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临是一个贸易商,每年要向中国及东南亚的台商采购美金1000万以上音响设备,销往欧美。1995年底,他看中上海徐家汇商圈的汇金大楼,一共AB两栋,他在A栋大楼的18楼买了两户,一户住家,另一户作为办公室,花了70多万美金。
购屋合约中规定1997年7月30日以前交屋,如果到时不能交屋,愿意退还购屋的全部金额,并支付50%的违约金。另外,在合约、产品说明书及文宣广告中,清楚地说明9楼到28楼是住、办两用,他买的是18楼,当然可以住家也可以办公。
在约定交屋时间前一个月建商要把A栋变成旅馆,请孙先生前往上海谈谈,是否愿意把合约中购买的A栋房子改到B栋,孙先生经过仔细观察后,发现B栋的房子白天西晒、晚上又被探照灯照射,景观也比较差,因此没有同意,还是要求维持原合约的内容。
令人扼腕的是交屋时间整整晚了一年半,根据合约,孙永临可以要求退还购屋款,外加50%的违约金,但是建商就是不肯退钱,出于无奈孙永临只好告上法院。两年下来,初审是赢了,对方上诉,孙永临却输了,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理由是「孙永临接受协商,即代表放弃合同约定」,真的让人啼笑皆非,建商请求屋主换屋,孙先生好意去谈却变成接受协商,给建商延误交屋一个藉口。(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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