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宋勇不犯“行贿罪”的奥秘?

作者:金世遗 发表:2011-02-0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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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网)

看了以上新闻,大家都知道,宋勇是因犯了受贿罪才获刑的。换句话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表述宋勇的犯罪事实,其意就是说,宋勇只犯受贿罪,没犯“行贿罪”。宋勇只受下级或商人的贿,从没向上级或更大官员行过贿。那么,在当今中国,会发生宋勇这种“只受贿,不行贿,只卖官,不买官”的情况吗?笔者以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所以宋勇从盘山县古城子乡知青,团委副书记升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从无多少实权的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升到“财政权、人事权、罢免权”等实权在握的朝阳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靠行贿,是做不到的。

既然宋勇有行贿的事实,为何又不犯“行贿罪”呢?为了解开个中之谜,笔者翻开了《刑法》,终于找到了宋勇不犯“行贿罪”的奥秘。

原来,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有特殊的规定,仅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其实,以上规定是从商业的角度来确定的,对官场这种靠行贿买官行为,刑法没有作出规定。所以,这也是中国刑法的一个“空白”。

或许有人会问,那国家为何不修订《刑法》,确定官场的“行贿罪”呢?笔者以为,这有三种原因:

一、官员不愿、不敢、不想修订“行贿罪”。为何?因为《刑法》是由官员来修订的,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大家也知道贪官的百分比是特高的,试想,如果修订了官场 “行贿罪”,官员岂不都会犯行贿罪?既然会犯行贿罪,那么,就会有更高的官员在受贿,就如宋勇,他行贿的对象除了比他更高的官员外,还会是谁呢?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员又怎会去修订“行贿罪”呢?

二、官员不想让“萝卜”带出“泥”。大家知道,行贿与受贿是相互依赖,循环往复的,因为,有人受贿了,必有人行贿,如此层层地上去,就会由基层牵出高层,拨出 “萝卜”带出“泥”。而现在,不修订“行贿罪”,只有受贿罪,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就是说,低级官员即便犯了行贿罪,《刑法》也一样可以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因为,一来无法可依,二来可以不了了之。换句话说,官员犯罪就可以“点到为止”,比如宋勇案,就到宋勇为止,不会再有上层官员被牵出的了。

三、行贿是为了“权”,官员又怎会“自残”呢?大家知道,就目前官场体制来看,官位是与权钱挂钩的,就是官越大,权越大,钱越多。所以,官员行贿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让自己官位能升得更快,升得更高,就是让自己的权力越来越大。试想,如果修订了“行贿罪”,官员在升迁时就已犯下了行贿罪,岂不就是破了“升官发财”的千年惯例?岂不就断了贪官们的“权钱交易”之路?试问,哪个官员愿意去这样“自残”呢?
 



来源: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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