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枉判纪实(二)(组图)

作者:程志远 发表:2010-10-0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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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央国企东北电力设计院仗势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识产权达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其子女程志远等依法起诉到法院,然而,法院不仅不予任何保护,反而站到违法者的一边,把属于程在熔的知识产权判给了违法者东北电力设计院……)

法人内部成立公司转让软件又曝评审欺骗性

1993年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内部成立了一个集体公司,注册资金为三万,名为“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送电技术开发部”,王仲华任负责人,1991年版的软件就是以这个集体公司的名义向全国其它5大电力设计院和30多家省级电力设计院转让,转让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眼皮底下进行的,转让收入名义上给我父亲的是总额45%,而我父亲得到不过8万元,可以肯定实际上连1%都不到。而每一笔转让到底收入是多少?都有哪些收入?从未向我父亲公开过,从1991年到1997年,全国电力设计院使用软件的总收益累计大约在15亿元。可以肯定这8万元只不过是送电处集体公司收入的1%不到。

 


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送电技术开发部资料

而从送电技术开发部转让软件的行为看,足以证明1991年版软件的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否则,韩、谷、王的行为将应当构成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同时暴露出1992年评审证书所列的编制单位是东北电力设计院,编写者是张忠生完全是不实之词,评审完全是骗人把戏。

97年受托开发1.0版新软件91年故伎重演

1996年国家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又作出修改,东北电力设计院需要符合新规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软件,于是又找到我父亲,又采取与1991版同样的欺骗手段在不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委托我父亲开发,我父亲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又开发完成了《自力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1.0版。于1997年4月进行评审,而软件实际全部完成时间是1998年。这再一次证明了评审毫实际无用处。之后又与1991版同样方式以评审为由,随意的对软件署名、复制、使用、占有、收益。

从1.0版的转让看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

软件的转让还通过送电处的集体公司,并以这一集体公司的名义向外转让,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一集体公司行使了著作权,并得到其收益。而给我父亲只有10万元多一点,这又是送电处仍说是总收入45%。我父亲仍不了解转让的过程和收入情况,但钱是从送电处集体公司的账号提出来的。转让仍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眼皮底下进行的。由此足以说明,1.0版的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毫无关系。

合同充分证明著作权归属于程在熔私有

2000年月6月12日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谎称要给软件升级为为名需要1.0版的源代码,并口头称升级后的成果双方共享,并与与我父亲订了协议,骗走了1997开发的1.0版全部源代码。然而,这一合同充分证明了1.0版软件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我父亲程在熔一人所有。是程在熔一人开发的,而不是共同开发的。合同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1.0版转让的事实相互印证。


东北电力设计院与我父亲签订的协议书

2001年7月,送电处又与我父亲签订协议,约定将由他们自己开发的新软件,由我父亲解决程序编写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发后的成果和双方共享,确定收益分成比例。这一协议与2000年6月所签协议相互印证,再次证明了1.0版的著作权归我父亲所有。同时也证明了东北电力设计院根本不具备开发能力。

送电处未履行合同开发条款2.0版仍是我父亲一人开发

而协议签完后,送电处并没有履行其中最为重要的开发的条款,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开发,完全是欺骗;最后软件升级还是由程在熔一人完成,于2003年初开始开发,10月初步完成,2004年全部完成,之后送电处以这两份协议为由骗走了2003年的2.0版的源代码。
由于,东北电力设计院并未实施开发软件的行为,送电处也未履行2001年7月协议中承诺开发的条款,明显违约。显然,这应属于无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略),《计算机软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版理应归属于程在熔享有。

2.0版未开发就已有评审证书

前两版欺骗伎俩继续重演,2.0版软件名义上是做了评审,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做,因为,2.0版的评审证书上的评审时间是2002年12月,而软件开始开发是2003年初。也就是说软件还未开发,评审证书就出笼了。可以肯定这是后来东北电力设计院在被告到法庭上提交的2.0版使用手册没有编写标明时间主要原因。这一次评审完全是伪造的,再一次充分暴露了,评审完全是诈骗行为。

从2.0版的转让看著作权仍与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

2003年2.0版软件转让注资6万元也是集体性质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法人韩中新)的名义向外转让,我这仍有着有30多份合同书充分证明证明这一重要事实,我父亲从送电处只得到26万元的转让收益已分成。而全国每年使用软件收益已高达15亿元。


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资料

可以明显看出,2.0版的转让行使著作权的主体也不是东北电力设计院,而是由注册资金只有6万元的集体公司行使的。而这一切仍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的眼皮底下进行的,因此,2.0版的著作权的归属完全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无关。否则这又是涉嫌变卖私分国有资产重大的违法问题。

三版软件使用总收益过百亿

我在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事工程测量专业工作,每年所测量的高压输电线路的长度基本都有数,根据测量长度,和设计收费标准,可知总收益。

1991年第一版软件共使用约六年,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中获收益大约在1,5—2.0亿元,六年全国总收益过20亿元。1997年1.0版和2003年的2.0版共使用到2006年,东北电力设计院大约在7亿多元,全国总计收益超过40多亿。到2006年止全国的电力设计院使用的软件总收益超过100亿元。

从1991年至今三版软件使用中收益约150亿元。可以说软件的收益远远超过国内任何一位明星大腕的所拥有的所有版权总收益,而我父亲却只得到不足50万元收益,只是总收益的万分之零点三,无法与一般的著作权收益30%—40%相差百倍之遥。

协商要收益遭粗暴拒绝

2006年2月10日程在熔病逝,3月下旬我持合同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有关主官副院长谷仁川协商,要求软件收益分成,多次协商不成,最后主管副院长谷仁川粗暴的拒绝说:“不给,愿意上那告上那告去”。但并未提一字合同无效的话。

 


主要责任人之一:东北电力设计院副院长谷仁川

证据事实相互印证我父亲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以上所有列出的从软件受托开发、评审、转让的行为和证据、两个合同、及陈述的事实,它们之间相互印证,一个重要事实、程在熔应无可争议依法向享有退休后开发的三版软件著作权,而这三版软件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无关,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15年来一直是非法使用我父亲个人软件、非法获利数额特别的惊人巨大,可以说铁证如山。

(未完待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读者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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