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新中国》下卷 第六章第四、五节

作者:辛灏年 发表:2011-03-0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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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共为强化专制复辟统治而重新建立严酷的等级制度

中共重新划分等级的手段,一是软划分,二是硬划分。所谓软划分,即由中共从其复辟专制的需要出发,使整个社会在观念上形成崭新的等级观念。文革前,其第一等级是中共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第二等级为非党员干部。第三等级是号称领导阶级的工人。第四等级为农民中的贫下中农。第五等级为知识分子。第六等级为小生意人。第七等级为无业游民。第八等级为阶级敌人。八十年代中共实行改革开放后,因邓小平曾一度鼓吹知识分子也是工人阶级,故知识分子曾一度荣列第三等级。但随着“八六学运”和“八九动乱”的爆发,其等级又有明显下降的趋势。相反,因小生意人即个体户,在改革开放中的日渐“财大气粗”,地位乃有明显的跃升。特别是在出现了“官倒、权倒”为代表的大生意人以后,因其中一些官倒、官商和权商本人就是中共的高干、老干及其子弟,故他们在实际上已经成为今日中共权钱并拥的第一等级。原第八等级,盖因右派平反摘帽,阶级斗争已经抓而不灵,所以只剩下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反革命罪一九九七年后改名为颠覆政府罪)。因反革命和所谓颠覆政府者在人民心中已经“变味”,甚至得人尊敬,如“六四”通缉犯等,所以中共对这一等级的制造,也就徒劳而无功。另外,因为犯罪分子获释后,按照中共不成文的制度,乃成为“劳改、劳教释放犯”,已永入另册,终生不再享有被录用权,只能成为小生意人,做个体户,因此,在八十年代以后,他们的等级也就要根据他们经商规模的大小,以及他们与中共当权人物的关系来确定。八九年后传遍中国大陆的“十等人”歌谣,应该说是十分形象和十分准确地道出了当前中国大陆社会等级观念的本相。04
  
所谓硬划分,是指中共通过建立严酷和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所进行的社会等级和社会待遇划分。其具体手段如下﹕

第一、重新划定封建官僚等级,确立官本位

一、封建官本位的建立和健全
  
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在北京建立政权,即开始实行所谓供给制。按照初步划分的“革命等级”予以不同的供给。由于此路不通,遂实行工薪制,开始明确划分干部的级别,逐渐地建立了以官僚级别为准绳的“官本位”工薪制。工薪级别分为二十八级,十三级以上谓党政高级干部;十三级至十七级谓党政中级干部;十七级以下者谓普通干部。高级干部取工薪与供给相结合制,即除掉按级领薪外,其秘书、住房、汽车、电话等一切“革命消费”,均由国家供给,并有详细的规定。工薪只作为其职务收入的象征而已。五、六级以上的高级干部,基本上已经能够予取予求。中共最高统治集团成员,则能随心所欲。文革初期被揭发出来的许多中央和地方高级干部的豪华腐朽生活,曾叫普通干部和民众目瞪口呆。由毛泽东专职医生李志绥所揭露出来的毛的腐化事实,较之在中共高层和大陆民间所流传的“故事”,尚相去甚远。
  
官僚级别一经划定,即“全国通用,终生享用”。不仅退休之后仍享受原有的政治、经济待遇,即特权,而且死后的追悼会与骨灰盒的安放,亦有明确的等级规定,讣告上则要明确指明生前所享有的官僚级别,哪怕是一个科级或股级干部。如此常令无级无别的普通民众笑恨难抑。与中国封建专制时代和君主专制时代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党政以外的各行各业,也普遍分行业划定了工薪级别。但只作工薪级别,而不含有其它任何政治级别和其它任何特殊待遇的意义,更无特殊的享受和需要。
  
新的等级制度,一方面随着岁月的流逝而问题愈来愈多,一方面则在一九六六年文革开始后被“革”乱了套。文革中被打破的官僚等级,虽然在改革开放后立即得以恢复,并将十三级以上才作为高干的规定,放宽到了十四级。然而,由于中共老干部相继“向马克思报到”,新提拔的干部日益增多,职别和级别的不统一已经愈来愈明显,中共遂于八十年代中期以机构改革为名,一是将官僚等级(含工资级别)划定为办事员级,正副科长级,正副处长级,正副局(厅)长级,正副部长级,正副总理级和正副国家元首级。其中正副局级以上者为党的高级干部,明文规定享有不同等级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仍然取工资与供给相结合的制度;处级为中级干部,视其实际权限的大小,而予以一定的供给;科以下为一般干部,其中有实权者,一样敢多占,也一样敢多吃。改革期的中共各级领导干部争级别、闹待遇的种种丑恶表演可谓无奇不有,实为古典小说《官场现形记》所揭露的晚清官场腐烂之风所不堪比,也不能比。
  
八十年代中期的“级别改革”,终于使“官本位”的严酷等级制度得以完善化,即将上述各级官僚级别作为“本位”,将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就没有升过级、加过薪的教授、医生、工程师,以及一切有社会公职者的工资级别,包括和尚与尼姑,均靠拢到官僚级别上,并由此划定为﹕知识分子的最高工资级别,即正教授的最高工资待遇可以比照副厅级,以下按级类推。而今,随着党权更加膨胀,改革开放又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大开了绿灯,因此,稍有职权者,不论科、处,厅、部级等,均能够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甚至“吃喝嫖赌都报销”。而无职无权的知识分子,非属于中共上层知识分子的教授专家,尤为一般工人农民,即一切仅靠工资吃饭和劳动吃饭的社会主要构成,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起高楼,宴宾客,楼却塌不了”。其所造成的人心愤懑自不待言。中国大陆正在流行着的一首首生动深刻的民谣,已经成为历史最有力和最生动的见证。

二、官本位成为在全社会划分封建等级的严酷标准
  
中共为了让官本位成为全社会唯一丈量森严等级的准绳,由是,企业始分为国营、集体、乡镇与个体四大类。其中国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集体分为大集体、小集体;乡镇企业有公营和公私联营之分;个体则予以规模与范围的限制。在改革开放之前,他们常常是被打击的“投机倒把对象”,非但生计难保,有时连命也难保。改革开放之后,他们虽因“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而时起时落,却在终于和腐败官场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之后,才熬到了可以作成大款和大个体户,而今已经被称做民营企业家的的非常岁月。
  
企业的级别虽如是划分,但除掉八十年代以后的大小个体户外,不论是各级国营,大小集体,还是乡镇企业,其领导者,均按国家的统一官本位按级拿钱,享受同级待遇。如地、市、县级的书记、厂长,均能够享受地、市、县级待遇。至于级别外的占有,则随着中共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当然要“愈来愈往高处走”了。虽然工厂亏本,工人发不出工资,厂长书记非但工资分文不少,而且吃喝玩乐、出国考察照旧。即便是这一家工厂被他们搞垮了,他们仍会被调到另一家工厂去当厂长、做书记,照样吃喝玩乐。
  
官本位的确立同样给事业单位带来了森严的等级标准。教育、卫生、科研、新闻、出版、文化、“群众团体”,亦被全部按照官本位纳入了官僚级别的体系之中。因此,中共事业单位的官僚们为升级和争待遇,可谓机关算尽。中国大陆的许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书记及校长,为将自己从副厅级升上正厅级,乃使用各种办法,包括用教育经费向上级主管行贿等,务使本院校改名为大学。中国作家协会为了能够“复辟”到文革前的准部级单位,以与全国文联平起平坐,竟指使它下属各省的分会纷纷要求“升级”,终于在八十年代末被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为“副部级单位”。事成之后,其书记、副书记们与主席、副主席们,便纷纷庆贺自己的官僚级别随之升了半级。“少数对文化不重视”的省委,因没有为本省的作协升级,而使作家协会的官员们怨气冲天。

第二、户籍制与户籍等级制

一、中共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
  
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建政后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使中国大陆人民从此失去了迁徙与居住的自由。可以说,这是中共北京政权为强化专制极权统治之最为险辣的一着。因为户口制加上粮票制度(粮票分为地市、省市和全国范围内通用不等),再加上任何人外出,不论公、私,都必须持本单位或本地区党政机构的介绍信(在农村,直至八十年代末期发放身份证之前,都必须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以及后来的乡政府开出介绍信),以说明自己的政治身份。否则,就会随时有遭遇扣留或逮捕的危险。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公民都失去了最起码的人身自由。

二、中共实行严酷的户籍等级制度
  
中共不仅实行户籍制,而且实行严酷的户籍等级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境内,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在城市户口中,尤以大城市户口为最贵重,中小城市次之,县镇又次之。在农村户口中,又分为吃商品粮者,如城郊菜农;和不吃商品粮者,如粮棉生产者。县以下的城镇里,又分吃商品粮的城镇居民,为城镇户口;和不吃商品粮的城镇居民,为农村户口。然而,由于每年又要给予一定比例的“农转非”指标,可以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于是,这些指标便成为县以下各级官员的“专利”,直至成为县市公安局的“钱袋”。时至今日,不仅亿万流民早已横决大江南北,农民的不满和反抗正在此起彼落,而且呼唤陈胜、吴广的喊声,早已震动“天听”,深入人心。

第三、中共对国民进行分类等级划分以实行层层“裂民”而治

中共建政后,即将中国大陆人民划为两大范畴。一是人民内部,二是人民外部、即阶级敌人。在人民内部,中共又将工人划为第一等,是为领导阶级;农民划为第二等,是为同盟者。农民中又分为贫农、下中农和中农,属人民内部。地主和富农划为阶级敌人,是为专政对象。小生意人为第三等,是常常要进行改造的对象,其中改造不好者或在运动中成为打击对象者,亦能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第四等为无业游民。在人民外部,即在敌人中,中共又将其划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其中反革命分子为最,现行反革命分子为最中之最。其余为地、富、坏、右。在地、富、坏、右和历史反革命中,又有改造好的和未改造好的之分。自然未改造好的又次之。但在地、富、反、坏、右和历史反革命中,在押者,自不待说,劳改劳教释放后,即为“劳改释放犯”和“劳教释放分子”。因此,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即便是改造好的,也永远不能改变身份,仍然是最底层,属于永久性的专政对象。他们的配偶自然也要低人一等。他们的子女在一九七七年之前,绝大多数被剥夺了升学、招工、晋级的权力。至于参军、入党和“提干”,就不用说了。在政治松动期,他们当中极少数人尚能考取大学或被招工;在政治收紧期,则他们当中的任何人,成绩和政治表现再好,也没有可能考取大学或被招工,甚至连中学也“考”不取。在一九六四和一九六五年的历次全国高考中,某省考区的前三名学生,俱因出身不好而概不录取。农村地主、富农子女的处境就更为凄惨,女性尚有出嫁的可能,男性常常无人愿嫁。中国大陆农村中,终身不能成家的地主、富农之子,比比皆是。
  
一九六六年文革开始后,人民内部的等级无大的变动,但人民外部的阶级敌人猛增,故五种人,又变成了九种人,即增加了叛徒、特务、内奸和走资派。他们的子女亦分为“可以教育好的”,和“不可以教育好的”两种。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邓小平为收拾人心,曾先为党内叛徒、内奸、特务、走资派平反,后为“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们”摘帽、改正。由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之人民外部等级,才逐渐消失。
  
总之,中共为实行专制复辟统治,而建立了中国数千年历史所从未有过的严酷等级制度,又藉划分等级为手段,制造人民之间的隔阂与仇恨,以进行“裂民而治”,或曰“分而治之”。中共虽然借此而维系了它的极权专制统治,但是,由这一森严等级所逼迫出来的人心觉醒与人民反叛,最终必将成为它覆亡的重大社会原因之一。

五 中共为维护专制复辟统治而厉行残酷的镇压手段

中共厉行镇压的第一手段,便是建立镇压的理论根据。即在宪法上和其它重大立法上,确定共产主义信仰、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的绝对合法性和永久合法性。由此而将一切不信和诋毁共产主义信仰,批评和动摇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和反对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的“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均定为“反革命罪”,且为重罪。同时又以此为根据,视需要而罗织种种属于反革命罪的“欲加之罪”。于是,这些根本“大法”就为中共所有“无法无天”的镇压手段,打开了广阔的门路。

中共厉行镇压的第二手段,便是要造就一个有权无法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结构。其做法为﹕
  
第一、厉行党大于法。中共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不仅要向同级政府的公安、检察与法院三大机关派出“党组”,以在内部领导公检法以外,而且在同级地方党委内部设有“政法委员会”,以统管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当对案件的处理,包括审讯,在公检法机关内部发生重大分歧时,由该委员会拍板定案;或由该委员会直接上报同级地方党委决处。公安、检察、法院也就因此而由权力机关变为中共一党的职能机关和办事机关,其作为司法、权力及执行机关的应有独立功能,便被一笔勾销。
  
第二、厉行政策大于法。自人类有法制以来,法总是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而政策却常常具有灵活性和时间性。法既是制定政策的基本根据,政策的制定则必须受到法的制约。但是,中共在其五十年的专制复辟统治中,却造成了政策大于法的悖反现象。中共一党的政策不仅必须是国家立法的依据,而且其政策由权力的更迭,或由最高权力者及各级掌权人的随心所欲所造成的多变和剧变,更造成了法的无所适从,或 “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直至造成法在实际上的消亡。五十年代初,毛泽东在审订“宪法草案”时就曾说过“宪法还不是我定的”的话,无非说明了他对法的轻蔑。至于他的名言“我就是秃子打伞 —— 无法无天”,就更是证明了他的目中无法。八十年代,中国大陆民间歌谣所唱的,“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等“绝响”,实是形象地表述了中共政策多变和法制无归的真相。多变的政策既使法制归于虚无,更使得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荡然无存。由是而造成了中共无法无天和人民无法可据的畸形社会局面。
  
第三、厉行权力、地位、人情大于法。由于党大于法和政策高于法,因而,权力、地位、人情之大于法,便成了普遍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任何案件,只要拥有党权的干涉,便既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可以小事变大,无事生非。任何案件,只要能够找到有地位的人向掌权者打通关节,亦都可以网开一面,反之冤网难逃。至于中共党人一旦违法乱纪,则党纪既可以代替国法,地位亦可以免除国法的制裁,除掉党内斗争的需要。前者使同罪者因具有党员身份,而仅受党纪处分或免于刑事处罚;后者即使罪大恶极,亦只会重罪轻责,直至寻机开脱。难怪中国大陆人民常说 “在中国,没有一件好办的事,也没有一件事办不好。”而由大陆人民悲愤填膺地唱出来的“大盖帽,吃完原告吃被告”等民谣,实已彻底揭穿了中共法制的本相。

中共厉行镇压的第三手段是敢于公然地和肆无忌惮地滥杀无辜。其具体手段 —— 第一便是革命即法。自一九五零年六月始,继所谓清匪反霸已经屠杀了数百万人之后,中共又在保卫革命政权的名义下,厉行“镇压反革命”的政策。时不足一年,仅为毛泽东和刘少奇等所公开承认的就有七十一万(参见前文及注释)。其执刑场面之大,一次枪杀者之众和每每陪斩者之多,史无前例。毛泽东的名言“秦始皇算什么!他只杀了四百六十个儒,我们一次就杀了四十六万”,实在将一个流氓暴君的形象表现得栩栩如生。其时,毛泽东不仅屡屡叫嚣“要大张旗鼓地杀反革命”,而且一再地亲自决定杀人的数字和比例。为彭真所主持制定的“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竟能规定对传谣者也要“斩立决”。其目的,就是要杀得所有人都不敢说甚至不敢想为止。05 据近年来中国大陆各方面的不完全统计,直至毛泽东死,中国大陆人民被中共公然杀害和迫害致死者,不包括被中共“人祸”饿死者在内,决不下四千万之数。是日本帝国侵略我国十四年所杀害者数倍以上。这只是一个最保守的数字。完全的数字,只有等到中共档案完全解密和人民能够真正申冤的那一天。
  
第二便是运动即法。即在中共所发动的一场又一场政治运动中,根据运动的要求和目的,竟可以随时随地地“杀人无罪”,逼死人和害死人更无罪。自一九四九年前后直至毛泽东死,中共曾连续地和不间断地发动过 —— 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思想改造、三反五反、批判《武训传》、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肃清反革命、城乡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大跃进、反右倾、人民公社、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四清、批判合二而一、批判文化界的修正主义路线、文化大革命、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批林批孔等二十余次大型政治运动。其间,为发动、深化和证明历次运动胜利的需要,被关、被判刑、被处决和被迫害致死者,难计其数。文革中以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罪和反党反社会主义罪而被杀害、迫害致死者,和造反派中为中共制造派性恶斗、武斗、直至被中共武装镇压而死亡者,不下二千万人。06
  
中共所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不仅是对于人民生命的残害,而且是对人民精神和心理的无限摧残。于政治运动中被逼疯者固然是次次都有、处处都有,文化革命中因被迫害而罹患精神病者,至今于国中比比皆是。文革中,全国各地均有未成年孩子因喊错口号,或不懂事孩子胡乱涂鸦而被打成反革命者,或连累父母被打成反革命者。其中绝大多数孩子被逼成了疯颠和痴呆。至于中共利用历次政治运动在广大人民中间所播下的互相仇恨、相互猜忌、互相防范的情结,及其对人民心理所造成的压抑和扭曲,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我们伟大民族好侠尚义和乐天达命的美好性格。中共五十年来的残暴统治,对中国大陆人民和中华民族所造成的史无前例戕害,及其所留下来的“严重民族伤痕”,将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被抚平。
  
第三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就是法。毛泽东在其当政的二十六年中所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虽然都打着革命的旗号,但在实际上,他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对外迫害人民以巩固共产党极权统治,二是对内清除异己以巩固个人最高权力。为了这两个目的,他对外讲阶级斗争,并且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对内讲路线斗争,并倡言 “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由是,什么革命元勋,开国功臣,党中元老,国家主席,均可以在他的铁腕下被他打成血人,直至惨遭迫害致死。不论是高、饶反党集团,彭、黄反党集团,还是刘、邓资产阶级司令部和林、江反党集团等等,都既无需党纪来处理,更无需国法来制裁,全都在毛泽东一句“最高指示”之下,就可以成为权力斗争下的牺牲品。

中共厉行镇压的第四手段,就是建立黑暗的多重监狱制度。
  
第一、正宗监狱制度。中国大陆的犯人之多,大约为世界历史和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所不能想象。因此,中国大陆的监狱星罗棋布。一九七八年前主要是“冤狱”。因为人犯的基本成份,是各种名目的历史反革命犯和现行反革命犯,大都是历次政治运动被整肃的对象,即便是按照中共的“反革命”罪来衡定,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是冤假错案。故有史家称,一九四九年之后的中国大陆,乃是“冤狱遍中华”。07 因此,在革命的名义之下施用酷刑,或进行种种迫害,直至随意处决和折磨致死,对监狱的管理者来说,便具有一种“神圣”的意味。加上中共农民造反在本质上所具有的嗜杀特征,遂使“酷刑毒吏遍中国”。八十年代中期,某省一个水库抽水重修时,竟发现库底白骨累累,原来是在五十年代万余修建水库的犯人中,仅有一人抢枪造反,便招致中共调动解放军赶赴水库将全体犯人剿尽杀绝。至于象张志新那样在监狱中被狱吏指使刑事犯人轮奸,死刑犯人在行刑前被割断喉管或活剥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情形,则事所不鲜。文革后期和八十年代,由于社会动乱益生,刑事犯罪指数剧升,因而,由于平反冤假错案而一时成空的监狱,复又人满为患。08 自八十年代伊始直至九十年代末,中国大陆的刑事犯罪可谓从无缓解的时候。监狱人满为患,犯人生活条件之恶劣,和在狱中遭受迫害摧残之惨毒,为外界所难以想象。此其一。
  
其二、中共监狱实行劳动改造制度。犯人一旦被判刑之后,即须赴劳改工厂或农场进行劳动改造。单就改造刑事犯而言,劳改制度并非没有积极意义。但是,中共的劳改制度,一属强迫性无偿劳动,二属折磨人犯的一种手段。遍及国中的劳改工厂、农场为中共所创造的无本产值,虽为可观,然其劳改工厂、农场在犯人的生活待遇和对待犯人的折磨及迫害上,却与在押的监狱犯人大同小异。动辄便是殴打、禁闭、酷刑或加刑。这在一九七八年前,固因“革命”对于反革命的巨大压力,和因受刑者大都为知识分子而难有反抗和暴动的可能,但一九七八年以后,刑事犯的猛增却造成了监狱暴动和暴乱的叠起,劫狱叛乱的情形已经时有发生。中共政法界有人估计,在中国大陆发生巨大政治变动时,历年来积累而成的数千万“劳改释放犯”,尤其是其中的被冤枉者和曾惨遭虐待者,其必图报复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变革期的社会灾难,并成为中共致命的灾星 —— 尤其是对那些手中有血债的中共基层官僚而言。
  
第二、狱外之狱,即群众专政。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夺取政权后,还创造了所谓群众专政的办法,用一部分“人民”来专另一部分人民的政,遂使中国大陆形同一个自监监人的大监狱。所谓群众专政,其手段,就是既要将一切够不上判刑镇压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内控”分子交由“群众”监督看管;又要将刑满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重新戴上一顶“劳改、劳教释放分子”的帽子,置于所谓群众的监控之下。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准他们乱说乱动,凡事必须向本地的派出所、街道、乡村治安人员或有关的积极分子报告,定期写思想检查和汇报。此其一。其二,为了保证群众专政的威力,一再确立“诬告保护法”,即诬告者受保护,甚至受表扬和提拔。中国大陆社会由是而冤假错案迭生,阴谋权术遍出,到处弥漫着互相猜忌和相互陷害的阴险风气,善良民众只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三,群众专政一词虽因毛泽东时代的结束而消失,但自八十年代下半期开始,在中国大陆农村,由于农民不堪盘剥,遂有自发反抗的出现。各地的镇、乡一级政权,复收买流氓地痞成立“乡镇小分队”以镇压之。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让这些“流氓小分队”帮助共产党向他们“要钱、要粮和要命”。09 遇有违抗者,便拆屋(现已经发展到烧屋)、抄家、夺牛、甚至课以私刑直至害命。广大农民虽然对之痛恨已极,但无赖他们有中共乡镇政权支持及上面各级政权的支撑,而徒唤奈何。近年来中国大陆农民叠呈反叛和广大农村一再呼唤陈胜、吴广的状况,亦无非表明,中国就要迎来又一个“官逼民反而民不得不反”的时代。一句“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唱词(电视剧《水浒传》插曲),由是而能够唱彻人心,响彻全国。
  
第三、过渡监狱 —— 劳动教养制度。中共除掉以监狱看押犯人,以劳改农场、工厂强迫犯人做无偿劳动,实行所谓群众专政之外,还建立了一个所谓的过渡监狱、即劳动教养制度。被中共决定劳动教养者,乃是一些交给群众监督专政既不放心,交给监狱关押或劳改又不够格的一大批“非犯之犯”。一九七八年前,被逮捕或被押送强迫劳动教养者,大都为有思想问题却又不够“反革命”罪的知识分子,或是有所谓 “生活作风”问题却不够判刑劳改者,直至形形色色被中共各界各层领导“看不顺眼”者。如五七年不够资格判刑劳改的右派分子,特别是学生中的右派分子。他们有的虽要通过“逮捕法办”这样一个所谓的“司法过程”,并且由法院判处劳动教养年限,然而,他们当中亦有相当一部分人,则仅需要本单位党的领导的一句话,或一张纸条,便可以被押送劳动教养。他们的身份似乎介于敌我之间,甚至被称为“人民内部矛盾”,但他们又极容易因为“种种欲加之罪,而于莫名其妙之中便被送进了真正的监狱”。他们在劳动教养期间与被判刑劳改者一样没有自由,一样被强迫进行无偿劳动,或仅给极少的生活费;他们在劳动教养结束后,一样要戴上一顶“劳动教养犯”的帽子,而永远被注入另册。这一“非刑之刑”,一方面为中共随意刑处不放心者和看不惯者大开了方便之门,一方面则为压迫人民内部不满和强化专制统治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一九五六年,毛泽东就曾亲自指示,要将那些在镇压反革命和肃清反革命运动中被杀者的家属,包括杀错的,送去劳动教养,以防止他们的“阶级报复”。10
  
一九七九年后,中共的劳动教养制度虽然没有废除,但因为人民已经有了强烈的抗争意识,中共各级领导的权威已经扫地,再加上平反冤假错案又给中共某些官僚以教训,是故,随意押送劳动教养的情形也就有所收敛。但八六年之后,特别是八九年以后,随着中国大陆民主运动的升级,中共的镇压手段又开始了升级,一些所谓的民运人士被中共判处劳动教养的事实,乃使中共劳动教养制度又获得了一次“中兴”的机会。

来源:黄花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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