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中国资本货币市场维权的大悲剧

发表:2011-12-0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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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有“买者自负”的契约意识,但前提是,政策与契约相对公平。否则,投资者将变成行政管制的拥趸,将变成践踏法律的暴民。

截至10月14日,上证指数最低到2431.38点,距离2001年6月14日的最高点2245.43点仅一步之遥,十年一觉扬州梦,证券市场回到“原点”。A股市场并非一无可取,投资者虽然未获利,但股市大扩容、水池做大,上市A股总量增长了近一倍,总市值增长近5倍,股民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证券市场规模增加,却未能让投资者的财富增加。

普通投资者的眼泪汇聚成伤心太平洋,绝大多数投资者亏损累累。证券市场赢少亏多,投资者是为上市公司输送廉价资金的活雷锋,由于缺少被剥夺的证据,投资者可以从货币政策、上市程序等方面提出种种责难,就是没有权利向索赔。

无论是购买股票还是购买基金,一句“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规避了所有责任,投资创业板的签字仪式让他们只能自吞苦果。没有人能够确保投资赢利,但天量融资等预设的陷阱,是普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根源。正如痛恨华尔街肥猫的抗议者们,不可能直接问责美联储,虽然美联储维持十年的低利率与宽松的货币政策,才是华尔街肥猫的食物来源。

只有上市公司造假、虚假陈述,违反《公司法》与《证券法》,投资者才能进入维权程度。但就是在这方面,程序制订者们制造了高昂的维权成本,让普通投资者维权无门。

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进行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前提是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的公司,证监会的处理结果成为维权的前置条件。并且,我国不支持集团诉讼制度,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很小。证券行业知名律师严义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排除了提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现在按照民诉法进行证券诉讼,法院都不会受理,司法与立法脱节。

我国对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有相当详尽的法律。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及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具备,并已体系化,《民法通则》、《公司法》与《证券法》为民事赔偿打开了大门。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难以实施。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一纸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因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2003年1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为证券民事赔偿放开了一个口子,2007年再开民事赔偿口子。有一个案例可以证明维权之难。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11位股民诉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结束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进程,成为同类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审结的案例。2002年11月,11位股民从ST红光、国泰君安获赔22.4096万元,

将本地公司上市比例当作政绩,地方ZF保护主义盛行,加之索赔时间长、标的少、担心民事诉讼层出不穷,证券市场诉讼成为公平的花瓶。监管层可以自己捕鼠,却不放心放手让投资者维权,以免局面难以控制。

有源于欧美资本市场较为完善的法律,却没有与之配套的执行力,没有民事赔偿传统,更有无数的维权前置条件,时间长、维权成本高而赔偿低,迫使很多中小投资者走上另类维权之路。比如到监管部门前于权利维护渠道挥舞大旗,比如写匿名告状信,比如串连威胁公司。当正常的权利维护渠道被堵塞时,非常规的、充满诉清官与暴力的特色维权方法便层出不穷。

缺乏法律维以渠道,必然滋生出对监管权力的迷信;对监管者的失望必然滋生自我维权行为;自我维权行为很有可能产生暴力。

房地产行业的维权则显示出投资者的不成熟,对于打砸抢的迷恋。今年9月底,景瑞地产在江苏太仓的楼盘促销,降价23%,遭遇前期业主抗议。这让人联想到2008年9月5日,万科老业主聚集在杭州万科位于世贸的办公处,抗议万科降价,现场打砸了售楼办公室。房地产价格一旦大挫,打砸售楼处的行为将出不穷。

购房者没有遭遇无良商家的有意欺诈,契约不清、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低劣,仅仅因为价格下降就打出维权的旗号,无异于对维权的亵渎。规则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公平的,既不能保护资金强势一方,也不能出于民粹一味袒护相对弱势一方。消费者有公平消费权,投资者有公平投资权,商人也有市场定价权——这才是公平的市场。

此轮房地产价格下降与2008年下半年相同,都是在紧缩政策下,房地产市场的弱势表现。对维权的一些消费而非投资类业主,我们应抱持同情之了解态度,有人倾半生心血买一套房,却成为最后一棒接盘者,但每个人都不能以自己不成熟、房价下降为由,向社会要求赔偿。如是所有购房后遭遇房价下降者都找银行或者开发商维权,而银行与开发商找金融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维权,管理机构都可以找央行与财政部维权,必然导致天下大乱,法律沦丧。

从证券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维权行为上,我们看到两种倾向,一是法律不保护情况下的自我维权,是投资者弱势地位下以特殊方式重新寻找建立新秩序的反映;二是在房地产市场的打砸抢式维权,则出于对暴力与暴利的迷恋,是不尊重规则的反映。

制订规则者与执行规则者都不尊重规则,上下形成恶性互动,刁民与贪官,清官与非法,必然如影随行,相伴而生。这是中国资本货币市场维权的大悲剧。

来源:国际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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