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公开官员财产 网民热议(图)

发表:2013-01-04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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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官员财产的漫画

澳门立法会3日通过《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由行政长官以下的各级官员、司法官及形同国企的公营企业领导人,都要申报财产,但有议员批评,有关资料公开让市民查阅的资料太小,未能起有效监察的作用。澳门廉署响应指,需平衡保障私隐的考虑,亦符合澳门社会当下价值观。

已有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规定官员公开财产的中国大陆,至今只有广东省三个县区进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是否推广仍是未知之数。澳门通过等同外国“阳光法”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中国网民反应热烈,纷纷呼吁中国仿效,认为公开官员财产是反腐倡廉的根本制度保障;但亦有网民忧虑,以中国有法不依的情况,立法亦只会是形同虚设。

澳门公务员及其配偶过往均须申报财产,但资料不公开,经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贪腐案后,政府于三年前开始草拟阳光法案,包括扩大申报人员级别至特首、司长和议员,以及任公众查阅。而昨日通过的版本规定,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成员、立法议员、办公室主任、局长、副局长、类似中国大陆国企的公营企业以公共资本为主的企业的据位人等,均需将财产资料公开。申报包括在本土和海外的不动产、土地、公司股分或其它资本参与等资料,十分详细,超过3.3万澳门元(折合约3100欧元)的便要申报,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一年到三年。

不过,公开部分则未见“阳光灿烂”,根据法例,公开让市民查阅的,只有三项,分别是不动产、土地;企业或工商场所的股分、资本;非营利机构职务。而且,房产无需公布具体地点、金额,只需申明数目、性质、用途。

廉政专员冯文庄在立法会上解释,“阳光法”的相关规定,已符合联合国反腐公约的“适度公开”和保护私隐的要求。
多位澳门立法议员支持法案,认为可提高制度的威慑力。不过,议员高天赐则发表声明指出,根捡法案,需要公开的申报部分,很多重要的资料,如银行账户、现金、证券、债权、珠宝等可以继续保密,反映“立法者忘记了公共利益是要凌驾于有关个人隐私权的”。他认为,现时可以公开的,只是小小的一部分,“不能打破暗角的冰山”,觉得立法原意受到打击。

现时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法例,香港自2002年推广至特首,澳门相关立法引发大陆网民热议,其中,杨镇圭发表文章呼吁大陆亦尽快制订《官员财产公开法》,指人大和政协已就此在两会上提了二十多年,但仍未有下文,1995年实行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但却是形同虚设,起不到反腐作用,以致出现“越反越腐败,越反腐败越多”的现象,只有公开财产,很多腐败现象便无地藏身了。

不少网友支持立法,更建议全党做,并由高层做起。但“远山夕阳”认为,不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立法也是无济于事;网民赵延平则忧虑,公开财产“不至于让百姓再等上20年吧。”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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