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需要接受“普法”的是中国共产党
作者:侯文豹(安徽)
发表:2007-12-16 03:41
自从1982年12月四日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行以来,中国政府已经陆续出台或者修改了大量的法律,可以说是相当的丰富了,并且在2001年 中国政府还特别规定了每年的12月四日为全国普法宣传日。另据新华网11月26日的报道,在现行宪法颁布25周年和第七个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以“弘 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法制宣传周活动26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法治 精神。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学会依法调解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看看吴邦国的批示,似乎广大中国国民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似乎国人还要继续努力学习与加强法治观念。但是笔者以为,在今日中国社会,最缺乏法 治观念的恰恰是当政的中国共产党。今日的中国社会依旧是人治与党治,唯独没有法治。下面,笔者就特别以最为海内外所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来简要的说明当政的 中国共产党是最需要普及法治的。
在中国,与泛滥中国的共产主义一样,劳动教养制度也属于舶来品,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说法,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假如 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刚刚建政的中共稳定社会还算是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经进入宪法的今天,持续半个世纪之 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国际民主与文明的潮流,并且严重的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建设。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精神,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仅由地方政府的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并且在事实上 是由地方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涉嫌明目张胆的违反宪法精神。
另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有明显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然而,现行的《劳动教养条例》仅仅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但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劳动教养制度这个怪胎的出现,是为了配合1949年中共建政后“镇反”运动需要的临时应对之策。上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 法人员,中国共产党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 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最终导致了劳动教养的泛滥成灾。
劳动教养制度的长期存在和膨胀及泛滥明显的违背中国共产党自己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存在着大量的弊端: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独家经营”,破坏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 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属于明显的司法歧视。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足以说明,在今日的中国社会,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 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共产党已经签署该公约将近10年之久了,却 迟迟不见中共政府正式批准该《公约》,由此可见,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与诚意,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的提高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法治观念,政府的 不法是中国社会的最大恶疾,假若中国共产党不能够认识并有效的修正,中国的法治就无从谈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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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吴邦国的批示,似乎广大中国国民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似乎国人还要继续努力学习与加强法治观念。但是笔者以为,在今日中国社会,最缺乏法 治观念的恰恰是当政的中国共产党。今日的中国社会依旧是人治与党治,唯独没有法治。下面,笔者就特别以最为海内外所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来简要的说明当政的 中国共产党是最需要普及法治的。
在中国,与泛滥中国的共产主义一样,劳动教养制度也属于舶来品,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说法,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假如 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刚刚建政的中共稳定社会还算是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经进入宪法的今天,持续半个世纪之 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国际民主与文明的潮流,并且严重的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建设。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精神,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仅由地方政府的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并且在事实上 是由地方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涉嫌明目张胆的违反宪法精神。
另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有明显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然而,现行的《劳动教养条例》仅仅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但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劳动教养制度这个怪胎的出现,是为了配合1949年中共建政后“镇反”运动需要的临时应对之策。上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 法人员,中国共产党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 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最终导致了劳动教养的泛滥成灾。
劳动教养制度的长期存在和膨胀及泛滥明显的违背中国共产党自己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存在着大量的弊端: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独家经营”,破坏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 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属于明显的司法歧视。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足以说明,在今日的中国社会,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 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共产党已经签署该公约将近10年之久了,却 迟迟不见中共政府正式批准该《公约》,由此可见,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与诚意,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的提高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法治观念,政府的 不法是中国社会的最大恶疾,假若中国共产党不能够认识并有效的修正,中国的法治就无从谈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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