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到7月10日,中國高級法院日前終審宣告,維持一審對原國家藥監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的死刑判決。到7月10日11時59分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網發布快訊,稱經最高法院核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當天上午被執行死刑——但這種執行好像是秘密、神速進行的,甚至連60年前、走上「斷頭臺」的程序也沒有進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判鄭筱萸死刑的中國法律理由是:「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8家製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鄭筱萸身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本應認真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但其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於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註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以上死刑判決」。
一、「殺頭」的中國規則
鄭筱萸,是中國省部級官員中,絕無僅有被直接一審就被判「死刑」的第一人。而與鄭筱萸腐敗數相近、略多點為677多萬元的省委書記劉方仁則被判處無期徒刑。
論官職位,中國在位省部級官員約3000人左右(未包括退休省長、部長,每一個省級區市有在位省部長是4人;包括退位省部長,一個省級政府「四大家」有省部級官員超過50人,中國目前有31個省級區市),在這種「中國特色」的黨政生態環境之下,省部級高官腐敗被「殺頭」,豈能司空見慣、趨之若鶩?中國被殺頭的「省部級」官員,至今還沒有出現過一例,成克傑被殺頭是副總理級別的,胡長青、王懷忠被殺頭是副省級的,而省部長級的李嘉廷、田鳳山、韓桂芝等是被判「死緩」。
論腐敗數字,鄭筱萸腐敗不過649萬餘元,在中國官場不過是小小小菜一碟。
現在是:鄭筱萸是否上訴?不上訴,則必被殺頭無疑。尋求上訴改判,可能是鄭氏唯一可以拿到、唯一的一根救命稻草了,也是鄭氏用歷史「事實」來證明自己的唯一一條「活」路了。若真是上訴,若與中國所有被判「死刑」的「巨貪」們適用法律、律條量刑等條款細節做比較,鄭氏最起碼可以得到改判「死緩」——這是與中國絕大多數巨額貪官比較之後得出的必然結果,但這也足以起到殺雞給猴看——中國懲治腐敗因體制根源匱乏的表面決心。因為中國反腐敗的「制衡」、生態環境依然空前嚴峻,建立一個正常國家的「生態環境」制衡制度,依然山高皇帝遠的看不到任何盡頭……
中共自1921年7月1日誕生算起,至今86年多,殘酷暴力的「路線鬥爭」貫穿於共產黨血腥歷程的任何一步。暴力革命,暴力執政,暴力殺戮,幾乎成為這個政黨生存、維繫的唯一途徑。從革命黨,改造成合法的執政黨,中國的路還很遠很遠——
二、中國貪官現狀樣板
判鄭筱萸「死刑」,是近幾年來「貪官」中最重中之重的案例之一了,對省部級的高官判死刑,這是中國近40年來幾乎是「絕無僅有」。這表明:在中國法律規則沒有調整的前提下,個案的嚴重性或上層的公識、法官判罰的尺度發生了巨變,也反映了中國高層對反腐敗決心和力度的左右搖擺、拿捏出現高低不同,對高官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更是上下左右、難以揣摩到位。中國刑罰量刑的標準,的確值得歷史、懲治腐敗來加以深思和考量。
● 中國貪官及刑罰數據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