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的窃国贼

中华民国已经是共和政体

作者:钟波 发表:2013-01-0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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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0月10日(辛亥年八月十九日)武昌新军起义,各省响应,形成全国规模的辛亥革命。12月29日,在南京举行的17省代表会议上,孙中山被推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辛亥年十一月十三日),孙中山由上海赶赴南京,约下午5时到达南京。当夜11时,于总统府举行就职典礼。军乐奏后,由各省代表景耀月报告选举情况,谓:“今日之举,为五千年历史所未有,我国民所希望者,在共和政府之成立及推倒满洲专制政府,使人人得享自由幸福。孙先生为近代革命创始者,富有政治学识,各省公民选定后,今日任职,愿孙先生始终爱护国民自由,毋负国民期望。”并请孙中山宣誓。

孙中山(孙文)即大声宣述誓词:“颠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1]

孙中山首次在南京向全国人民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成了临时参议院,结束了中华大地两千多年以帝王为主的帝王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912年2月12日(辛亥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朝皇帝接受袁世凯的条件,下旨逊位,中华民国终于完全取代过去的帝王体制。隔日,2月13日,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接任。

人们称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国(The Republic of China)的国父,因为他长期鼓吹并实际上开创了政权分立制衡的现代共和制。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演讲五权宪法,他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

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总而言之一句话,中华民国的政体已经是共和制的政体,绝对不是帝王制一人极权专制的政体。而毛泽东时代的后期,整个中华大地完全是毛主席一人极权专制。

注:[1]陈锡祺:《孙中山年谱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15页。

来源:《毛泽东的假象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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