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闹离婚姐姐“帮助”转移财产拒不归还

发表:2007-09-0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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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与妹夫闹离婚,为“多分些财产”,姐姐和姐夫等亲属挺身而出,来帮妹妹“保管”事先被转移的数十万钱款。谁知后来,妹妹回心转意,打消了离婚念头。姐姐和姐夫却翻脸不认账,拒不退还部分财产14.5万元,被妹妹以刑事自诉方式告上法庭,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占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闹离婚 娘家人帮忙“转”财产

妹妹叫阿芳,30岁。姐姐阿娟大她两岁。姐妹俩早年一同从江西南昌来到广州做生意,两家人均住在西关老城区。

2005年5月,妹妹阿芳萌生与丈夫离婚的想法。于是她召集了哥哥阿国、姐姐阿娟、姐夫阿强等亲属一同商量:如何能让阿芳在离婚时多分些财产。他们聚集在广州市的一间宾馆,最后决定要先将阿芳的财产转移。因此5天内,阿芳提取了大笔的现金,并将其中24.5万元转入姐姐的账户、15万元通过另一亲属的账户转入姐夫的账户,并把36.5万元转入哥哥的账户。

收款的亲属们均签了收条,并答应在阿芳离婚之后再把这些钱还给她。

拒还14.5万 姐妹闹上公堂

谁知,雨过天晴,阿芳又决定不离婚了,遂要求姐姐、姐夫归还之前托他们保管的那39.5万元。但是阿娟和阿强一共只退还了25万元。哥哥阿国悉数奉还,姐姐阿娟却这么“不痛快”,阿芳很是不解,为此多次向姐姐催要并发出了《催款信》。其间,姐妹俩发生了肢体冲突,以至于得由派出所介入来调解。即使这样,阿芳仍未讨回那14.5万元。

最后阿芳夫妇竟向荔湾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姐姐和姐夫犯下“侵占罪”。一审法院认,阿娟夫妇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占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向法院交纳14.5万元用于退还自诉人阿芳夫妇,“减轻了犯罪的危害性,情节轻微”,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终审:定性无误免刑并无不当

对于这个“定罪免刑” 的一审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同时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经多次追讨,阿娟夫妇仍拒绝返还代管款14.5万元,“时间长达一年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双方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没有确凿的证据,且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

法院还认为,本案不属于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阿芳夫妇要求赔偿被侵占款项的利率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仅仅从双方发生争执打架一节,还不能作为认定阿娟夫妇犯侵占罪“情节严重”的依据,原审量刑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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