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融券业务报批流程明确

发表:2008-09-10 11:14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减业务、申请创新业务 的条件和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证 券公司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 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在获得证监 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 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 业务许可证。

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 可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 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 动。

《草案》明确,同一实际控制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控 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做明显区分 ,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草案》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谘询和自营两类 业务资格的"豁免"情况给予了明确。按照规定,证券 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谘询服务,不 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 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 券投资谘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谘询业 务的规则。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 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 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 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 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 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需要的条件作出详细 规定。如: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券 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变更业务(增 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的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等。

在创新业务方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的 创新业务,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 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 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 、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 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草案》规定,证监会应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创新业 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 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 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 准新的申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钜亨网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