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不雅字背后的“超国民待遇”

发表:2009-08-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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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一位男子曾因在上诉状中写下一个不雅的"操"字,被拘留15天。时隔不久,又发现广西一位法官竟然在起诉状副本上留下不雅"墨宝":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6日《南国早报》)

现已查明,诉状副本中的不雅字句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写,而且是随意所写,没有任何指向。因此,该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已对原告致歉。事情至此,似乎已经了结,可以画上句号。但是,结合此前一起不雅诉状的处理,横亘在公众心头的疑团并不会轻易散去。正如有网友在新闻跟帖中所言:同样的太阳底下,同样的不雅字句,哪个更"露",哪个更"牛",民众心里早已清楚。难道就因为一个是市民一个是法官,就一个拘留一个道歉?

法律讲究公平公正,留在诉状副本上的"狗×的",与此前"操"字诉状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狗×的",污染的不仅是诉状文本,还有司法人员的形象,以及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诉状副本既然可以被公民查阅,也就是严肃的法律文本,在上面写字,需要字斟句酌,不能像焦大随口乱说,出口成"脏",也不能如泼妇骂街,没个遮拦。言为心声,一个"狗×的",反映涉事法官当时的心情和气愤,到底其意何指,人们作何感想,不是一个处理所能完结的。自辩称说这一句话不针对任何人,谁也不会相信,将这样的字句写入诉状,对案件审理没有一点影响,也很少有人相信,尤其令人不解和难以置信的是,这样的不雅字句,出自一位承担着执法职责的法官之手,而且被留在了圣洁的司法文本上,处理上的"超国民待遇"着实令人费解。

法官是社会的良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承载着重要责任。平时听到"吃了原告吃被告"之类的话,人们心底会隐然作痛。"狗×的",虽然是一个特例,但这个特例也让一些法官的素质昭然若揭。"恐吓和辱骂绝不是战斗",诉状副本上的不雅字句,现在只能起到存史留鉴作用,成为当事法官自取其辱的证据,但能不能成为自破困境、改过自新的动力,人们并没看到太多希望。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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