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花性感出擊 打擊色狼?誘導犯罪?

作者:王秀梅 發表:2003-09-2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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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據中新社9月16日報導,河南省鄭州市新成立一支由8名年輕漂亮的女警組成的女警隊,其任務是作為性罪犯的誘餌,以高跟鞋、迷你裙及低胸上衣取代密實的制服,試圖引出強姦犯。

  鄭州市的中原轄區過去1年裡發生了50多起性侵犯案件,警方因此出奇招,希望打擊罪犯。該警隊隊長劉素惠警官在接受採訪時說,其中一起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13歲的女生。該受害人居住在鄭州市市郊,是在回家途中,光天化日之下被攻擊。她在上個月遭姦殺後,使整個鄭州市感到震驚。這也是促使警方嘗試新方式打擊罪犯的原因。這名隊長說:「過去,我們都是由男警員裝扮成女性,因為他們認為女警太過柔弱,不適宜擔任這類職務。不過,男警員的扮相沒有多大說服力。」她指出:「在偵辦許多案件中,女警都比男警強。男警會把罪犯嚇跑了,而女警則會引他們出來。」雖然隊裡的女警個個都很漂亮,不過劉素惠指出,她們是由於本身的能力而獲得挑選的。「獲挑選進入該警隊的女警全都從警察學院畢業,而且完成了許多訓練,特別是武術、開槍及破案技術的訓練。」

  ■特別觀點

  ■我認為司法機關有揭露犯罪、與犯罪作鬥爭的義務,卻沒有挑起犯罪、誘使犯罪的權力,所以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有誘導犯罪、製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這裡的關鍵在於區別通過誘惑偵查,行為人犯罪意圖是「暴露」還是「產生」。如果對原無犯罪傾向的人實施誘惑,則是引誘其形成犯罪,並促使其付諸實施,這種偵查是非法的。在此情況下,「警察圈套」的使用超出了打擊犯罪的度的限制,由打擊者變成了引誘者。

  ■女性是性犯罪的天然對象,女警首先是女性,忽視了無經驗的新女警在街頭艷裝偵查時,可能真成為犯罪既遂的女被害人和傷亡概率大的危險性;期待她們都是自衛擒拿高手未必現實,但願《玉觀音》中的新女警安心誘惑偵查後的生活悲劇不再發生。

  ■從偵查角度分析,性犯罪具有明顯的被害人,且具有明顯的犯罪特徵,無需「性感」女警「捨身取義」。從犯罪行為人角度分析,性犯罪往往是多方面的,當行為人自製力不足時,受時間、地點、人文環境的影響,如「性感」女警的影響,導致犯罪意念的萌發,女警對由她引發的犯罪是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呢?我國刑法的功能是教育、挽救和改造,懲罰是最後位的。如果只是誘導犯罪份子把潛在的意識突顯出來從而予以懲罰,刑法就僅有懲罰的功能了。

  ■相關鏈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版所議話題僅代表嘉賓個人觀點

  ■議題一: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是否有誘導犯罪、製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

  主持人:在影視作品中,我們經常會看到「警花」的形象。據瞭解,現在河南鄭州有八名「警花」組建成了一支專門對付強姦犯的女警官隊伍,她們以高跟鞋、迷你裙及低胸上衣取代密實的制服性感出擊。利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這種做法有沒有誘導犯罪的嫌疑?

  魚劍鋒:我認為不會誘導犯罪。因為性犯罪應該是先有犯罪,才會引誘色狼出洞。但是這樣做也許會產生擾亂社會治安的問題。女警裝扮比較暴露,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賣淫女,由此引發調戲、騷擾等其他問題。

  李哲:這涉及到偵查行為正當性的認定問題。鄭州市公安局的此種做法在偵查理論上被稱為誘惑偵查。誘惑偵查可以分為機會提供型和犯意誘髮型兩種。如果鄭州市公安局的警察僅僅是對已經具有犯罪意圖的人提供了犯罪的機會,則屬於正當的偵查行為。如果採用誘惑的方式使得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了犯罪意圖,進而實施了犯罪行為,則屬於誘導犯罪。

  陳刑天:我認為有誘發犯罪之嫌。《刑法》在界定性犯罪時,將是否違反婦女意志,作為大前提。如果女警在採取這種偵查方式的時候,給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印象是女警的自願行為,這樣就可能有這種誘發犯罪的嫌疑。

  戰崇文:結合案例來看,作為刑事偵查機關,有兩種情況:第一,公安機關針對頻繁發生性犯罪的地區採取一些行動,女警裝扮成穿普通衣服的婦女,按照法律規定是完全合法的一種偵查手段。第二,沒有固定對象,女警察衣著暴露,同時又有一些過激的行為,比如說搔首弄姿,這種行為就是誘髮型了。

  鐘蠡:我認為司法機關有揭露犯罪、與犯罪作鬥爭的義務,卻沒有挑起犯罪、誘使犯罪的權力,所以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有誘導犯罪、製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這裡的關鍵在於區別通過誘惑偵查,行為人犯罪意圖是「暴露」還是「產生」。如果對原無犯罪傾向的人實施誘惑,則是引誘其形成犯罪,並促使其付諸實施,這種偵查是非法的。在此情況下,「警察圈套」的使用超出了打擊犯罪的度的限制,由打擊者變成了引誘者。

  劉京華:年輕女警化裝過於性感,在街頭專門偵查不特定人的性犯罪,這種誘惑偵查更偏向於犯意誘髮型。誘惑偵查,發達國家稱「警察圈套」,是對久偵未破的重大或某類無特定被害人犯罪的特殊偵查手段,一般由警察或特情人員完成,特情人員包括:有瑕疵的、無瑕疵的特定關係人。他們既有受國家特殊保護的警察或代理人的公務身份,又分別兼有被害人、臥底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訴訟身份,雙重身份使他們的證詞更易讓被告人有口難辯。由於偵查情勢多變和可能的急功近利的思想,誘惑偵查人員很難把握住火候,易使偵查偏向於犯意誘髮型,而不是機會提供型,使某些本無犯意的人被誘導犯罪和被追訴。制衡越發強大的國家公權力與越發弱小的私權利的平衡,是二戰後各類現代憲法最顯著的標誌;發達國家普遍規範和限制「警察圈套」,它是被告人免罪或輕判的合法辯護事由之一。如被抓獲的人還有其他犯罪,誘惑偵查的類型對判決影響不大;如僅有此起孤罪,警方誘導犯罪的嫌疑就大了,難以自證誘惑偵查的類型。

  主持人:目前我國對於誘惑偵查有哪些相關規定?

  王秀梅:目前,我國對誘惑偵查的規定尚屬空白。我認為,誘惑偵查的適用範圍應是具有相當隱蔽性的無被害人案件,而且限於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偵查對象應是那些有合理根據或足夠理由表明正在實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傾向之人;行為方式必須符合適度性原則,偵查人員不得採取過分的誘惑行為;在程序上設定一個嚴格的審批監督程序,防止誘惑偵查的濫用。結合本案來看,我國已經在毒品犯罪、淫穢物品犯罪領域的偵查工作中使用了「警察圈套」的方法。如果再將性犯罪列為該種偵查方法之一,反將社會上潛在的性犯罪行為人激活。我認為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的方法不可取。

  ■議題二:如何認定性犯罪?如何對犯罪份子量刑?

  主持人:從研討背景來看,警花組成的女警隊主要目的是打擊性犯罪。那麼,性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王秀梅:性犯罪是個類罪的概念,凡與性行為有關的犯罪行為都可以稱為性犯罪,如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以及侮辱屍體的姦屍行為等,但因性導致的其他犯罪如情殺等則不屬於性犯罪。對於那些非法性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具體相關的規定定罪量刑。實踐中對於其他犯罪中涉及的性犯罪原則上應單獨定罪,再與其所犯其他罪行數罪並罰;如法條中將所涉性犯罪作為加重情節的,則不再另行處罰。

  魚劍鋒:性犯罪認定過程非常複雜。因為性犯罪有可能是以猥褻為目的,也可能以強姦為目的,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犯罪份子何時具有強姦意圖,被害人何時反抗,這不太好把握。例如兩個人談戀愛,初期的親密行為是不反抗的,到了特定行為時反抗,強姦定起來很難。在這個偵查方式裡面也

  存在這個技術難題。如果女警在初期反抗,犯罪份子到底是定為強姦還是猥褻?如果初期不反抗,到什麼程度可以反抗?這是很麻煩的問題。

  李哲:根據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果警察實施的是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則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予以認定,並按照其觸犯的罪名予以量刑。如果警察的行為引誘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該誘惑偵查行為所得到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在美國,此種誘惑偵查構成了偵查陷阱,也稱警察圈套,犯罪嫌疑人可以援引偵查陷阱的抗辯,要求排除偵查陷阱得到的證據。

  ■議題三:女警官一旦遭受性侵犯,誰應該對這一後果負責?

  主持人:我國對於在執行公務中遇到的傷亡有明確的認定方式。但如果進行誘惑偵查的女警官遭受性侵犯,對這一後果如何認定?誰應對其負責?

  陳刑天:第一是執行公務,第二是要女警自覺、自願。如果具備這兩個條件,我個人認為不存在性侵犯問題。這個時候她不是一個嚴格的《刑法》中定義的被害人,因為她對行為的後果是明知的。這時要證明是否違反了她的意志是很困難的。此外,說到女警官是自覺、自願做這個事情可能是想為社會除害,也可能是想立功,這兩個動機所引發的行為,引起的社會評價是不一樣的。

  戰崇文:第一,犯罪行為實施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女警官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人身和精神上受的危害由所在單位承擔;第三,女警官本人應知道該工作存在風險,本身有一種獻身精神。

  劉京華:女警一旦遭到性侵犯或傷亡,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但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範圍。女警執行誘惑偵查任務,一旦身心受到損害,單位有義不容辭的撫慰責任;對因公人身傷亡損害,國家有補償和撫恤的規定,但對因公遭性侵犯損害,國家無補償和撫慰的規定。

  魚劍鋒:我覺得這些女警察做這個事情有兩個身份,首先她是執行公務的警察,第二她是一個女性。作為上級的主管機關,你委派任務給這些女警時,一定要有充分的防範措施,而且要尊重女警的個人意願。並且由於性侵犯的犯罪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允許女警察有隨時退出行動的權利。

  李哲:警察受到性侵犯的責任應當視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如果公安機關事先已經盡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但由於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原因使得警察受到了性侵犯,則公安機關應當負一定的撫慰和補償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應當預見或者事先應當予以考慮的事項沒有考慮,或者由於執行過程中配合警察的失誤造成的性侵犯,則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議題四:為偵查性犯罪採用靚女刑警「色誘」方式的利與弊?

  主持人:剛才大家提到,誘惑偵查目前在我國尚無明文規定,而性感女警引誘色狼的偵查方式更是新生事物。採用這種方式偵查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

  劉京華:這種做法可能提高警方的破案率,但弊大於利。一、女性是性犯罪的天然對象,女警首先是女性,忽視了無經驗的新女警在街頭艷裝偵查時,可能真成為犯罪既遂的女被害人和傷亡概率大的危險性;期待她們都是自衛擒拿高手未必現實,但願《玉觀音》中的新女警安心誘惑偵查後的生活悲劇不再發生。二、誘惑偵查本是秘密活動,披露於媒體,難免有追求新聞轟動效應和作秀之嫌;公開披露可在轄區內產生一時的震懾作用,導致作案人暫停或到轄區外犯罪。三、對性犯罪的誘惑偵查工作實行專業化、定編化、制度化,與我國性犯罪呈下降的總趨勢不協調,似有擴大和濫用誘惑偵查權之嫌。四、年輕女警化裝過於性感,可能誘發易衝動的未成年人和本無犯意的其他人犯罪;如查明僅有此起孤罪,實質是警方利用偵查權額外製造了案件,產生極為不利的司法後果和社會效果。

  鐘蠡:我認為:1.這種方式偏離了政府職能的方向,容易形成法外用權。2.這種方式在現行法律中缺乏有效制約,長期處於非法與合法之間下模糊狀態,應通過法律明確界定,讓它在理性的範圍內發揮更大的作用。3.這種方式改變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形態。在偵查中犯意由警察的誘惑而產生,其結果是:行為人被從犯罪預備硬推到犯罪著手,從犯罪著手硬推到犯罪未遂或既遂。4.這一方式還將會影響警察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損壞公眾內心的公正感和認同度。

  魚劍鋒:我認為犯罪行為發生的區域、時間相對比較固定,或被侵害的對象有共性時,這種做法有利。其弊端在於:1.可能造成警力的浪費。每個女警至少有兩三個男警保護她或配合她,真正需要保護的群體誰去保護呢?2.沒有任何的針對性,大海撈針、守株待兔,作用很小。

  王秀梅:我認為這種方法弊大於利。其利在於,在治理性犯罪方面,特別性犯罪多發地區,這種方式破案更有利於案件的偵破;而且,從性別平等的角度分析,充分發揮女性的優勢,提高女干警的整體素質。其弊表現為:1.從偵查角度分析,性犯罪具有明顯的被害人,且具有明顯的犯罪特徵,無需「性感」女警「捨身取義」。2.從犯罪行為人角度分析,性犯罪往往是多方面的,當行為人自製力不足時,受時間、地點、人文環境的影響,如「性感」女警的影響,導致犯罪意念的萌發,女警對由她引發的犯罪是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呢?3.我國刑法的功能是教育、挽救和改造,懲罰是最後位的。如果只是誘導犯罪份子把潛在的意識突顯出來從而予以懲罰,刑法就僅有懲罰的功能了。

  戰崇文:面對大量發生的性犯罪案件,鄭州警方採取的偵查手段,好像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合理的地方,而且從某種程度來說是一個有效的偵查手段,同時也存在弊端,我認為利和弊是可以互相轉化的。鄭州警方如果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一些措施,會變不利為有利。第一,國家在這方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二,在偵查過程中嚴格控制這種偵查手段。第三,國家應該制定一些相應的措施,來監督這種偵查手段的實施。第四,在宣傳上應該有一個正確的方式。如從以上幾方面進行完善,我認為這種偵查手段是有好處的。

  ■議題五:本案引發的社會思考?

  主持人:本案給我們留下了哪些思考空間?

  李哲:本案反映了我國在刑事案件的偵破中存在的問題。從理論上講,誘惑偵查屬於非常規的偵查手段,在我國,由於其他偵查手段難以滿足偵破案件的要求,在實踐中出現了誘惑偵查盲目適用,誘惑偵查適用擴大化的趨勢。而且,本案也反映出我國立法的欠缺。對於誘惑偵查這種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又容易帶來負面效應的偵查手段,我國沒有相關的立法規定,從適用主體、適用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誘惑偵查的後果等方面予以規制,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實踐中的混亂和失範。

  鐘蠡:第一個思考是應完善誘惑偵查制度。1.在此過程中對公民人權造成的危害應遠遠小於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秩序與安全所獲得的利益。2.誘惑偵查的運用不能突破社會倫理道德的底線,在手段的選擇上必須有所節制,決不能破壞法律的價值框架。3.建立對誘惑偵查的監督機制,把偵查權的審查納入到法官裁判權的視野中。

  第二個思考是全社會應把控制性犯罪作為系統工程來抓:1.應當通過打擊犯罪和社會綜合治理來保護性權利和性健康。2.加強對青少年預防性暴力、自我保護的教育。3.被害人及其親屬應積極揭發罪犯,也是遏制性犯罪不可缺少的一環。

  陳刑天:1.研究性犯罪的社會背景、經濟背景和心理背景是很重要的一個課題,任何的制度建設必須在一定的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目前社會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2.從偵查手段和偵查方式來講,我認為應該重視公民的權利,無論從保護擔任誘餌的女警察的角度,還是從保護潛在加害人的私權來講,這一措施的出臺,顯然在這方面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3.應研究並逐步推行更好的性教育方式和方法。

  劉京華:一、為保一方平安,大膽嘗試新偵查手段,警方這種職業精神值得稱讚二、誘惑偵查必須把握好「度」,防止擴大化和濫用傾向的發生,要保護新女警的安全和積極性,防止將未成年人和本無犯意的人誘導犯罪。三、要重視國家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相互制衡,在立法和司法解釋層面上,注意規範和限制誘惑偵查的適用、司法監督、所得證據的效力等程序和實體問題。四、減少性犯罪,必須標本兼治和綜合治理,要加強法制宣傳和預防犯罪知識的普及,要加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發揚見義勇為精神,社會整體的防範作用,比單靠「警花出更」、「捨身炸碉堡」的作用大。

  王秀梅:我認為,本案引發的社會思考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誘導犯罪(偵查)」與憲政精神相牴觸,始終處於一種無法可循的狀態,有違背偵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義。在實現國家功利價值的同時,不能以損毀司法正義為代價,應同時兼顧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的多元價值。二是程序的法治化。偵查權力應當法治化,權力必須是合法地行使,偵查的合法界限在於偵查必要性與保障人權之間的衡平,其底線在於不能濫用,不能誘人犯罪。三是以誘惑偵查手段收集證據的正當性及合理性問題。對此,應考慮到社會效益的原則,在手段的選擇上須有所節制,不能破壞法律的價值框架。四是建立便於監督的司法審查制度。構建適合於我國的訴訟制度和保障機制。如在法官裁判權中列入對偵查權的審查,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等。五是對性犯罪重在預防,社區、學校等人群聚居的地方應對心理、家庭存在問題之人給予更多的關注,正視心理醫生的作用,對待性犯罪重在預防,其次是懲戒。六是公安隊伍應依靠高度發展的科學技術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和技術水平,盡量避免使用誘導犯罪的方法偵破犯罪。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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