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惯纵出的开发商囤地顽疾

作者:李季平 发表:2009-09-0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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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不但没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政策要求,反而还出台地方性法规,允许开发商“缓缴”土地出让金,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显与上级政策相违背吗?

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8月20日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

国内一些知名开发商,2003年到 2009年上半年所获得的住宅用地中,有57%的土地面积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其中,27%的土地面积“待开发”,30%的地块“规划在建”,在12个城市中有270块已售土地闲置。(《京华时报》8月23日)

一方面不少大中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地王”频现。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地的现实,似乎开发商的大量囤地成了一个“顽症”。

有人认为:开发商囤地主要是利益驱使,因为地价总是上涨趋势。我认为,这仅仅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在于监管乏力和地方政府纵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征收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的如此明确,国土资源部也曾发布具体实施办法,可到底有多少家大量囤地的房地产企业,受到惩处了呢?

媒体没有相关报道,只是近日又曝出了2003 —2 009上半年,开发商闲置土地占已获得土地面积 57%的新闻

须知:这6年多的时间内,也包括了国土资源部 2007年,出台的关于打击开发商土地的相关政策的时间段。试想,如果各级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当年出台的政策予以治理,怎么还会出现开发商囤地规模越来越大的现象?

为了加大开发商的囤地代价,从经济手段采取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一次性付清购地款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开发商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以后,才能据此抵押贷款。所以,对大多数依靠银行贷款,进行房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这一规定无疑加大了拿地的成本,也有利于遏制开发商囤地行为。

但是,这一政策在落实当中,遭到了以土地财政为重要来源的地方政府的干预。原因是,一旦开发商对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下降,地方财政收入就受到影响。

自2008年开始,当各地房价处于暂时调整阶段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不但没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政策要求,反而还出台地方性法规,允许开发商“缓缴”土地出让金!

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显与上级政策相违背吗?

如果,政策允许开发商分期支付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在没有付清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就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以此证书到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这样循环往复,不正是从政策上对开发商囤地行为的纵容吗?

国土资源部8月 23日表示:

【在确保拉动内需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的前提下,下半年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防止开发商趁机搭车圈地,对囤地未建现象要严厉查处。】

但愿这次的表态,能够扎扎实实地落实到行动上...。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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