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到91.5万 人命价也可以涨跌?(组图)

作者:穆一然 发表:2011-07-3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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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7.23事故遇难者赔偿标准确定每人赔付50万元


29日,温州动车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看中国记者穆一然综合报导】“7.23”温州动车事故的善后处理持续引关注。29日大陆官方媒体公布,最新的遇难人员赔偿金提高至91.5万元。但这一赔偿金及赔偿过程仍受到民众们的质疑。

赔偿金额提高至91.5万元

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表示,研究决定以2010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标准处理“7.23”事故赔偿问题。“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合计91.5万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此前,据新华社26日报导,善后工作组与部分受害家属达成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赔偿方案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赔偿金不应低于伊春空难

对于“7.23”事故的赔偿金,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表示,最初规定的50万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91.5万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距离。张律师说:“温州动车事故的赔偿金不应低于伊春空难,我所计算出来的赔偿额为120万。”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死亡补偿至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年计算,因为温州的人均收入高于其它地区,而且今年的人均收入高于去年,所以这次赔偿不应低于伊春空难的96万赔偿金。

铁道部产生侵权行为

《南方都市报》7月28日的网上社论文章称,铁道部50万赔偿金的方案刻意回避了完全适用于此次赔偿事件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而且该法律在效力上高于铁道部50万赔偿金方案中所持的国务院令;乘客购票上车的同时,就与铁道部发生了合同关系,遭遇追尾事故意味着铁道部未能履行合同,所以产生了侵权行为。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还说,铁道部在事故真相尚未查明、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情形下,强行推出一套由自己一手包办的赔偿方案,公然舍弃不利于自身的法律法规,乃至通过“工作组”这样的利器制造与家属完全不对等的谈判格局,种种行径让人瞠目。

铁道部限期遇难家属签署协议

微博上被疯狂转载的一条消息称,29日上午铁道部对遇难家属下最后通牒,限7月30日前签署协议,否则铁道部就撤离温州,停止对该事件的协商。

据报导,福建的两名遇难者陈财发与陈鸿鹏的家属28日对国内媒体表示,迫于压力签订了赔偿协议。

大陆官方媒体报导称,截止到7月30日11时,“7.23”温州动车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已经与10户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体制不改,乱象还生”

网易新闻所刊载关于7.23动车事故赔偿金的文章,更是引来网民们的强烈围观,每一条都至少有10万人参与。

一网民质问道:“50万到91.5万,人治还是法治社会?”还有网民表示:“那是不是只会赔偿官方公布的40人,被就地埋死的或者未被公布的人就不会赔偿啊?”“是不是卖小菜啊,人命价也可以涨跌?太不严肃了吧!”“钱岂能与人的生命对等?!这就是唯物主义啊?人不是动物!”还有网友直指造成事故的源头,称“体制不改,乱象还生。”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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