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警察粗暴执法

发表:2010-10-2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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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此事引起极大争议。无独有偶,近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展开大规模的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执法当晚,一张“站街女下跪”的图片在华声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络媒体上广泛传播,并成热门话题。很多网友质疑警方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倾向,呼吁“站街女”也需要尊严。警察逼迫“站街女”被迫下跪是否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如何对警方的粗暴执法进行有效监督?下面请看本台记者高山邀请北京的律师林中斌和广州的律师唐荆陵对此进行讨论

记者:“林中斌律师让站街女下跪或者让卖淫女当众游行,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法律? ”

林中斌律师:“警察让卖淫女游街示众和强迫让她下跪毫无疑问是违法中国法律的现行规定的。是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一个基本人身权益。侵害人格尊严的一个违法行为。”

记者:“警察是不懂还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林中斌律师:“这跟警察长期以来他是一个中国在社会治理里面,它是一个强力部门甚至说是一个法外部门,也就是说它在长期违法状态下进行执法的这样一个常态化的执法状态有关系。”

记者:“唐荆陵律师,你是怎么看警方逼迫站街女下跪这个做法的?”

唐荆陵律师:“这个的确是严重违法的,因为没有这样的刑法。

首先,他也没有确切给人家定罪,在政府所执行的法律法规里面都没有这样一种公开羞辱的刑法。

而且这种公开的羞辱明显情节严重的本身这个行为是可以构成一个新的犯罪的。

有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迫使这些有违法行为的人士或者是尚未定罪的,或者是已经定罪的人士承受这种侮辱的话,那完全有可能定为侮辱罪。

他这个情节严重完全可以构成新的犯罪的。而且这种公开的羞辱,我认为是属于酷刑的范畴了。

它是属于在法外施加给有关的人士,由政府人员实施,在法律之外施加给普通的公民。

这种情况下,并且严重的损害了公民的尊严,这就是属于一种酷刑,精神上的一种很严重的折磨和贬低嘛。构成一个酷刑。”

记者:“林中斌律师,中国的警方粗暴执法,是什么部门来监管它? 检查部门呢?还是法院呢?”

林中斌律师:“根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来说从职能上、从查属权力上它是有几个部门。

第一是检察机关——各级相应的检察院。它对警察的违法、执法它赋有独自监督、监察的这样一个职责;第二个部门就是各级政府的监察局。它对公安行政是有监督权力的。

当然通常意义上就是媒体和民众的监督。现在这几种监督呢,尤其是前两种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也就是说监察局或者检察院。

各级公安机关,目前公安部门在中国政府和中国政权这个结构里面的话处于一个强势,它的实际权力和权能要超越监察局和监察院,也就是监督被监督的权力在监督者之上。

我们中国有一个实际状况就是说像首席大法官要向警察头子报告工作。处在被警察头子领导和指挥这样一个地位。

因为首席大法官他都归属于政法委。而警察头子一般的公安部长的话,他要受各级政府政法委书记或者政法委副书记,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是这样的一个结构。”

记者:“唐荆陵律师,对警察粗暴执法的做法怎么样进行更好的监督呢?”

唐荆陵律师:“大陆目前的法律从监管体系上讲好像是有的。比如说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它也有相应的所谓的司法渠道。

只是涉及到政府的人士犯罪,比如说这些被侮辱的人他要去起诉这些警员的话,那么这个案子恐怕就很难进入到正式的司法程序里面去。

而且最终案件恐怕也会不了了之。我们知道像类似以前好多地方披露出来的这种被刑事追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这些人士被公开羞辱的案件都是在报道之后,并没有责任人被处罚嘛。这也是导致这个案件屡禁不绝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点这种事情经常会出现。它跟中国过去的一个情形是很相关的。

在文革期间中国的酷刑、私刑、或者是政府工作人员实行的各种各样的酷刑是很普遍的。

这在文化上就毒化了国家的气氛。这也是这种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历史上的罪恶没有除清,就是被展示、被清算。这种罪行仍然会存在,仍然会不时冒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林中斌律师我们知道这次昆明警方逼迫站街女下跪这件事是网民通过网络暴露出来的。你觉得中国社会舆论及民众对警方粗暴执法的监督情况怎么样? ”

林中斌律师:“对民众社会舆论的支持的话,目前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苍白,也没有足够的力量。

现在言论自由的问题有很多的人因为监督警察都被抓起来。

最近发生的比如说叫谢朝平有一个作家被公安机关给抓起来。

东莞有一个作家他写了一个小说,揭露东莞地方的几个反映东莞地方的治安状况,结果被东莞的警方抓起来。

这些舆论的监督很没有力量,经常会受到打压。”

记者:“唐荆陵律师中国的检察部门和法院是不是可以对警察粗暴执法监督呢?”

唐荆陵律师:“因为法院和检察机构它本来从法律的设置上来讲,它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或者约束其他的政府部门的。而有一些政府行为不一定是公安机关做的也包含其他的一些行政部门。

但是因为在中国大陆这里它没有三权分立,也更没有一个选举的政府,就是没有能够负责任的政府。

司法并不是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部门。它在中国的整个政治架构当中,政治体系当中,它是属于一种附庸的地位,今天来讲实质上是属于一种附庸的地位。

它的法律只是用来约束人民的,并不是用来约束政府的。

而事实上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话,法律它主要的第一功能是对付政府的。

它是将政府放在一个法律确定的框架内。所以,今天的中国还没有实现这一点。

中国的执政当局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个能够约束执政当局、约束执政党的这样一个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说法院去让法律真正的得到实行,这就很困难了。”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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