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罄竹難書卻改判 劉湧撈到了哪根救命稻草?

發表:2003-08-2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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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法律為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終審判決後,若當事人不提起申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請有關部門再審,那麼終審就定了乾坤。距劉湧案的終審宣判已十天有餘,看來,劉湧的結局已絕不會像很多人想像中的「死定了」。相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改判真的留了劉湧一條命。

  90頁判決 2米高案卷--5年罪惡罄竹難書

  「黑河落網劉湧絕望狂吞安眠藥 天怒人怨罪惡滔滔終有時 天羅地網逃不出人民眼睛」

  「大量犯罪事實證明,劉湧犯罪集團是一個組織比較嚴密、瘋狂危害社會、非法聚斂財富、拉攏腐蝕幹部且具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他們流氓成性,心狠手毒,濫殺無辜,已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

  這是劉湧2000年落網時和其黑社會案偵查終結時《瀋陽日報》和《法制日報》兩篇報導中所用的文字,字裡行間的憤恨和大快人心躍然紙上,部分瀋陽市民敲鑼打鼓為公安局送上錦旗,淳樸的群眾們奔走相告、拍手稱快。人們真的以為一切都會像電視劇中慣有的情節一樣,罪大惡極的人終會有一個悲慘的下場,「不是不報,時辰未到」,如今,正義戰勝了邪惡,時辰到了!

  直到2002年4月17日,「劇情」還按照人們意料中的發展,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長達10餘天的審理,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湧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被告人宋健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吳靜明、董鐵岩、李志國、張新民、馬新陽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程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凱、樸成文、艾義、馮春雨、孟祥龍、張建奇、劉凱峰、洪長寧、朱赤、劉軍、馬宗義、項培岳、房霆、王剛等也因犯故意傷害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書長達90頁,而據稱,此案的案卷高達2米,此般厚重,不僅代表著劉湧團夥罄竹難書的罪惡,更體現著執法機關執著艱難的偵察審理過程和法律的莊嚴神聖。

  「第一民事原告」當時崩潰 再度回到擔驚受怕的生活中

  此後,瀋城的人們似乎對此淡忘了,很多人不清楚「一審」的含義,他們把「劇」中長長的空白以為是結局。但已過不惑之年的下崗女工扈艷卻清楚的知道,案子還沒有完,艱難度日的她每天都在企盼著劉湧案的最後結果。時間一天天過去了,一年過去了,扈艷愈發預感到,「劇情」要發生變化了。

  而不落俗套的結局注定要吸引眾多的目光。

  扈艷是劉湧案中唯一一名傷害致死的受害人王永學的妻子,1999年10月15日,她在南市農貿大廳擺煙攤的丈夫莫名其妙地被宋健飛、李凱等人一頓暴打,最終因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併心包填塞而死亡。事後才知道,只因劉湧所銷售的雲霧山牌煙銷售情況不好,其手下便去「收拾」經銷同類煙的業戶,不幸的王永學恰在被「收拾」之列。王永學被害時,其妻扈艷剛剛做完腦瘤手術,小女兒剛剛五歲,終日以淚洗面的孤兒寡母一心一意指望著法院能給自己個說法。

  2003年8月16日,星期六.清晨,扈艷像往常一樣從自家報箱中取出報紙,一行大字吸引了她的目光---「劉湧終審改判死緩」,這個女人頓時崩潰了,她癱坐在地上半天沒有說出一句話。「我來不及往下看了,心裏只有一個念頭,為什麼?這是為什麼?最起碼終審判決也應該通知一下原告啊,再說我也是上訴人。於是我拿起電話不停的撥,先是往鐵嶺法院打,又往高法打,可哪都沒人接,我完全懵了,很長時間我才突然反應過來,今天是週六。」

  扈艷作為判決書中列第一位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索賠60萬元。一審判決劉湧等九名被告人每人賠償扈艷一萬元,共計九萬元。後其提起了上訴。二審除判決該九人每人賠償一萬元外,又加了一條,九被告人對扈艷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若其中有某人賠不起,另外的人也要「幫著」賠。

  對此,扈艷仍感到不滿,「現在,我和女兒的生活來源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金,腦瘤手術後我根本就沒有錢放、化療,如果再度復發,很可能就沒救了。可我女兒開學才上四年級,她以後生活、學習還需大量的花費,王永學的老父親也要供養,九萬塊錢夠嗎?」

  從丈夫遇害到現在已經四年了,她沒有得到過一分錢的補償,甚至沒有從被告人那裡聽到過一句安慰的話。「本來我就想,即使判了九萬,人家要是不賠的話,我們孤兒寡母的朝誰要錢去?現在劉湧死不了了,還能有人賠我們嗎?」「他們勢力那麼大,我們真是害怕,自從丈夫死後,我們娘倆輕易不出門,每天臨睡前,都要把門上兩道鎖,再在裡面加個安全鏈,然後再用椅子將門頂住......。」

  扈艷將要也只有權力對自己的民事賠償部分提出申訴,她將委託律師盡快將申訴書遞交到法院。

  「京城名狀」為劉湧撈到了哪根救命稻草?

  目前關於劉湧被改判原因的傳言已經沸沸揚揚,版本眾多,那麼劉湧究竟撈到了哪根救命稻草呢?

  談及此問題,無法迴避的是其辯護律師田文昌和佟林,尤其是被稱為「京城名狀」「中國刑事律師第一人」的著名律師田文昌。

  中國律師界應該無人不知田文昌的大名.今年56歲的他從85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95年創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曾成功代理了天津大邱莊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雲南省長李嘉廷受賄案、81名乘客訴西北航空公司誤機索賠集團訴訟案等極有影響的大案,令遼寧人記憶深刻的是前不久「福布斯」富豪、荷蘭村老總楊斌涉嫌虛假出資案。

  今年6月18日,田文昌在接受央視「面對面」採訪時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就刑事辯護而言,律師的職責就是對被告人作出罪輕或無罪的辯護。」

  在此案的一審中,田文昌律師為劉湧做的就是無罪辯護。

  其實對於一審中檢察機關所指控眾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縱容黑社會性質罪,絕大部分辯護律師都認為不成立,他們覺得劉湧等被告人並不符合有嚴密組織、有分工等幾大黑社會構成要件,他們是零散的,很多時候要臨時召集,分工也不明確等。但法庭並沒有對此組織過多的答辯。而劉湧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很多犯罪事實與劉湧並沒有關係,他甚至都不認識所謂團夥中的一些成員。

  在法庭上,劉湧對於被指控的罪名也極力辯解,認為與自己沒有關係。可這與他先前的供認自相矛盾。據知情人士透露,庭審的轉折、如今看來也是案件的轉折就出現在此。當法官問及劉湧為什麼在法庭上的供訴與預審期間的筆錄不一樣時,劉湧回答先前的為遭受「非常手段」的違心供訴,之後便談及那些「非常手段」。法官如審理其他案件一樣提醒他「只需回答與此案有關的事實,與此案無關的不要說。」此時田律師表示反對,並稱「我認為這與此案很有關係!」

  庭審形勢頓時急轉直下,劉湧、宋健飛、董鐵岩等被告人在法庭上歷數了公安機關的種種「非常手段」,按法律規定,通過這些得出的筆錄等證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證明劉湧指揮策劃了一系列犯罪活動的大部分證據恰是他的口供。為了證明劉湧當庭所述的真實性,劉湧的二位辯護律師拿出了幾份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而出證的,正是曾經看押過劉湧的武警戰士,他們證實了劉湧當庭所說的事實。

  如今看來,也許正是這根稻草就了劉湧的命。

  一句話之差 生死之差

   但同樣的辯護觀點,在兩審中卻「待遇」不同。一審判決的第84、85頁載明「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有刑訊逼供的行為。經公訴機關調查,認定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證據不充分,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遼寧省高法的二審判決中為「關於上訴人劉湧、宋健飛、董鐵岩及其辯護人所提公安機關在對其訊問時存在刑訊逼供行為的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此節在一審審理期間,部分辯護人已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該證據亦經庭審舉證、質證,公訴機關調查認為:此節不應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和判決。二審審理期間,部分辯護人向本院又提供相關證據,二審亦就相關證據進行了覆核,覆核期間,本院訊問了涉案被告人、訊問了部分看押過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戰士和負責偵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經覆核後認為: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刑訊逼供的情況。」

  此間差異,也許就是生死差異。

  但直接斷定劉湧生死的,是終審判決中的一句看起來普普通通的話。「上訴人劉湧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可不立即執行。」

  如今,很多人都在對這句話進行分析、把玩、猜測,做出此判決的遼寧省高院對此保持沉默。

  終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法制社會中,任何人也無法凌駕於法律之上。

  田文昌律師曾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談到了以下觀點:

  「一個國家的刑法,與該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社會文化背景息息相關。而中國在新時期下,無論是國民還是立法者,都需要建立一種更為健康、現代的『死刑觀』。」

  「最早的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尼亞有句名言:刑法不在於他有多麼嚴酷,而在於每一個罪犯都受到懲罰。也就是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有很多社會綜合因素,作為事後懲治手段的死刑,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靈丹妙藥。」

  「就政府和決策者來說,更注重聽取老百姓的呼聲,那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就是群眾情緒的充分反映。但那些往往是比較表面化的東西,更深的東西,一般人不一定考慮得到:一個是法制精神,一個是立法的科學性問題。」

  「對犯罪心態需要更為科學、更為全面的分析,而不要總是出於一種憤恨、一種感情色彩來對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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