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强奸猥亵儿童22人被执行死刑”冲热搜(图)

发表:2023-11-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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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性虐待、人口贩运、家庭暴力 强奸  小女孩
中共党政下,中国大陆社会的性侵幼童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图片来源:By AungMyo/Adobe stock )

【看中国2023年11月11日讯】(看中国记者杨天姿综合报导)甘肃平凉市一名小学校长9年间强暴猥亵22名儿童、被执行死刑的相关消息冲上大陆热搜、大快人心。众所周知中共官员性侵幼童却被冠以“嫖宿幼女罪”,恶法致使整个大陆社会人心败坏到令人发指。

小学校长9年间强奸猥亵儿童22人 被执行死刑

根据大陆网络流传的布告显示:强奸、猥亵儿童犯张某,1979年2月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大学文化,教师,住静宁县城关镇。

该布告说,2010年至2019年6月,张某在甘肃省静宁县某小学先后担任教导主任,校长兼教师期间,通过体罚等手段对缺乏性防卫能力的小学生形成精神挟制,利用讲解习题、学生交作业等机会,在其宿舍内多次对5名时年8-1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在教室内当众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对17名时年8-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

布告称,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经最高法院覆核:核准判处强奸、猥亵儿童犯张某死刑。”

该布告还称,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11月7日将罪犯张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援引平凉市中级法院一名相关人员的报导披露,前几天他们曾听说过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确系被注射执行死刑的,他们法院的公告一般是张贴在法院外面的。

当地时间11月11日上午,记者数次拨打平凉市政府公布的该法院的值班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当地一位市民介绍说,前几天路过该法院门口时,确实看到过这样一份公告,“它是张贴在大门口的,但很快就撤掉了。”该法院另一名相关人士称,当天这份布告张贴在门口,张贴一天就撤了。

甘肃小学校长9年间强奸猥亵儿童22人 被执行死刑
甘肃小学校长9年间强奸猥亵儿童22人、被执行死刑。(图片来源:微博)

中共“恶法”洗白官员性侵幼童

近几年,中国大陆“性侵幼女”的恶性犯罪事件开始大量浮出水面。中共各级官员强奸幼女的兽行,却多数仅以“猥亵罪”或“嫖宿幼女罪”被洗白。

2013年10月24日,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条规定指出,“14至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此法引起广泛质疑,有网民表示,14至16岁的男孩子已很成熟,可以性侵幼女,“什么叫情节轻微?什么叫偶尔?”

网友评论称:“所以15岁的性侵幼女算是自由恋爱的意思?另一面,最高法将被强奸幼女年龄从14岁改为12岁,也就是说14岁的女生已经有自主意识了,而男生到16岁犯罪却还理应受保护?这不是等于鼓励全民强奸?”

一张盘点中国近年来包括女童、男童在内的众多儿童都曾遭遇过猥亵、性侵的图解则更令人感到后脊梁发冷。据图解上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天至少有7名儿童遭遇性侵;2013年至2016年,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性侵害案件的“隐案比例”约为1:7——发生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程序;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导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在受害者中,女童占92.4%,男童占7.6%,76%发生在农村(乡镇及以下)。

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中国性侵案的特点是,受害的儿童男女都有,并且不少案件都是以“多人受害”的形式出现。此外,法院未能公开审理、隐而不报的案件似乎更多。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儿童被性侵的案子之所以如此令人震惊,不光是因为被害的孩子年龄尚小、人数众多,并且作案者的身份也足以挑战人们的处世观念以及道德底线。作案者以18到60岁的成年人居多,7成为熟人,以“教师”的占比为最高,超6成作案者为多次性侵。

有些猥亵甚于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其基本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强奸罪的处罚较之猥亵儿童罪要更为严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罗翔曾表示:“我国刑法其实对奸淫这个词语没有定义,所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奸淫作出解释,这并没有超出法律条文所能蕴含的极限,而是一个观念的问题。”

罗翔指出,对于这一模糊性的条款,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明确性的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情节的认定并无一致意见。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的团队分析了近几年22起类似的猥亵儿童案件,同样是犯罪份子此类侵犯导致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认为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获刑2年及以下的有9件,2-3年的有6件,3-4年有5件,5年以上的只有2件。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对2017年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做过统计分析。她发现,有记录的488名被害人中,不满12周岁的儿童357人,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63人,年纪最小的被害人只有1周岁。

常年关注儿童权益保护的佟丽华强调,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甚至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但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

佟丽华建议对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增加无期徒刑、死刑,修改刑法时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我们刑法当中对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天然地就认为猥亵儿童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性是要轻于强奸罪的,量刑也更低,我觉得是一个误区。”苑宁宁说,从侵犯的法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受害儿童带来的身心伤害来说,猥亵特别是常年的、多次的猥亵,给儿童造成的心理伤害不亚于一次强奸。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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