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教制度”清场

作者:何三畏 发表:2013-11-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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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11月28日讯】据我了解,许多公众并不确切地知道劳教是怎么回事。法律有各种渠道的普及,劳教却“拿不上台面”来宣讲。笔者要不是几年前接触到某地司法局的一本内部刊物,上面常常有“正面宣传”的一些劳教故事,也不知道劳教竟为何物。最近几年,先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把劳教作为对付上访的手段而被舆论更多的提及,最后是薄王时期的重庆“大规模劳教”曝光,才使劳教成为一个公共名词,使更多的人明白了,在法律以外,还有“劳教”。

此外,我们还有一个习惯是,一个重大历史事件过去了,不会反思,利益有人继承,责任却被抛弃,并且会在各种不负责的推诿和掩饰中,使事件迅速变形。比如文革,三十多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它做出“全面否定”的决定之后,到今天却只看到受害者的倾述,而没有施害人“在场”。连观念和良心上的责任和担当都没有。这是很大一个缺点。劳教制度刚刚成为历史,我们可以克服这个缺点,稍稍反思一下。 

为什么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剥夺人身自由需要经过法庭审判,庭审还需要有质证和辩护的环节,而同时还有一种行政手段,不用审,不用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强迫劳教三年,有一段时间甚至长达四年,相当于比较严重的犯罪的处罚程度?这明显就是乱套嘛,但这就是实施了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被劳教人只能得到一纸“劳教决定通知书”。而这个通知书的签署和盖章部门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但实际上就是公安局内部的一个单位,通常就是“法制科”的另一个牌子。

就这样,劳教最后被落实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权力。可以想见,如果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甚至个别党政官员,有滥权的企图,有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把劳教当成私刑的想法,是不难办到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薄王时期的重庆,突然有那么多人“适合被劳教”,又有那么多人,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也可以不放人,直接送劳教就行了。

这样一个与法理抵触的制度之产生,必定带有当年的历史胎记。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中央红头文件,是1955年8月的发出的。其中规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此后,在反右,文革和文革后的各个时期,劳教的实际运用各有特点,并不时出现高潮。反右期间,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被劳教。其中著名的劳教惨案例有,甘肃省夹边沟劳教,三千名劳教人士死亡达半数。文革期间,劳教曾停止实施。文革后,一度出现过“废除劳教制度”的舆论。但1980年2月,重新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开始,直到今天。

到最近一些年,劳教制度被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私有化”越来越明显,上访和对地方官员不满的民众被劳教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也正因为它处于没有法理基础的空白地带,法律管不着,舆论监督不了,劳教手段对公民的侵害可以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许多劳教故事既悲惨又荒谬,最后的投诉还非常困难,受害者找不到救助渠道。为些故事,因为自媒体的产生现在,网络上有多种纪录留存。它们足以让任何人感到震惊。如果我们今天不足够认识它,不留下足够的解释,会令以后的人们会感到困惑。

劳教废止了,被非法伤害过的人们的痛苦却不有骤然消失。他们很多人正在申诉。他们应该依法获得自由赔偿和精神赔偿。他们需要重归生活的轨道。这是不容推卸的政府责任。必须做完这些“善后”,劳教才算最后废止!可是,到今天,还没有出现一位劳教受害者获得了相当的精神赔偿的新闻。也没听说对他们实施过包括殴打等严重非法行为的公务员受到公开的处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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