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鬧離婚姐姐「幫助」轉移財產拒不歸還

發表:2007-09-0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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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與妹夫鬧離婚,為「多分些財產」,姐姐和姐夫等親屬挺身而出,來幫妹妹「保管」事先被轉移的數十萬錢款。誰知後來,妹妹回心轉意,打消了離婚念頭。姐姐和姐夫卻翻臉不認賬,拒不退還部分財產14.5萬元,被妹妹以刑事自訴方式告上法庭,最終被認定構成「侵佔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鬧離婚 娘家人幫忙「轉」財產

妹妹叫阿芳,30歲。姐姐阿娟大她兩歲。姐妹倆早年一同從江西南昌來到廣州做生意,兩家人均住在西關老城區。

2005年5月,妹妹阿芳萌生與丈夫離婚的想法。於是她召集了哥哥阿國、姐姐阿娟、姐夫阿強等親屬一同商量:如何能讓阿芳在離婚時多分些財產。他們聚集在廣州市的一間賓館,最後決定要先將阿芳的財產轉移。因此5天內,阿芳提取了大筆的現金,並將其中24.5萬元轉入姐姐的賬戶、15萬元通過另一親屬的賬戶轉入姐夫的賬戶,並把36.5萬元轉入哥哥的賬戶。

收款的親屬們均簽了收條,並答應在阿芳離婚之後再把這些錢還給她。

拒還14.5萬 姐妹鬧上公堂

誰知,雨過天晴,阿芳又決定不離婚了,遂要求姐姐、姐夫歸還之前托他們保管的那39.5萬元。但是阿娟和阿強一共只退還了25萬元。哥哥阿國悉數奉還,姐姐阿娟卻這麼「不痛快」,阿芳很是不解,為此多次向姐姐催要併發出了《催款信》。其間,姐妹倆發生了肢體衝突,以至於得由派出所介入來調解。即使這樣,阿芳仍未討回那14.5萬元。

最後阿芳夫婦竟向荔灣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狀告姐姐和姐夫犯下「侵佔罪」。一審法院認,阿娟夫婦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均已構成侵佔罪。鑒於其犯罪後能認識錯誤並改正,向法院交納14.5萬元用於退還自訴人阿芳夫婦,「減輕了犯罪的危害性,情節輕微」,因此免予刑事處罰。

終審:定性無誤免刑並無不當

對於這個「定罪免刑」 的一審判決,雙方均表示不服,同時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廣州中院近日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經多次追討,阿娟夫婦仍拒絕返還代管款14.5萬元,「時間長達一年多,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行為構成侵佔罪的行為特徵」;雙方是否存在合夥經營關係沒有確鑿的證據,且是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的事實沒有關聯。

法院還認為,本案不屬於人身損害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阿芳夫婦要求賠償被侵佔款項的利率損失,並沒有法律依據;並且,僅僅從雙方發生爭執打架一節,還不能作為認定阿娟夫婦犯侵佔罪「情節嚴重」的依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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