國家秘密」,就會被大刑伺候。

這個公然否定《憲法》和《刑法》的勞教制度,竟然還如此暢行無阻!竟在高呼依法治國的今天,仍然可以用莫須有罪名,輕易剝奪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它像高懸在每個公民頭上的一把利劍,隨時都可以把任何公民剁得血肉橫飛!這是對中共當局所倡言的「依法治國」的絕妙反諷,是在把胡溫新政所倡言的「和諧社會」當作手紙丟進了茅房。

如果這個勞教制度合法,那麼就說明《憲法》和《刑法》為非法。如果這個《憲法》和《刑法》還算有效,那麼這個血淚斑斑的勞教制度,就當然屬於非法。難道共產黨的官僚們都是一些低能弱智的人,連這麼個淺顯的邏輯都不懂?

在這個權大於法、司法失效的前提下,上訪作為唯一的下情上達的管道,竟然也被視為「非法」!並將上訪者判以勞動教養……這不是迫使社會這隻巨大的高壓鍋,非要劇烈爆炸不可嘛!
……
過了一些日子,我帶著「究竟是什麼上得了台面的理由來判處陳冰勞教」的疑問,騎車160多公里趕到陳冰的家裡。讓其丈夫拿出了那份「桂林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教決定書」一看,驚得我目瞪口呆。實在抑止不住內心的悲憤!

我問陳冰的丈夫:「勞教《決定書》不是寫著‘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嘛,你行政申訴和司法上訴過沒有?」他告訴我說:「多次申訴,石沉大海。想去上訴,律師卻告訴我說:‘這種案子,是政法委書記親手圈定的。算是行政處分,不由法律來管。再說,法院也得老老實實聽書記的……你就省省心吧!’」

當時我就想把這個荒唐透頂的「勞教理由」告諸世人。但其丈夫卻顧慮這樣做,會使桂林市政法委惱羞成怒,而加重對陳冰的折磨。於是,他要求我先去找找桂林市政法委的蒙XX書記,並說勞動教養委員會就是由他一手管理的。「只要他能提前把人放出來,就不要抖露出去了,給他們留個面子吧……」

我實在不想與這些俗不可耐的官員們打交道,但受陳冰丈夫之托付,又不得不去。我於是想通過本地的政法委系統,與桂林政法委的蒙書記取得聯繫。
但本地的政法委書記的「會議」「研究」卻萬分繁忙。我三番五次去相會,都不能如願。我想詢問一下他的聯繫電話,以便聯繫。但得到的回答卻是:「你是什麼人?書記的電話豈能隨便告訴你的?……」

就這樣,這件事情似乎陷入死結之中——我既不能將陳冰受到非法迫害的情形公諸世人,又無法跟桂林市政法委官員取得聯繫。

隨著時間的一天天過去,而陳冰在勞教所裡卻是度日如年。有一天,我實在憋不住了。就打電話給本地的政法委辦公室,告訴這些官腔官調並冷漠得讓人吃驚的嘍囉們:「讓你們的書記回來之後給我打電話!我將如何如何……否則,由此帶來的後果,也就是你們上司對你們的責怪,將由你們來承擔!」

這樣一來,這些嘍囉才不敢狗眼看人低,並轉告了XX書記。隔了一天,XX書記打來電話說:「桂林的事情,你找桂林去!以我們的管轄許可權,哪能管得了桂林的事情……」他不容我解釋,就砰的一聲挂斷了電話。

俗話說,官大一級壓死人。本地的政法委,官架子尚且如此之大。那麼貿然去到桂林市政法委,並且是找他們眼中「了不得、不得了」的書記!這豈不是把我當成瘋子?或當成「現形反革命」?隨便找一個什麼理由,而像陳冰一樣被關進去?

這件事情,令我愁腸百結,卻又無可奈何。兩個月很快就要滑過去了,而陳冰受到非法迫害,卻一直在勞教所裡飽受煎熬。今天,我再次跟陳冰丈夫商量,我告訴他:所遇到的困難情形,他才同意:「將這一切公諸出去也好。」

桂林市政法委判處陳冰勞教一年的判決依據是:「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對陳冰勞動教養壹年。」
我去查閱「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具體所指。第十條共四項,是屬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之第三章之內部管理規定——「分類編隊」的內容。原文如下:

第三章 分類編隊

第十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勞動教養人員按照下列要求分別編隊管理。

(一) ……

(四) 團夥和同案勞動教養人員,分別編入不同中隊。

而第十三條則屬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四章之勞教所內部「通訊管理」的規定。原文如下:

第四章 通訊

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來往信件由中隊統一登記、收發。

我想,那份官腔官調的《勞教決定書》,都是一些空話和套話,沒有必要耗費筆墨來駁斥。僅就判案所依據的「法律」來說,以這種類似於內部管理「監規」的條款,來判處一個公民勞動教養一年!太離奇了!離奇得讓人不可思議!!!

這樣荒唐的判案依據,竟然出現在主管並糾察全市及各縣政法工作的桂林市政法委的官員們的手上!怎不令人萬分驚訝!

這也反映了桂林市政法委視法律為廢紙。反映了桂林勞動教養委員會視公民的人身自由為兒戲。反映了桂林市政法委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竟然連這個違背《憲法》和《刑法》非法之法都說不圓,就將陳冰判處了勞教一年。開創了中國司法歷史的「新紀元」。

歷史終會將這些胡亂判處陳冰一年勞教的草菅人命的糊塗官釘在恥辱柱上。

藉此機會,我籲請桂林市當局拿出「聞過則喜、擇善而從」的胸襟,趕緊糾正這樁違法亂紀的冤案,並將製造這起讓世人笑掉大牙的冤案的責任人繩之以法。並就這起冤案產生的原因吸取教訓,向桂林市縣的父老鄉親做一個交待。

如果桂林行政當局知錯不改、頑梗不化,我藉此籲請廣西或北京司法當局:盡快糾正這件令世人目瞪口呆的冤案,盡快還陳冰以人身自由,並嚴肅懲處製造這起冤案的糊塗官員。為糊塗官亂判糊塗案者戒。並盡快給予陳冰遭受非法關押的國家賠償。

2007-5-15

附:《桂林示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

桂市教審字[2006]第1099號

陳冰,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瑤族,大專文化,無業,家住恭城縣恭城鎮茶西路一巷44號,身份證號為452332196207270025。

現查明:

2006年10月24日,原工商銀行「買斷」工齡自謀職業人員陳冰夥同外省汪某某、楊某某等組織、策劃全國十三省市100多名原工商銀行「買斷」工齡人員進京上訪。他們分別於10月25日、26日、27日到工商銀行總行、全國總工會門前非法聚集,採取手舉狀紙、圍堵大門的方式製造影響,擾亂了國家工商銀行總行的治安秩序。

陳冰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一案,有其本人供述、同案人交待及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證實。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對陳冰勞動教養壹年(原刑事拘留一日抵一日,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桂林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決定書於2006年11月28日送達(日期的數字為陳冰所填)

受送達人(簽名)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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