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北京当局违法了基本法 还是全世界都被基本法忽悠了?(图)
2020年7月6日,香港居民Tong Ying-kit成为香港国安法通过以来第一个被控告的香港人。他被控骑着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标志的摩托车撞向警察。(图片来源: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0年7月8日讯】在《夜话中南海》栏目的上篇文章《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程序到底有没有违反基本法?》里,我们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了有“香港民主之父”之称,在一九八九年“六四”镇压事件发生之前,曾经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李柱铭先生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质疑居然是被“全票通过”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港版国安法的立法程序违宪,因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当中规定只有香港的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
无疑,李柱铭先生此言的依据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该法第二章的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但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说理”,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该法一经对外公布全部内容的第一时间即对外发言说:此次(港版国安法)立法的宪制法律基础坚实稳固,是从国家层面进行,没有违反基本法,而是完善基本法,是严格依国家宪法、《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
按照这位香港女特首六月三十日,也就是这部港版国安法正式出笼的当天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发表的视频讲话中的逻辑: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任何其他国家,国家安全均属中央事权。在所有国家,就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都属于中央政府。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确实,香港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从中央层面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香港的“国法”,并同时宣布将这部“国法”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即必须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的行为,是否与基本法的具体内容相违背,就端看对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如何解释了。
正如笔者在本专栏上篇文章中已经介绍和分析过的,如今北京当局在处理香港问题时之所以能够打着执行和贯彻香港基本法的幌子肆意妄为,为所欲为,完全就是因为这份基本法里确实有白纸黑字规定了,只有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才对这部基本法拥有随意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可见,也许当年的邓小平在对香港做出所谓“五十年不变”的许诺时确有真情实意的成分,但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还是预留了为日后一旦需要违背承诺,特别是违背“回归后香港人仍然可以骂共产党”的承诺,出而反尔,也能有“法律依据”的重要伏笔。
有报道说: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形容这部港版国安法是“精心设计”、“无懈可击”、“非同一般”……。
他将该法比喻为层层堆叠的“结婚蛋糕”,说是中共在香港设立各层次国安相关机构与组织,“几乎天衣无缝”:首先,中央政府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对其监督和问责;由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将列席港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该法第48条规定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职责包括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第16条规定在香港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由中央政府指派。
检控与审判方面,国家安全委员会及行政长官也将有权干涉人事任命。该法第18条要求在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监控部门,该部门检控官任命需获得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第44条则载明,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需要由香港行政长官委任。
黎安友教授还表示说:如果有人能找到任何漏洞,《国安法》还有“最后一层保障”,即第65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他认为,这显示中央对香港人非常不信任。
其实,远不是今天才有所谓“中央对香港人非常不信任”的问题,问题的根本并不是在这部本身就是由人大常委会从所谓“中央层面”制定的港版国安法的解释权在他人大常委会自身,而是早在香港“回归”前七年的一九九零年即已经制订出台,而且也并未被当时的英国当局质疑其具体内容的香港基本法中,即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这部基本法的任何一项内容的解释权,以及对它的修改权。
而基本法出台三十年之后,又出台的这部港版国安法和它被增入必须在香港实施的“国法”的基本法附件三的全部运作过程,都被中共当局和香港特首脸不红心不跳地形容为“没有违反基本法,而是完善基本法”,说到底就是因为对这部基本法的解释权不在香港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人,更不在外部世界,而是在它中共政权自己!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只是一个中共独裁专制政权的表决机器的前提下,这部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条明文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那么无论是当年还没有“回归”时的港英当局还是广大香港市民,既然你们认可了基本法中的这一条,即“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等于是认可了“本法的解释权在中共中央”。
外界曾有报道说,中共当局正在操控全国人大试图订立所谓的“港版国家安全法”之际,香港颇有影响力的律师组织大律师公会(5月25日)发表声明表示,北京的做法“令人忧虑”。香港大律师公会所表达的担忧首先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于国防、外交等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而大律师公会认为,“香港国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人大常委会看来并没有权力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于是,问题就又回到了如何解释这个所谓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三十年前即已经出台,并被当时的英国当局事实上认可的香港基本法的第十八条内容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但是,该基本法同时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承认百分之百按照中共当局旨意行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附件三”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减是依法行事。此其一。
而对“附件三”的具体内容或增或减的前提虽然是需要“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但在这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本来就是全国人大常委的下属机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忠实于中央政府的角度甚至比内地省市自治区政府更甚的两大前提下,这个所谓的“征询意见”就算可以被理解为必不可少,也不过就是一个“民主过场”而已。此其二。
其三,这个论题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如何理解、如何解释“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句话。
前面引述的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人大常委会看来并没有权力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但请别忘了,对基本法这部分的内容的解释权也是人家全国人大常委会。
确实,基本法中对附件三内容的界定很容易被理解为,只有“国防”和“外交”范围内的“国法”才可以被列入其中。所以香港“回归”之后被增加进去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国法”也只能局限在“国防”和“外交”这两大门类。
更重要的是,这部分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里白纸黑字,写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虽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央政府只是“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因为这两项内容,中央政府才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同时派驻负责防务的军队。
如此一来,当年的港英当局和香港市民们把这部基本法的前后文对照起来,自然就会相信这部基本法的附件三,也就是必须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只包括外交和国防两大门类。殊不知这部法律条文里的细节处还包括了“其他”。
应该有不少读者听众都注意到了中共外交战狼赵立坚无理打断英国记者提问的报道。我们何不假设一下,无论是赵立坚还是其他中共外交战狼都突然学会了按照文明社会的文明程序行事,在记者招待会上可礼貌地听完记者提问后努力以理服人。在此前提下,如果记者质疑中央层面制定的这部港版国安法即不属于外交范畴,也不属于国防门类,被强行列入必须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是否违法了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时,无论是赵立坚还是华春莹之类,肯定都会是和林郑月娥一个腔调:“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所以,中央政府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和关于国防和外交方面的法律一样,都是一样是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在全国性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符合基本法中对附件三的定义。
其实,还不仅仅是这部基本法中对附件三的定义预埋了一个“其他”,把善良的港人全都绕进去了,更是把当年的港英当局蒙骗过去了,而且还在条文的细节里把唯一可能日后在运作过程中与中央政见不一致的立法会忽略了。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当年的基本法中对附件三的增加有更严格的限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做出增减”这一段中,加进了香港立法会在此运作中的权力内容,或者说当年的基本法对附件三内容的界定里就不加入“其他”,百分之百限制在“国防”和“外交”两大门类。那么,如今的习近平当局要想把它在香港施行的港版国安法,就只能先宣布“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然后才是“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笔者写出如上内容只是想说明,香港以及外部世界所有欲维护香港民主和法制者现在还在用中共当局自己制定,而且可以由它自己任意解释,甚至随意增删的那部香港基本法来指责中共当局违反了这部基本法,只会换来中共当局的一句“不值一驳”。
所以,最该被质疑的,恰恰那部三十年来一直被单纯善良的香港人视之为保卫香港民主和自由之护身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身,以及当年轻信这部基本法是所谓“一国两制”之法律保障的英国当局。
(原标题:专栏|夜话中南海:是北京当局违法了基本法,还是全世界都被基本法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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