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 论中共是个犯罪组织

作者:郭国汀 发表:2009-10-0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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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共统治60年,我想论证一个主题:中国共产党是个犯罪组织。有关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或多或少提及。比如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统治中国60年,它犯下的罪行主要有这么几项:屠杀人民罪、奴役人民罪、虐待人民罪、迫害人民罪、信仰灭绝罪、宗教迫害罪、民族灭绝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掠夺社会财富罪、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罪等等罪行。我认为这种说法,从外行角度讲是可以的,但是从严格意义讲,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是有问题的。

一是罪名不规范,二是不全面。既然中共开动全部国家宣传机器狂吹乱捧,说什么它有多么辉煌的成就,今天我就专门从法律角度来论证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犯罪组织。我们知道犯罪,就是法定的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犯罪。刚才提到的那几种罪行,不是法律专业的术语。我们就根据中共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看,它是不是个犯罪组织。

有关这个问题,我曾经在两篇文章中,做过一些侧面的论述。其中一篇文章是:中共党员都是罪犯,第二篇文章:中共的御用文人是重罪犯。我在这两篇文章中是从侧面论证中共是个犯罪组织,但是没有详细展开论述。今天借这个机会,首先看一看,中共做为一个犯罪组织,到底犯了哪些罪行。我们就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来一条一条的论证。

首先,中共犯的第一项罪行就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它的故意杀人罪,按任何一个法庭,不论是国际法庭,还是未来中国的正义法庭,哪怕是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庭,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衡量中共的行为,都可以毫无疑问的认定,中国共产党做为一个组织,它犯有故意杀人罪。具体它杀了多少人?现在比较普遍一致接受的说法至少在6千万到8千万之间,在中共统治中国60年期间,还不包括它夺取政权之前滥杀无辜杀掉的几千万人。中共屠杀中国人民高达8千万,是全世界第一。苏联是第二,苏联杀的人是2500万,这是中共犯下的第一项罪行。

中共犯下的第二项罪行就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中共犯下的故意伤害罪,许多人虽然没有被枪毙,没有被杀掉,但是从人身到精神各方面都遭到中共犯罪集团残酷的迫害,这方面的例子更是多如牛毛,不须要详细举证。

中共做为一个组织犯下的第三个罪行就是强奸妇女罪(刑法第236条),听起来似乎挺奇怪,中共做为一个犯罪组织,怎么可能犯强奸妇女罪呢?为什么这个罪行要由中共这个组织来承担呢?因为中共大量的官员、警察、610办公室的人员,犯下了大量这种罪行,而中共从来没有制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犯罪行为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做为一个组织,依法要对它的所属人员的罪行承担罪责,这就是为什么它犯了这种罪的归罪原则。

第四,中共还犯有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那条归罪原则跟上述同理。高智晟律师的证词证明,中共当局将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逮捕或秘密拘禁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强制猥亵和污辱男女性法轮功学员。

中共所犯下的第五项罪行就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中共近十年来大量非法拘禁各种人士。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就不用说了,非法拘禁人权律师、人权卫士的案件也大量发生,包括我本人在内,中共做为一个组织对我本人也犯下过非法拘禁罪。

第六,中共所犯下的第六项罪行就是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0条),为什么说它犯了诬告陷害罪呢?所有的被以颠覆国家政权,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逮捕判刑的被告人,实际上都是中共这个犯罪组织对这些人的诬告陷害罪行,因为所有这些人,根据中共法庭认定的所有的事实,没有一个人可以构成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既然他们不构成犯罪,而中共法院又强行无罪重判,而且是反反复复,长期如此,说明中共犯集团明知故犯,所以它犯有大量诬告陷害罪。

第七,中共犯有非法搜查罪,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法第245条),中共犯罪集团同样犯有这种罪。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异议人士,良知作家及网络作家,正义新闻记者及人权律师或人权卫士或多或少都遭受过中共当局的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这方面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包括我本人也被中共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

第八,中共犯有公然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中共犯下的公然污辱和毁谤罪行同样是大量的。诽谤是指编造谎言,编造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构成犯罪的行为。公然侮辱是指可能某件事是真实的,但在公共场合披露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而中共犯罪集团也大量犯有此种犯罪。

第九,中共犯罪组织犯有刑讯逼供罪(刑法247条)。我在上一讲中共专制暴政下的酷刑论题中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实刑讯逼供在大陆普遍存在。中共几乎对拒绝认罪的所有的嫌疑人,所有的被告人,以及所有被拘禁、监禁的人,几乎100%采取刑讯逼供。

第十,中共犯有酷刑被监禁人员罪,就是酷刑罪(刑法第248条),这个问题同样在论中共专制暴政下的酷刑也作充分论证,这里也无须进一步论证。

第十一,中共犯有煽动民族仇恨罪(刑法第249条),中共为了一党之私,煽动民族仇恨,在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上表现得特别突出。西藏问题现在国际社会,包括广大的中国人已经比较清楚,中共在1959年,1989年和2008年在拉萨以及在西藏其他地区的所谓镇压暴乱,都是利用指使公安特务化妆成藏人,故意挑起藏民和汉民之间的民族仇恨趁机镇压。这方面的事实已经有所披露。中共采取欺诈,欺骗的手段得逞以后,它很容易重犯,这是对西藏人而言。新疆问题同样如此,所谓7.5暴乱事件,种种迹象表明中共当局肯定也重复采取这种欺诈下流的方式,煽动维族与汉族之间的仇恨,达到转嫁统治危机的目的,所以说中共政权犯的第十一项罪行就是煽动民族仇恨罪。

第十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以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中共犯罪集团同样犯了这两种罪行。比较明显的体现是在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和新疆,包括中国大陆的广大的汉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家庭教会和法轮功)同样是被剥夺的一干二净,而中国汉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样也被中共当局彻底剥夺,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第十三,中共犯有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同样的中共当局的报复陷害罪也是大面积的发生。凡是对中共政权不满,或者对中共的贪官污吏不满的人或对中共公开批评批判者或举报的人,他们往往都遭到中共任意报复陷害。我本人也受到中共当局的报复陷害。几乎所有的人权律师和人权卫士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报复陷害,包括郑恩宠,高智晟,李和平,李方平及最近的刘士辉律师,都被中共报复陷害。

第十四,中共犯罪利益集团犯有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中共执政60年有哪一天举行过合法的选举?没有!它全部都是采用欺骗、威胁、收买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切,没有举行过任何一次合法选举,所以说它是公然破坏选举,尽管法律规定选举,它从来没有实行过。

第十五,中共犯罪集团犯有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中共犯下了对中国人民的三次公然大抢劫。第一次大抢劫是毛泽东时代的抢劫地主、富农、资本家,除了将地主、富农、资本家大批屠杀之外,还公然抢劫他们的私有财产。在毛泽东时代被共产党屠杀的地主、富农至少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可能是几百万人。资本家虽然没有公然被枪决,但是被中共逼迫自杀的人数十万,当年的上海市长陈毅每天都等着下面报告,每天有多少降落伞,指资本家被逼跳楼自杀,陈毅戏称之为空降兵、降落伞,因为他们甚至不敢投河自杀,要死在中共面前让他们看,害怕中共会继续迫害他们的家人,这是何等的悲剧?

第二次公然抢劫,是在邓、江、胡专权时一直持续之中的,将第一次抢劫积累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利用特权--中共官僚特权阶级通过权钱交易,跟奸商勾结,将大量国有资产转化成中共官员及其亲属的私有财产。

而第三次公然抢劫,就是中共自1980年开始到今天一直在愈演愈烈的疯狂污染自然环境,疯狂开发挖掘自然矿产资源,采取断子绝孙式的经济发展政策。它的实质就是中共犯罪集团对中国人民最后一次的公然抢劫。所以中共犯有抢劫罪,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掠夺社会财富罪。法律上归罪,应该就是抢劫罪。

第十六,中共犯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中共犯有盗窃罪这个概念,怎么来理解呢?有一位作者说过一句非常形象的话:万官贪污不抵一党窃国。一个政党盗窃国家政权,它的罪恶远远超过一万个官员贪污的罪行。而中国共产党,就是天下最大的盗窃犯,它把整个国库盗窃成党库,供它随心所欲的挥霍。

网上最近披露,中共退休高官,每年还要挥霍大量的金钱。比如包括江泽民在内的12名中共中央政治局离休常委,他们每个人,每年要消耗中国的资产是2千多万元,其它的105位的部长、副部长级离退休干部,每人平均每年消耗中国的资产是63万。还有5千多名中共省部级的离退休官员,每人每人每年要消耗国家的资产是70万到600万之间。中共6千个已经离退休的官员每年还要吞噬如此具大的国家资产。我们可以合理推论中共犯罪集团,是不是天下最大的盗窃犯?!

第十七,中共犯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这个诈骗罪我想很好理解,因为中共统治中国60年,从来没有停止过一天欺诈中国人民,它是公然欺诈,而且是长期一以贯之的欺诈,它采用国家恐怖主义手段,堵住国人的耳朵,掩盖国人的眼睛,长期欺骗强制洗脑。诈骗不光光是为了洗脑,它最终的目地就是为了抢钱。所以人们称中共是一个土匪骗子党。这是非常准确的定义。

第十八,中共还犯有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与抢劫罪唯一的区别就是抢夺是公然强抢便没有直接用暴力,而抢劫则公然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毫无疑问,中共同样犯有抢夺罪。

第十九,中共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特别是在1949年以前,中共大量犯这种罪,特别是在江西瑞金根据地,张国涛在安徽一带的红色根据地,以及中共控制下的所有的根据地都发生过大量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那些所谓土豪劣绅(即富人),都是采用土匪绑架人质,敲诈勒索亲属拿钱赎回人质。那么 1949年以后,中共是不是停止了敲诈勒索呢?实际上它没有停止,比如高智晟事件中对高智晟亲属的迫害。

第二十,中共还犯有伪证罪(刑法307条)。几乎每一个政治案件,中共都是强迫检察官,公安机关做伪证。这方面只要举个例子来说明就可以了。像郭飞雄被以非法出版罪为名判五年徒刑,所有的证据都是伪证。所谓有罪供述,是公安通过用高压电棍电击生殖器取得的标准的伪证,而中共伪法官居然公然用此种伪证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郭飞雄案太典型了,其它所有的政治案件几乎100%都是中共撑控下的公检法司串通一气,用伪证的方式强迫或迫使那些根本没有独立审判权的伪法官,枉法裁判的结果。

第二十一,中共还犯有破坏环保罪(刑法第338条)。有关中共破坏环保罪,我也有个专题论文,中共铁血统治60年的所谓辉煌成就,是建立在疯狂污染中国的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基础上的祸国殃民断子绝孙的罪行。

第二十二,中共还犯有非法种植毒品罪(刑法第351条)。中共犯这个罪发生在延安时期,所谓南泥湾大生产,实际上就是大面积种植鸦片毒品,被中共吹成英雄的张思德实际上是在烧制鸦片的过程中出事故而丧生的。

第二十三,中共犯罪集团犯有贪污罪(刑法第382条)。中共犯有贪污罪跟刚才谈到的抢劫罪、盗窃罪密切相关,因为中共政权实际上绑架了整个中国,包括全体中国人。它把所有的国家财产视为自己的党产,供它随心所欲的挥霍无度。中共犯下贪污罪是超级贪污罪。最近中共政治斗争中落马的替罪羊,每一个贪污都是上千万,甚至上亿。

我最近看到一个数据显示,中共当局省部级的官员90%以上,每个人都有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而广东省的省部级的官员99%以上都有超过千万元的资产。这就是中共死抓住政权不放的原因。因为它通过掌握政权,通过权钱交易,可以轻而易举的暴富,这个99%超过千万元资产什么概念?中共的省部级的官员,按他们每个月充其量几千块钱的工资收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积攒下千万元的资产。这个事实充份表明中共官员个个都是贪污受贿罪犯。

第二十四,中共犯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受贿和贪污是密切连系的,而中共官员的贪污和受贿,受贿更为突出。因为每个中共官员从乡镇一级,一直到中共中央最高层,早已贿赂公行,因为每一级官员要想提升,指望提拔,都要向上级进贡,而这种进贡是公开的,或者说大家都心知肚明。由于中共体制是个典型的劣胜优汰的逆向淘汰制,贿赂公行是必然的,一个人如果不行贿,那么他永远没有获提拔的机会,只有那些善于精于行贿吹牛的人才有可能得到提拔,这就是这种行贿风气越演越烈的原因。

第二十五,中共犯罪集团还犯有渎职罪(刑法第397条),包括朱容基,温家宝均极可能犯有渎职罪,因为中共整体的腐败,整体的腐烂,跟他们的不作为,或他们在其位不谋其政密切相关。当然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共政权整个组织黑烂透了,比黑社会、黑帮组织还不如,我业已充分论证中共政权是个极权暴政,纯属流氓暴政。

第二十六,中共犯有枉法裁判罪和循私枉法罪(刑法第397条)。枉法裁判罪大量表现在几乎所有的政治案件,敏感案件及宗教信仰案件,中共法院对这几类案件的判决,几乎100%属于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罪和循私枉法罪性质相同。这里特别强调一点,我刚才提到的好些具体罪行表面上看,是具体的人犯的,为什么把它归罪为中共组织的犯罪罪行呢?原因在于中共任命的这些官员,他们犯了大量的这些罪行,而中共政权是睁一眼闭一眼,甚至鼓励纵容指使。

充其量在人民的怨恨愤怒太大的时候,它会抓几个替罪羊。或者是在权力斗争中,用几个落马的替罪羊试图转移削弱民众的愤怒;而中共做为一个组织,它为了极端的一党之私,必须让它的官员尝到些甜头,它们才能拥护维持这个流氓政权。所以我刚才列举的一共是28项罪行,都是中共犯罪组织依法必须承担的罪责。

对中共这个犯罪组织要不要追究它的犯罪责任?要不要进行正义的审判?我认为正义的审判必须进行,因为世界上没有这样的道理:犯罪以后可以逍遥法外,可以不受追究。

今天我把中共犯罪组织所犯的28项罪行,按照中共自已制定的法律衡量,将它明确化。事实上,凡是共产主义国家的共产党最终全部都被认定为犯罪组织。苏联虽然没有公开认定,但是苏联共产党,已经变成整个社会人人喊打,过街老鼠般的党。其它东欧前共产国家的所有的共产党都已改掉了名字,绝大部份的人已经退党,或不再是共产党了。而中国共产党是目前仍然存在的全世界最大的犯罪组织。

归纳言之,中共做为犯罪组织它犯下的严重罪行是哪几项呢?按国际法分类就是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这两项是它犯下的最大的罪行。反人类罪就是大量屠杀,杀人罪这方面的内容。而群体灭绝罪,就包括种族灭绝、宗教灭绝、文化灭绝。

而中共的所做所为,完全符合国际法上的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至于中共活体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这个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最新出现的一种反人类罪。到今天为止,甚至连国际法上都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法条能够吻合,但是它构成反人类罪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我认为所有的中共党员都是罪犯,这是从法律逻辑推论的结论。

因为中共是一个犯罪集团,是一个犯罪组织,而犯罪集团和犯罪组织的成员理所当然全部都是罪犯,只不过犯罪集团中有主犯从犯和协从犯而已,胡锦涛就是标准的犯罪头子、罪魁祸首,中共的党政军,比如省部级官员,都是重罪犯;基层的县长乡镇一级的所有共产党书记,都是犯罪份子。

但是广大的没有权力的普通中共党员,他们很多人从法律上讲仅仅是一个协从犯,或是从犯,尽管他们可能本身没有亲自参与上述28种罪行,但是由于他们仍然做为共产党员,仍然在支持整个共产党犯罪组织统治中国,所以它们就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只不过将来审判中共时,他们的罪责比较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已。

其次,迄今仍在做中共党用文人的一帮各行各业所谓的专家学者,他们不是普通的犯罪份子,而是重罪犯,因为这些专家和学者,有严重的欺骗性,欺骗了众多国人,甚至欺骗国际社会,所以他们的罪行就特别严重。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那些为了捞取残羹剩饭,不遗余力的讨好中共,为中共歌功颂德与中共同流合污的党用文人这帮家伙,是标准的重罪犯,将来他们必将受到正义法庭的公正审判。

最后我想提一点,中共政权还是一个吸血鬼暴政,因为我在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中共政权是个暴政,是个极权暴政,是个流氓暴政。这里补充一点就是,中共还是一个吸血鬼般的暴政。有些人故意放风:如果一旦失去中共统治,中国就会四分五裂,就会内乱不已,就会发生大规模流血,就会倒退四五十年之类的。

他们认为只有中共才能维持中国的秩序,因为整个中国现在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取代中共。而这种荒唐至极的说法,实际上来源于中国共产党本身,中共通过其高级五毛故意放风,灌输此种胡说八道:中国共产党虽然不好,但中国民运比共产党更坏,是中国共产党有效的维持了统治秩序,使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个稳定的秩序,所以不能把中共政权推翻,如果推翻中共的话,那么中国就会陷入血流成河的局面。

这种说法不是第一次出现,它早已反复出现,它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恐吓中国人民,实际上中共政权的本质,它是一个极权流氓吸血鬼般的暴政,把这个附体邪灵吸血鬼消灭,对中国人只是减轻无数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使中国人民的精神、心灵、思想及人身全部得到彻底的解放。中国人决非天生的奴隶,更非劣等种族,中国人民有足够的智慧勇敢与能力自我管理和自治。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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