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看死刑冤案成因

作者:横河 发表:2010-05-28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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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从赵作海案看中国的冤狱。

赵作海的案子大家都比较清楚了,我这里不想讲太多,只是简单的把案情理一理。在11年前赵作海和他的老乡赵振堂打架,赵振堂砍了他一刀,生怕把他砍死了所以就逃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了一具无头的尸体,警方就认为这个尸体是赵振堂的,所以赵作海就变成了主要的嫌疑犯,后来警方把他屈打成招,做成了一个假案。赵作海因为当时证据还不是太足,所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过了11年以后,到了2010年,这个被认为死了的赵振堂回来了,所以赵作海就被释放,承认了冤案,现在正在寻求国家赔偿。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子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子,虽然别的案子可能跟这个有差别,但是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种冤案它是怎么做成的?这一种冤案有没有可能避免?能不能翻案?这都是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冤案是怎么做成的。在这个案子当中,从每一个阶段来考虑,都有人参与了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

第一步是在刑侦阶段。在刑事侦查阶段,主要是公安局做的,整个的过程从现在赵作海释放以后所谈到的,和当时参与这个案子的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当时做这个案子,其实完完全全就是靠酷刑。在反覆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这个赵作海吃不消了,就说了别打了我招,你们要我招什么就招什么。这时候警方就开始喂他口供。

所有的口供的来源,都是根据发现了那具无头尸体的现场情况,由警察编造出来的。根据这个尸体的情况编造出来的、喂给他的证据,叫他来一句一句的交代。所以送到检方去起诉的时候,他的口供就和物证对上了。

在这个过程当中,赵作海被枪指着头要他招供,另外也有证据证明,有一位证人是假证人,也是被警察用枪逼着出来做假证人。所以从他的口供到证据、到证人都是假的,整个的案子从头到尾都没有一个地方是真的,除了那个尸体是真的以外。也就是说公安局,编造了一个完完整整的假案。

这个案子送到检察院以后,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其实这个公诉人已经发现案情有问题了,但是警方坚持。所以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对公安局是没有任何制约力的。尽管检察院在理论上有这个机制可以制约公安局,公安局如果制造假案的话,本来在检察院应该是能够把它阻止住的,但是在中国这个是很特别的。大家知道在中国,人家说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所以检察院实际上它的权力是最小的,而让它一个最小权力的部门对一个权力最大的公安局要实行制约的话,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了,在赵作海这案子里其实已经看的非常清楚了。

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负责刑事侦查和提供证据的,这两者在细节上无法统一的时候,在这个时候就有一个第三者介入了。这个第三者是谁?是在中国非常有特色的一个机构,叫作政法委。这个政法委不是属于司法体系内部的,它是党委的一个部门,但是党委的政法委,它的权力大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在它介入的情况下,实际上有一个既没有宪法保障也没有法律保障,党的机构却来管理司法机构,这完全是中国特色的。在这个案子当中,就由政法委书记把这案子给拍板定案了。

检方在政法委书记介入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起诉了。如果说这个案子在其他国家,就在法治健全的国家、在司法独立国家,这几个步骤每一步都可能把它卡死了,都不能让它进展下去。

在美国它不大可能完全制造出一个冤案,有没有冤案?有冤案,但冤案往往是案情太错综复杂,而且是证据指向某一个人,但实际上这个人可能没有做。但是像这种完全制造出一个案情来,是很少可能进入到下一步去的。为什么?一个是在外部的制约作用,这个外部的制约作用就是司法独立,它没有一个政法委,没有一个政府机构可以介入到司法程序当中去,所以司法是完全独立的。

警察局是由地方的政府管的,而这个检察长他实际上是由民选,他同样是和政府机构市长一样,他也是由民选出来的,他本身是独立选出来的,于是他和政府有同样的权力,警察系统是没有办法来干涉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而法院又是一个独立系统,司法系统的几个部门根本就不是属于同一个部门管,所以互相之间它没有一个可以强制对方做某件事情的可能性。

司法独立于政府,而且司法当中的行政方、检方和法院、审判方,互相之间又独立。在这完全独立的情况下,不大可能有一个机构制造一个阴谋。我们上次讲过一个阴谋论的问题,就说在美国其实它不大可能有一个制造阴谋的中心来让所有的部门都加入进去,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如果有人、比方说检方要制造一个冤案,他也很困难,为什么呢?因为在刑事侦查案里面它有一个陪审团制度。

这个陪审团制度,它其实由两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就是立不立案;第二部分就是判案。法院、法官他并不能够判这人有罪没罪;有罪没有罪是由陪审团做出来的,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检方能不能起诉这个案子、能不能把刑事案做成,并不是由检察官做决定的,而是由大陪审团决定。

这个大陪审团,也是在选民当中选这些没有犯罪纪录的、3年之内没有当过大陪审团的人,是随机抽出来的,当然他有些条件,随机抽出来以后,成立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和陪审团的区别,在于大陪审团只去判这案子能不能成立,他不审具体案子。这时检方就要把证据,就是他为什么认为这案子是可以起诉的,而且把相关的法律交给陪审团。这大陪审团在判这案子能不能成立时,检方只能回答他们的问题,不能够去诱导他们,而且证人必须出席。

像李庄的案子,证人不出席,大陪审团立刻就否决掉了,这个案子不能成立。不怕你说的天花乱坠,如果说关键证人不出席,不到大陪审团面前去,提供他的证词的话,根本这个案子就立不了。所以像这种赵作海的案子,这种刑事案子,在大陪审团这就过不了关。

大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如果警方不能提供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的话,那么大陪审团制度基本上就让它没有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立案。更不要说将来进入到审判的过程当中去,像这种明显的冤假错案的话,是很容易被陪审团给否决掉的,就定无罪。

这是我们在讲赵作海的这个案子当中,政法委的介入,它的权力大于司法部门的任何一个部门,所以导致了政法委一拍板以后,别人就没有办法了。所以到了第四步的时候,就是在法庭,那么法庭是完全按照政法委开了会以后,拍了板的口径判案的,再到上级法院,到了这个河南省的高级法院的时候,它也是走过场一下,就把这个判人死刑的案子做成了。

在这个案子的过程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赵作海本人被打怕了,所以他连上诉都不敢上诉了。当然,即使他敢于上诉的话,上诉也没有用,因为政法委一拍板以后,实际上没有一个部门愿意违抗党的这个意图,来纠正一个普通的农民,一个没有任何权势的人的错案,没有人会愿意这样做。

我们从这个案子做成的过程当中,至少可以说明这么几点,就是在中国的司法界,它的司法体系当中,实际运用,我们不说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说在实际的运用当中,它是没有任何纠错的机制的。

我们可以看到赵作海的这个案子当中,一旦警方做出了一个假案以后,在它之后的,从检察院到法院到政法委,都是来加强这个错误,没有一个可以纠正它这个错误,或者减轻它的错误的,这个机制是没有的。所以一个完全由人为制造的假案,没有一个关卡可以卡住,我们就说这个案子能做成,别的案子也能做成。有没有可以让它做不成的这种机制?没有!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子不是一个偶然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类似案子,举一个案子,那就是很有名的聂树斌的案子。聂树斌被判了死刑以后,一个真的杀人犯出现了,而这个真的杀人犯出现以后,他交代了六起案子,其中有一起就是当时这个聂树斌被指控为凶手的强奸杀人案。而聂树斌本人,肯定没有做这个案子;因为出现的这个杀人犯交代了这个案子以后,他交代了很多细节,这些细节除了凶手本人以外,不可能有第二个人知道。因为警方已经破了这个案子,就把聂树斌给判了死刑了,在这种情况下,真凶已经出来了,但是这个案子因为聂树斌已经被枪毙了,就是一个被制造的冤案的这个人已经被处死了,所以从法院到检察院没有一个部门愿意翻案的。这和赵作海的案子不一样,因为赵作海没死,他是死缓。

这里有一个冤案已经处死一个人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这个真的杀人犯他再三要求,要等法院为冤杀无辜认了错以后,他要求再枪毙他,但是无论他怎么征求怎么呼吁,法庭就是不认错,所以就在真凶起诉的过程当中,故意避开了真凶自己交代的这起强奸案,而只起诉他另外四起案子。当这个真凶在法庭上提出来,要交代这个案子的时候,法庭就制止他,说不要谈和本案无关的情况。这就是他们起诉的时候,故意避开这个案子,于是这起案子就变成了与本案无关,不准他在法庭上去交代。

这个明显的已经是错案了,是一个冤案了,结果,就是这个被枪毙的聂树斌的母亲,去要求重新审这个案子。法庭说,重审这个案子你必须要有当时的判决书。而当时(法庭)没有给家属判决书,结果也变成了法庭可以不重新审理这个案子的一个藉口。最后当然在拿到了判决书以后,法庭仍然不肯受理。所以像这种冤假错案可想而知就是说,已经是非常普遍,而且错了还不肯纠正。2005年真凶已经交代了这个案子。当初中国政府曾经说过要彻查这个案子,向社会调查公布的,可是现在已经2010年了,5年过去了,就再也没有提这个案了。

为什么会不提呢?官方不公布,别人也没法知道。民间传说的原因,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中国的高官,所以当局不会去公布。而且当时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说本来这个案子河北高院已经发现有疑点,按照规矩应该是判他死缓,就是说它疑点太多,是疑案从轻,中国的司法有这么一条规矩。但是当时说是中国有一位高官患了尿毒症,急需移植肾脏,而在死刑犯当中筛查器官供体的时候,发现聂树斌的组织配型和这位高官是一致的,所以当时就指示把他判处死刑。

现在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案子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因为中共最近反覆的强调,中国的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死刑犯。当然它从抵赖器官移植来源是死刑犯,到忽然之间全部承认器官来源都是死刑犯,其原因大家也知道,最可能情况是用它们认为一个轻的罪行来掩盖一个更大的罪行,这个更的罪行就是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做为器官的供体。

这个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但是显然就是说把犯人判处死刑来摘取器官,这一点来说的话,实际现在中共已经是承认了,而且是高调的承认了。所以可以佐证聂树斌当初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也是现在很难翻案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冤案层出不穷?是因为有这样的机制,有这样的机制,这种冤案就像在工厂生产的一样的,大量的制造出来。它是什么机制呢?第一个机制,就是公检法一家联合办案。刚才我们说了,在正常的法治国家,他的司法独立于行政,而司法几个部门,互相独立而且互相制约。但是在中国它是公检法联合办案,所以它的内部没有互相制约的机制,外部又没有监督,在上面还有政法委,有了一个政法委,就是一个问题了。

就是党的政策高于司法公正,事实上没有政法委的干预,在中国大陆法律不会被破坏的如此彻底。它为了完成一项政治任务,破坏法律就是必需的,所以在这种政法委主持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当中,在政治案件、宗教信仰案件当中是更加突出的。像赵作海的案子是没有介入到政治、没有介入到宗教信仰的,所以还不是那么突出。

你像在最近这10年当中,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当中是尤为突出的。因为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没有法律的依据,所以它必需要有一个机构根据中共的政策来有计划的破坏法律,来协调各个部门完整的破坏法律。为什么要有个政法委系统的来破坏法律?就是因为它的很多政治案件和宗教信仰案件没有法律基础,所以它必需要有那么一个机构,像“610”就是这么样一个机构,610就设置在政法委里面,就是政法委的一个部分。当然在法轮功案子当中,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下面我们再来谈一下这些冤案,除了有这样的机制以外,它还要有动机,那么制造冤案的动机是什么?就赵作海这案子来看,首先是一个破案率的压力。公安局它为了完成任务,就是你要百分之百的破案率或百分之多少的破案率,要完成这个任务,完成了这些破案率的任务以后,他的升迁和奖励都和这破案率有关。

在聂树斌这个案子当中,当时办他这个案子的石家庄公安局裕华分局,它们就声称,我们这个局里面所有的命案都破了,没有一起积案,他把所有的命案都破了,当成是一种政绩。

除了公安局以外,在检察院和法院它也要完成任务。在公检法当中,公安局它要完成破案率的动机是最强的,所以它的制造冤案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而恰恰在这三个部门当中,破案制造冤案的动机最强的这个部门也是权力最大的部门,这就使得制造冤案的动机和可能性都变成最大。

在法院它其实也有这个动机,大家知道在很多调查器官移植的过程当中,有相当多的部门提出来这个事情要去问法院。法院它有为了赚钱、为了利润而枉判死刑的这种动机。在1999年以后中国的器官移植暴增,而且成为一个商业链行为的过程当中,法院就变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说法院在死刑案当中,它有利润可赚,这是法院的动机。

那么在政法委呢?它也有动机。它是一种政策性的严打,另外就是在政治运动当中制造敌人,这些是中共政策的需要,所以政法委的动机是这些。所以这破案率是一个表面的,在更深层看,为什么需要破案率?为什么要用政治运动来制造敌人?这以前讲了很多,归根结柢是中共统治合法性的问题。这些案子我们讨论的并不是发生在中共夺取政权初期的杀人行为,而是在中共已经统治了半个世纪以后。中共的统治它没有君权神授、又没有民主选举,在半个世纪以后,也失去了革命时候所谓成王败寇的说法,所以它就需要替代品。

这个替代品,在社会治安、在破案率上面就成了中共统治合法性在法律上的替代品。在经济上,它是发展是硬道理,在各个领域它都需要一个统治的合法性,那么在法律上,社会治安“稳定压倒一切”和“百分百的破案率”就成了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了。

至于什么人会成为牺牲品这完全是没有规律的、是随机的。赵作海是一个倒霉鬼,在那时他就碰上了,这在没有政治背景的案例当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随机的牺牲品。当然我们刚才也谈了,还有经济和其他的原因掺杂其中。像在聂树斌的案子中,他的器官正好能成为一个高官的供体,所以他有别的因素掺杂在里面。

这些案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赵作海是比较幸运的,他四天就翻案了;你看聂树斌案他从真凶出现到现在5年,仍然申冤无门,原因是制造冤案的都在高位,而且还牵涉到高官的器官,要翻案的话,触动太多的关系和权力。这种难以翻案的情况,其实是普遍现象;而赵作海很快就翻案了,是一个特例,其原因可能是他相对比较简单,他的案情本身没有涉及到太多的权力。

在这些案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性,就是对人的生命的蔑视。在这个案子当中,公安它当然是制造冤案的,它根本就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公安制造了各种各样的死法,如喝水死、弹脑门死、躲猫猫死、激动死等各种各样的死法,都是公安制造出来的。

因为公安是中共的专政工具,从公安成立就是中共当时刚刚夺取政权的时候,军管会的镇压反革命的功能,就交给了公安。而它一直是中共阶级斗争的工具,所以在长期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当中,造成了最没有人性的,可以在公安系统内得到升迁和重用;而稍微好一点的人,有点人性就会逐渐的被排斥。10年一次的政治运动能够确保这一点不会偏差。既使是在中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重点转移以后,还有每10年一次的重大政治迫害和政治运动。就是1989年的六四和1999 年的迫害法轮功。

这一个对人的生命的蔑视,在赵作海的案子里也可以看得很清楚。检察院的公诉人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由于政法委说话了,所以他在选择保住自己的位置和害人当中,他选择了害人。所以在这个系统当中,有两种人可以生存下去,一种是坏人,一种是懦夫。除了检察院以外,法院是明知冤案照判不误。上级法院也是如此,这一种制造冤案的机制到现在还在继续进行着。

今天中国的法院还在每天制造着冤假错案。像法轮功学员到现在为止每天都在被判刑,这些法官他明知这是冤案,仍然是一判就十几年。为什么?一个他就是坏人,还有一个就是懦夫,他想保住自己的位置。他明明知道没有任何宪法法律的依据,他照样要这样做。

当然作为政法委来说的话,草菅人命这是他的工作,一个政法委书记把一个赵作海这样无辜的农民送去判了死刑,现在问这个政法委书记,他居然不记得了。以前人们说是害死好人,害了无辜的人,一辈子良心会不安,所以这个让他良心一辈子不安也是一种惩罚,甚至有人说这是更重的惩罚。可是这一条在中共的政法官员、政法委书记当中不适用,他根本就不记得了。只有这样完全没有良心的人才能坐在中共政法委的位置上,才能坐稳这个位置。

最后一点就是说,在这种系统里面,这个政权能不能持久下去?因为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民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曹刿论战》当中,最有名的一句话就是,曹刿问他何以战?鲁庄公讲了前面两个以后,最后讲的是“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就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也就说在2600年前,曹刿就已经把“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作为鲁国可以一战的唯一的依据。那么在今天一个司法普遍不公的政权还能够持续几天呢?

好,谢谢大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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