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撞死人私了撕了法律脸面

发表:2009-05-2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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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近日驾套牌车撞死2人。案发后,李丰国离开现场近8小时后投案。交警认定李丰国对事故负主责,但并未逃逸。死者家属称,交警主导私了,强迫他们刑事调解(《新京报》5月27日)。

“私了”是一个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手法,在普通交通摩擦中,普通平民也可以享受;在引起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则只有权势者可以享受到。陕西定边县原组织部副部长,湖北当阳市原女市长,甘肃会宁县公安局一副局长的公子,等等这些权势者都曾享受过这样的待遇。现在,湖南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正在享受这项 待遇。

案情非常简单,副局长撞死了人,承担主要责任,当事各方都无异议。但处理事故的过程却让案情复杂化了,让人们质疑不断,并浮想联翩。以至于让人担心,这起简单的官员撞人案背后会不会有更多人在操控法律?

咱们从交警处理此事过程中的只言片语来分析。事实上此案中的“私了”远不只出现在处理结果,而是贯穿了整个处理过程。譬如,平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徐麒麟说,案发后李丰国找朋友到现场处理,不存在逃避打击的情况,故不是逃逸。这话就有较为明显的偏袒性,不知道是否与李丰国“找朋友到现场处理”有关。通常来说,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离开8小时之后再回现场,无疑会延误救人,同时由于离开现场时间过长,酒精测试已无法进行,因此认定副局长“不是逃逸”难以服众。

换一个角度来看,“找朋友到现场处理”恰恰存在逃避打击的嫌疑。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与副局长的朋友有何干系?找朋友之意恐怕不在“ 现场”,在乎“幕后”矣!而被找的“朋友”应当不是一般人,并且似乎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副局长背后的这层私人关系值得深究。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撞死了人,这类案件通常都属于公诉案件,刑事责任应交由检察机关追究,这类案件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而私了的。根据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李丰国离开现象8小时,以及使用套牌车,这两个情节都无疑涉嫌违反交通法规。这意味着,无论副局长撞死人案件是交警主导私了,还是家属自愿私了,都是无效的。如果交警存在褊袒肇事者的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追究。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处理此案的交警苏建龙称,李丰国赔偿金额高达65万。 26日11时许,两位死者家属分别领到李丰国的35万元和30万元现金。副局长如此果断地拿出65万元现金,很容易引发某种联想。虽然我们尚未建立官员财 产申报制度,但当地纪委既然已经介入此事的调查,就不能只查其中的处理环节,同时有必要顺滕摸瓜,查清有无权钱交易及腐败情形。

综上所述,副局长撞死人中的“私了”处理,严重伤害了法律的面子,唯有严查,方可为法律挽回一丝尊严。从过往的“私了”案件来看,由于舆论的高度关注,当事官员大多被“公了”了,但帮助当事人“私了”的官员则几乎毫发无损。这就难怪,太多的官员乐于在幕后充当交通肇事者的“热心人”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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