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指標制度造就多少冤案?

發表:2006-08-08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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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安機關沿用多年的「指標制」,在北京已成為歷史。「指標制」是全國公安機關沿用多年的一種管理模式,就是要求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地方、每一個警察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預定的辦案數量、罰款金額等。目前,「指標制」仍然在許多地方公安機關盛行。

在指標的高壓下,到底產生了多少人間悲劇?到底書寫了多少人間奇談?且看發生在各地的幾起奇案冤案:

  2005年10月9日,重慶綦江縣農民羅玉明被當地派出所當成網上逃犯抓獲,隨後又被福建警方押解到武夷山。今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判處羅玉明有期徒刑一年半。而實際上,羅玉明由於存在智力障礙,足不出戶,更不要說去福建偷車了。今年6月30日,羅玉明被宣布無罪。

  2005年5月1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國輕被屈打成招強制戒毒」。李國輕稱,幾個月前的一天他在大街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走,後被以吸毒成癮為由強制戒毒3個月。他稱,自己根本就不吸毒,更沒有任何毒癮,是派出所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另據當地一民警透露,他們甚至到外地「買」吸毒人員送到該市戒毒所,以完成「指標」。

  15年前,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普通市民王柏元被屈打成招成為盜槍殺人犯,其母袁秀英被定為「窩贓犯」,二人開始了漫長的牢獄生涯。直到2000年3月28日,王柏元母子才真正重獲自由。2005年10月,袁秀英母子終於拿到2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金。

  為了完成破案指標,警方可以把弱智農民當偷車賊抓住;為了完成抓吸毒人員指標,警方不惜抓無辜市民充數;為了完成「命案必破」的硬指標,警方可以不擇手段地進行刑訊逼供,讓一個個佘祥林們蒙受不白之冤。至於更加荒唐的「處女賣淫案」,則是四處上演,僅見諸報端影響較大的就有:陝西涇陽縣麻旦旦案、江蘇鹽城縣金磊案、河南新安縣曉梅案、山東東營市張旦(化名)案。

  本報7月4日曾刊發 「山東農民陳世江8年前被警察屈打成招成為殺人犯」的報導,該報導在全國產生強烈反響。《信息時報》的評論說,山東蓬萊警方敢於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逼迫陳世江「認罪」,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承受了過大的破案率考核壓力,以至於採取極端手段來加快案件審結,不惜製造這起冤案。實際上,破案率考核就是指標考核的一種,也是「指標制」的衍生物。

  指標「逼良為娼」

  「指標制」是計畫經濟思維模式的「後遺症」。「指標制」考察的只是警察完成任務的最終結果——是不是完成了規定的指標,而忽視了他們完成指標的途徑、方式、效果。當指標任務壓力太大時,警察就可能為了完成任務而喪失職業良知,變得不擇手段。

  2004年初,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所長屈文武參加完分局召開的會議後,覺得本所治安拘留的指標差得太多,為了不落在其他單位的後面,開會讓干警多弄點「活兒」。後來,他找到「線人」大波,以每個治安指標給100元獎勵,讓其分別於12月4日和9日雇了13名民工充當「犯罪嫌疑人」,讓他們在拘留所裡呆了3天。

  可以說,「指標制」背後的潛台詞就是,原本是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希望治安越差越好,這樣能多抓很多小蟊賊;原本是維護交通的交警,卻希望違法的越多越好,這樣能開出更多罰單。這也難怪在一些地方交警偷偷執法成風,他們不站在街上維護交通,專門躲在暗處,一有事就出來罰款。大案破不了,專門等著人們違法,這算什麼警察?這不是指標在作怪麼?這不是利益在作怪麼?

  而近年來屢禁不止的各種刑訊逼供案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急功近利,以致採取各種非法手段,製造出許許多多的冤假錯案,「指標制」也是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之一。

  

来源:法制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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