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兩機長辭職:被判各賠196萬元

發表:2006-06-23 17:28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馬先生和鐘先生均是某航空公司機長,去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辭職,不想各遭遇公司300 多萬元的賠償要求。4月19日,此案在浙江省勞動仲裁院審理。昨天,浙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判決書》,判定兩位機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兩機長分別支付給航空公司賠償款196萬元。

  事件回放 兩機長辭職各遭300萬索賠

  馬先生和鐘先生都是1996年進某航空公司的,因職業的特殊性,兩人各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約定,當勞動雙方一方「消失」後,才能終止合同。

  2003年8月,該航空公司被另外一家航空公司合併,沒有再和他倆續簽任何勞動合同。去年12月底,兩位機長各向公司遞交辭職書,卻遇到公司索賠:要求他們每人支付包括違約金、培訓費等多個項目在內的賠付金。也就是說,馬先生和鐘先生分別被索賠340萬元和389萬元。

  仲裁結果 兩位機長各賠196萬元

  兩位機長與航空公司之間,究竟是事實勞動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勞動合同關係,機長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這成為本案的最大爭議所在。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後認為,航空公司被合併後,兩位機長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的支付等沒發生變化,應該看作是原合同的繼續認可。在雙方沒有變更原合同的情況下,應該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因此,兩位機長和航空公司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定,兩位機長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馬先生和鐘先生各支付航空公司賠償款196萬元。

  機長反應 兩人對結果均不滿意

  「在國內,機長因跳槽引發的索賠案件也發生過。與這些案件相比,本案有其特殊性:因為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一方,事實上已不存在。」昨天,兩位機長的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梁堅持認為,與物品、資產等不同,勞動合同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一旦合同其中一方主體「消失」後,就應當自動失效,「將人等同於資產、物品進行繼承,是對個體權益的忽視」。

  錢律師表示,他們對這個結果「不滿意」,可能會向法院起訴。他同時透露,另有3名機長因同樣原因遭航空公司索賠。目前,浙江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已受理這3起案件。來源: 今日早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