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與新聞自由
發表:2007-09-29 01:38
2007年8月30日中國通過「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共表示,制訂此法律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並減輕因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前身是「緊急狀態法」。「緊急狀態法」的構想源自於2003年的SARS疫情。在SARS危機中,中國政府出現資訊不流通、地方官員處置緊急狀態能力不足等問題。這使得中共開始思考要以法律的形式來加強官員對於緊急狀態的處置能力。然而,「緊急狀態法」草案建議稿提出後,引起學界不少爭議。在一般民主國家中,「緊急狀態」是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時,不得已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中國類似的重大危機不多,反倒是地方性、突發性等公共事件屢見不鮮。因此,「緊急狀態法」改為「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便因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四類當前中國最容易爆發的突發事件。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過程中,新聞媒體可否自行發布突發事件報導的規定曾經引起激烈討論。「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如有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資訊,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5條還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此一箝制新聞自由的規定引起極大爭議,最後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
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大官員問責力度,規定政府官員在突發事件處理中應保護公民權利。「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政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應選擇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政府部門若為處理突發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不能返還或者財產被毀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如果違反規定,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過程中,外界可以看到一些進步的現象。中共願意刪除原草案中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資訊」的規定,顯見大陸社會中已出現一股重視言論自由的聲浪,使得中共必須輕取他們的意見。此外,中共也開始理解,在維護公共安全的突發狀態下,官員也有義務保護公民權益,或盡快給與適當補償。這種重視個人主義的觀念與過去只講求「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集體主義思想有所不同。看到中國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立法過程中,開始尊重新聞自由與故人主義,不能不承認這是一種進步。接下來,就要觀察這些在法理上的進步否能在官員執行任務中確實做到,因為集體主義、黨管媒體都是從中共建政一直延續下來的觀念與制度遺產。(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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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前身是「緊急狀態法」。「緊急狀態法」的構想源自於2003年的SARS疫情。在SARS危機中,中國政府出現資訊不流通、地方官員處置緊急狀態能力不足等問題。這使得中共開始思考要以法律的形式來加強官員對於緊急狀態的處置能力。然而,「緊急狀態法」草案建議稿提出後,引起學界不少爭議。在一般民主國家中,「緊急狀態」是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時,不得已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中國類似的重大危機不多,反倒是地方性、突發性等公共事件屢見不鮮。因此,「緊急狀態法」改為「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便因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四類當前中國最容易爆發的突發事件。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過程中,新聞媒體可否自行發布突發事件報導的規定曾經引起激烈討論。「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如有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資訊,將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5條還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此一箝制新聞自由的規定引起極大爭議,最後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
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大官員問責力度,規定政府官員在突發事件處理中應保護公民權利。「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政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應選擇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政府部門若為處理突發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不能返還或者財產被毀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如果違反規定,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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