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 河南省发令严控(图)

发表:2012-08-0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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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版的《国情专题手册封面》中国模式

近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十八大召开之年”,进一步加强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指导监督”。此前,官办的“中国律师协会”曾发布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河南省司法厅也曾发出相关配套规定。

河南省官方要求,律师在代理上述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时,各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必须“加强领导、及早应对”,始终明确“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要引导律师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平稳处置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的最新文件进一步对所谓“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明确了范围。根据官方的说法,在当地均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全数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案件;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新的规定,事实上将城乡土地房屋拆迁依法的司法争议都纳入了敏感范围,实践中,是否意味着这一群体难以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还有待观察。

除了上述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外,河南省司法厅的上述文件,将外省法院管辖的公益性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和“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涉黑案件;法律服务费用不是直接来源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案件;社会上“敏感人物”召集倡导组织的有影响的案件;网络媒体联合号召参加的案件,也列为敏感。

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当地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况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审查,集体研究后,经书面决定方可受理。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内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河南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接受“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凡是接受“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委托的,两日之内要书面报告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特别重大的案件,三日内由省辖市司法局书面报省司法厅备案。对各地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案件、中央和省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关注,印象重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则必须向省司法厅报告。

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对办理上述“三类事件”,律师应该填写《“三类”案件审批表》,说明案由、性质和拟采取的解决途径,经过律师所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各级的司法厅、局则将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除了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沟通外,向律师所提出指导意见,包括对案件的“政治影响”方面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办案律师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将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进行监督,根据案件的发展态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使用对律师所主任进行“谈话提醒”等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文件称将追究司法行政部门责任,“一票否决”;对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律师,也将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原题目:河南省严控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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