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邓玉娇辩护律师公布辩护词

作者:张凯 发表:2009-06-18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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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同仁:

你们好

作为公共案件邓玉娇的辩护人,相信你们为之而感到骄傲,但听说你们最近也因为外界的不信任而感到苦恼,作为同行深知你们的无奈与困惑。但也同样理解公众的不信任。

在邓玉娇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全过程仅仅用了2个半小时,这两个半小时完成了法庭质证、调查、辩论全过程,巴东法院效率之高实在让人吃惊。我不是什么知名律师,但我手边的案件用这样短的时间审结的还是少见,如此人命关天,影响重大的事件,法院的高效率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公正性、严肃性。法庭上到底出示了什么样的证据?你们是如何质证的?你们又是如何为其提供辩护意见的?这些我们都无法知晓。

作为律师,相信我们都有共同的法律理想,就是建构平等、自由的法治社会。邓玉娇案件让网民兴奋,欢呼胜利。却让我这个法律人感到遗憾,其一为邓玉娇的有罪判决,用我有限的常识实在无法理解,一个小女子被三个大男人推搡在沙发上的时候,用什么方式防卫是正当的?用报纸?还是矿泉水瓶?其二为邓玉娇的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知道:可以成功申请做精神病鉴定的本身少见。本案中,公安局尽职的主动申请鉴定,真是感动。然而,有精神病的邓玉娇不计后果的挥刀防卫,事发后清醒的投案自首,实在超过了我们的理性。

"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的至理名言启示着我们:法律判决需要符合"常识"。很显然,该判决多处与我们的常识相违背。虽然你们表达:邓玉娇是否上诉需要她自己决定,当然这符合法律精神。但是,我们知道:你们让一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决定是否上诉这样的专业法律问题,似乎有些难为她。所以,你们有义务帮助邓玉娇这个精神病人在神智清醒的时候决定上诉。从上诉不加刑的原理来看,上诉对邓玉娇并无害处,却可能完整还原事实真相。

鉴于目前公布的事实多处前后矛盾,比如修脚刀变为水果刀,这个转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并且你们对于公众的不信任也感到苦恼,我特邀请您二位律师公布你们的辩护词,这样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你们的业务水平,也可以满足公众案件知情权的需要。谢谢。

此致

北京律师 张凯

电话13911900261

2009年6月17日
出自张凯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kai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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