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官员的“腐败劣迹”和反腐经(图)

作者:李悔之 发表:2016-02-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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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副总统拜登带孙女在北京面馆吃面(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02月24日讯】“大官小官不敢贪,神州从此山河清”,当然是歌曲《十五的月亮》唱的那样──“是你的心愿,也是我的心愿”。然而,权力腐败都是在你知我知的密室中成交的,最终能暴露的腐败总是冰山一角──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由于风险系数极低、利润比海洛因不知高出多少个百分点,自六百多年前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实施“剥人皮法”以来,历朝历代的皇上、领袖们为建成一个“大官小官不敢贪”的清廉官场大环境绞尽脑汁。然而明察暗访也好,群众举报也好,严刑峻法也罢,也无法吓倒大官小官们追求财富的雄心壮志。“做官不发财,打死也不来”历来是官场主旋律。由此可看出:传统的,试图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严刑峻法达到大官小官“不敢贪”的反腐之法已失灵。纵然再加上二奶举报、小偷入屋、官员日记这“反腐新三招”,也极难将大多数隐藏得极深的老贪挖出来。所以,从严密的防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着手,使大官小官“不能贪”才是硬道理。──在这方面,世界上有太多成功经验可借鉴。

这时,有人或者又会说:“你这西奴,又想贩卖西方那一套了是吧”?果真有人这样说,这些年变得越来越没啥脾气的咱会很生气:同样是“西方那一套”,撞得头破血流还硬是“不动摇”;而真正管用的,却一再“绝不”?难道马克思是日本韩国人不成?外交部发言人早一再郑重警告西方“不能搞双重标准”,为何自己人却一再不听?

今天就豁出去,理直气壮地贩卖一回美国的“反腐经”吧!

一个国家要建成高度清廉的法治政府确实很难。也须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一点,就连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美国也不例外。19世纪末上世纪初,美利坚建国虽一百多年了,然而法制不健全导致市场经济畸形发展。资本家,尤其是经济巨头与一些参议员、市长和其它手握实权的官员沆瀣一气,无视公众利益和员工的基本权益,一味奉行“只要我能发财,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使得财富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身上,大多数国人并未能从经济高速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实惠,太多人甚至生活在极端贫困线下,国人基本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因而导致民怨沸腾,政治矛盾、社会矛盾十分尖锐突出。

这时,在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的支持下,美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群众运动”──“扒粪运动”。所谓“扒粪”,即“揭露政治腐败黑幕”的意思。它的参与主体是新闻记者、作家和各种媒体。林肯・斯蒂芬斯、埃达・塔贝尔、厄普顿・辛克莱、戴维・格雷厄姆・菲利普斯便是著名代表人物。

在众多知识分子、媒体不懈、艰苦努力下,“扒粪运动”最后取得可喜成果:众多参议员政治腐败的罪恶被揭露,1912年一项宪法修正案成功通过,将直接选举参议员的权力最终还给了人民。国民直接的受益是:保险业运行机制更为健全,银行正在增加新的防范措施,广告基本真实,食品和药物掺假受到抑制,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更为关注人的生命安全。政治老板的风光不再,各州和各城市都在致力于廉政建设。弱势群体得到保护。

“扮粪运动”取得的成功告诉人们:在西方被称作“第四权力”的独立于政府、政党的媒体,是制度反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媒体的有力监督相比,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在反腐中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效。所以,“扮粪运动”后,美国立法机构不断加强防患权力腐败的立法工作:1907年国会通过《蒂尔曼法案》,首次禁止银行或公司直接对联邦竞选人捐款;1910年和1911年美国国会立法规定国会议员竞选财政公开,并对国会竞选人的竞选财政支出加以限制;1925年国会通过《联邦贪污对策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

1925年制定的《联邦腐化改革法》在竞选人报告竞选财政状况和限制竞选基金筹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另外,1940年的《哈奇法修正案》、1943年的《史密斯-康奈利法》、1947年的《劳工管理关系法》等均对竞选经费的募集和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及其在1974年通过的修正案,对联邦竞选捐款和开支作出严格限制,使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竞选财政机制;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则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赋予执法机关使用窃听、电子监控等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1977年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与以往法律不同,是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国民、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实施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并且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将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及行政处罚。

而2001年的“安然破产事件”为“软钱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美国第七大公司、能源巨擘安然公司曾经通过巨额政治捐款与美国政界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该公司的破产暴露的权钱交易问题促使国会通过了竞选捐款法案,禁止全国性政党接受“软钱”。

目前,美国针对权力腐败的立法已到无微不致,甚至不近“人情”的地步。在众多防患权力腐败的法案中,最奇的2007年颁布的“牙签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务接待不得摆宴席大吃大喝,但可以参加酒会。法案对酒会也有三条明确指示:一、不得有正式饭菜;二、不得安排正式的餐桌和椅子,只能站在那里吃喝;三、酒会上所有的食品都只能用牙签戳着吃,或用手指头拿着吃(因此该法也被称为“指头食品立法”)。

所以,布什总统在白宫请客,在我们看来,那真是太寒碜了!

在美国,即使市长请吃饭也不能超出标准,各州具体的标准有所不同,加州是每人10美元,康涅狄格州则是每人9美元,超过这个标准,就算行贿受贿。如果真有需要花超过一定数额的请客费,必须经议会通过,下拨这笔资金。否则被查出会被起诉。

在美国餐馆消费,除了餐费之外,还需要另外纳税百分之二十。而纳税和小费是根本不能报销的;即使奥巴马请客吃饭花了100美元,也得掏腰包付20美元的税,还有10多美元的小费。

极其严密的法网,时刻虎视眈眈的新闻媒体,使美国官场到了“官不聊生”的地步。试举一例:2002年,合众国际社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加州官员中有许多“捞外快”(perks)和“揩油”(白拿,freebies)的“劣迹”,随即记者将此在报纸上曝光。结果引来一场“反腐抗议”活动。

然而,如果中国民众看到这篇合众国际社记者的曝光新闻,一定会哭笑不得且看:

众议员TomTorlakson接受了AT&T电话公司送的篮球赛票和小吃招待,金额为120.99美元。

参议员DaveCox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那里接受了大学联赛的球票,价值390美元。

参议员GeorgeRunner接受一家酒店的招待,金额为151.51美元。

参议员PatriciaWiggins由美国银行请吃饭,花销110.95美元。

众议员Fiona Ma被请客吃饭三次,金额分别是94.96、110.95和52.60美元。

上述在中国民众不屑一顾的“劣迹”,但在美国如不如实申报,却是违法行为──按照加州法律规定,政府官员接受院外游说招待,招待和受招待的都必须如实申报花销金额,二者的数字必须吻合一致,招待是合法的,不如实申报则是违法的。

严密的立法,也让美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拜登脸面丢尽──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拜登接受了超额的政治献金,又虚报了在选举期间搭乘私人飞机的相关费用。2010年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FEC)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拜登要上缴超额收取的10万多美元,同时将支付8万多美元的罚款。虽然拜登当时已贵为美国副总统,却仍难逃处罚。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防患权力腐败还有一个隐形绝招,这就是“小政府、大市场”的极为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极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将权力寻租的空间挤压到最小程度。这一点是极为有效的釜底抽薪之策。也是当今中国反腐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难题。

得益于严密的、防患于未然的制度,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在美国极难看到“大老虎”落网的新闻发生。这一点,是美国的清廉指数一直很高的根本原因。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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