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回三聚氰胺奶粉出售获刑两年

发表:2009-09-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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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案中,段某在奉贤星火农场捡拾有待销毁的1000公斤光明奶粉,并销售给他人用于生产假冒的光明牌瓶装牛奶,因此获刑两年。二审庭审期间,段某以不知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和自己食用为由,否认其有罪。

垃圾奶粉三聚氰胺超标


2008年12月间,奉贤区星火农场附近的一处垃圾场内,堆积着的奶粉引起了段某的兴趣。根据段某的描述,垃圾场内堆放着的奶品有袋装的,也有装在包装盒里的,而奶品为光明乳业生产的。

检方指控称,段某前后一共拾捡了重量为1000公斤的奶粉。之后,段某将之销售给浦东新区川沙镇七灶村冯家宅72号的无名加工厂。

段某说:工厂老板叫赵红,是其表亲,后者将这些奶粉用于生产假冒的光明瓶装牛奶。段某和赵红的成交价格为1.1万元。

2009年4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至赵红的仓库,当场查获其从段某处购买的1273袋光明牌奶粉,约重500多公斤。经检验,上述奶粉中有1015袋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134mg/kg,最低为1.35mg/kg,其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

被告辩称不知奶粉有毒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明知捡拾的是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奶粉,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段某获刑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但段某认为自己“无罪”而提起了上诉。

段某称,自己在拾捡时,并不知道这些奶粉是否含有三聚氰胺。在奶品的用途上,段某强调,主要为家人食用,包括自己的4个孩子在内均喝了捡拾回来的奶粉。

段某的辩护人称:从“放任自取”的捡拾环境,到奶粉的用途,以及转售他人的主观故意上,段某均未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其辩护人还认为:根据该罪名的刑法解释,段某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也未参与赵红的实际生产,而且实际销售行为的发生人和责任在于赵红,与段某并没有关系。

对于段某的辩解,检方认为,在去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曾引发奶品行业的震动,作为成批因含有“三聚氰胺”而有待销毁的奶品,又堆放在垃圾堆上,段某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不知情。

检方请求法庭维持原判。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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