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入市不能由管理者说了算

作者:周俊生 发表:2013-03-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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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将继续加快长期资金入市,其中住房公积金入市的相关研究准备工作已经顺利启动。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尽快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

推动住房公积金入市,是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在努力推进中的一个设想,去年已有报道称,证监会正在委托一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住房公积金投资A股市场方案的研究工作,而研究的结果则是非常乐观。按照证监会和一些市场人士的设想,如果能够让住房公积金进入股市,既为股市增加了长期资金,有利于市场行情稳定发展,又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无疑是一举两得的一种安排。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住房制度改革之时,在结束福利分房制度后,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此建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是保管这部分资金,保证职工在住房消费中的正当用途。国务院为此订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所有人属于缴纳了公积金的职工,而不是担负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证监会就住房公积金入市所作的研究,从来没有征求过这部分资金的主人的意见,而是将其交给了充满商业气息的证券经营机构。这种无视资金所有者权益的准备工作,其背后反映的是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的为所欲为,这与现代行政理念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规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高达2.1万亿元,这无疑已是一块巨大的“肥肉”。因此,我们需要警惕的是政府的管理机构是否会利用其“近水楼台”之便挪用这部分资金。《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的条文予以约束,其中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当然,证监会意识到了这个法律障碍,因此正在积极推动修订《管理条例》,但让我们担心的是,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之下,有关机构通过修订《管理条例》为住房公积金入市打开法律通道并无太大的困难,但这种修订无非是为挪用住房公积金寻求法律庇护,而民众的权益却完成了一次被剥夺。

随着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原有的《管理条例》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一些中小企业为职工缴付公积金很困难的情况下,以央企、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却正在为职工大幅度提高公积金缴付比例,使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入者逃避个税的通道,加剧了社会不公。因此,现行的《管理条例》确实需要修订,但如果修订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入市,而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不予规范,这样的修订无疑是令人失望的。

将住房公积金投入股市,还会滋生出新的法律问题。先不讨论股市的风险有可能使资金亏损,住房公积金入市后产生的盈利属于谁,就是管理机构必须面对的一个严肃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在离退休和出境定居时可以提取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其所产生的利息,职工死亡后则由其继承人领取。但是,他们不可能得到因股市投资而产生的那部分盈利。但是,如果这部分盈利归属于其他机构,甚至归属于国家所有,都是于法无据的,如果归属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甚至有可能产生腐败行为。

A股市场行情长期低迷,确实需要引导长期资金入市。但是,市场管理不能站在本位的立场上打属于民众的资金的主意。如果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那么终有一天,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居民的储蓄也可以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被动员进入A股市场,这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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