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對政治犯的死刑判決

作者:單廟法 發表:2008-05-2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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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國政府在文革運動期間殘酷鎮壓人民的死刑判決具體案例被害者系我的父親單松林,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區東餘杭路867弄31號。上海市第一製藥廠工人(上海市虹口區商邱路387號、電工)。

1967年3月10日,我父親單松林被中國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關押於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車站路×××號政治犯專屬關押地)。

我父親單松林從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關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處決,一直沒有和我們家屬有過任何接觸,一切處於中國政府對我們家屬的封鎖、隔絕狀態中,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毫無司法程序,一切處於中國政府暗箱操作狀態中,我們家屬既不知他在獄中的關押受審情況,也不知他所犯所謂的反革命案件的具體內容情節。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時左右, 中國政府在上海市陝西南路文化廣場組織召開全市數萬人公判大會,同時向全市各單位電視實況轉播。

公判大會上我父親單松林遭到了施暴者的非人、野蠻的殘酷虐待,施暴者將被害者五花大綁、脖頸上掛著寫有"堅決鎮壓反革命分子單松林" 字樣的標牌,在炎熱的高溫下、對被害者施以殘酷的噴氣式極度彎腰揪鬥達數小時之久。隨後中國政府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處反革命犯單松林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接著中國政府在全市組織、製造恐怖氣氛,施暴者在解放牌卡車上將被害者單松林五花大綁,脖頸上掛著"堅決鎮壓反革命分子單松林判處死刑"字樣的標牌,在全市主要街道向路人遊街示眾。 臨處決前再次對被害者實施人格羞辱、肉體摧殘,以達到殺雞儆猴、教育民眾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極,.........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召開公判大會這一天,我母親在單位上班,被所在單位造反派組織派人嚴密的控制著,有關我父親被公判的消息也被嚴密的封鎖著,對召開公判大會一事我們家屬都被蒙在鼓裡,而我們所在裡弄的鄰居卻被有效的組織觀看公判大會電視實況轉播。我們家屬準確得知單松林被判處死刑的消息是當天晚上7點多中國政府公安人員前來送達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及收屍通知書的時候。

在中國政府公安人員來我家之前,整個裡弄已經人滿為患,我們家門口前擠滿了圍觀的人群,那時我們家屬已經預感到不祥之兆的降臨,當時我正在家裡澡盆內洗澡,看見樓上阿姨(鄭荷清),我便問了阿姨說:"外面這麼多人為啥?是不是我父親被判刑了?"阿姨回答我說:"你爸爸被槍斃了,犯了反革命罪!"聽了阿姨的回答,我當時腦子一片空白,人一下子癱軟在澡盆內,呆坐水中浸泡一個多小時未起。

當天晚上7點多中國政府公安人員前來我家告知我們家屬:"反革命分子單松林因反革命罪已被我人民政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已被處決,你們家屬必須和他劃清界限".........說了一大通文革語後,公安人員將死刑判決書及收屍通知書交給我母親,母親顫抖的接過判決書及收屍通知書,面對公安人員雙目緊閉,仰天長嘆,止不住的潸然淚下。

當時我奶奶(張秀英)聞之兒子被槍斃後已昏死在床上,兩個未出嫁的姑姑全畏縮在奶奶的床前。那天晚上我們4個未成年孩子都被嚇得瑟瑟發抖,整個家庭處於地坼天崩之中。

隨後中國政府公安人員竟將死刑判決佈告書貼在我家門口的牆上,對我們活著的家屬實施人格羞辱、精神暴政,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張貼公示以詔天下。有關我父親案件的報導在當年解放日報、文匯報上都有記載。

在那癲狂的年代,一些癲狂、愚昧、無知的人們在這一天晚上對我們做出的瘋狂舉動,視我們家屬為另類,視我們家屬為豺狼虎豹。整條裡弄被癲狂、愚昧、無知的人們所塞滿。癲狂、愚昧、無知的人們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分子單松林""槍斃反革命分子單松林""打倒反革命家屬馬鳳英""打倒反革命分子單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大門被砸壞,窗玻璃全被砸碎。顯現出"凡是整中國人最厲害的,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凡是出賣中國人的,也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凡是陷害中國人的,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 中國人窩內鬥的醜陋特徵(柏楊《醜陋的中國人》摘要),想起當年這些醜陋的血腥暴行至今都膽顫心驚。

我父親被害時年僅38歲,父親死後留下無經濟收入的老母張秀英58歲,我母親馬鳳英37歲及4個未成年的孩子。單松林之母:張秀英時年58歲(1993年去世)、單松林之妻:馬鳳英 時年37歲(1999年7月22日去世)、單松林之子:單廟福 時年18歲(現已精神病)、單廟法 時年11歲、單廟根 時年8歲(現已精神病),單廟榮 時年5歲。

因為父親的緣故,我們的家庭遭到了中國政府非人不公正的株連,受到了無數的迫害與羞辱,自那以後我母親及4個未成年孩子便成了所謂的反革命家屬, 備受人們的歧視和欺凌,我們生在新社會,苟且偷生的活在紅旗下。

我母親被人們戲稱為"反革命臭婆娘",我們被戲稱為反革命狗崽子或槍斃鬼的兒子。任何人可以往我們身上潑屎、撒野、扣帽子。我們原來的住房就不寬敞,中國政府甚至將我們東餘杭路867弄31號唯一的二間住房(灶披間、亭子間)予以全部沒收掃地出門,我們被趕盡殺絕,一家五口只得擠住到奶奶不到7平米的後客堂。

不知哪來的紅衛兵一次次無休止地對我們一貧如洗的家進行抄家折騰,讓我母親跪在毛澤東的像前替我父親再次謝罪還債,甚至連我父親生前的照片及我們的全家照片都給抄去銷毀,徹底抹去我們對父親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紅衛兵來我家看見我母親在流淚,頓遭紅衛兵的怒罵與耳光,在那時,我母親在人前是不能為父親流淚的,更不用說燒紙祭奠。

我們經常在半夜裡被母親淒涼的偷哭聲而哭醒,我母親幾次想尋短見,都被我們跪著哭喊著、哀求著給軟下心腸而放棄輕生念頭,母親實在是捨不得我們年幼的孩子而獨自離去。同是人類為何殺了一個還不夠,還要對我們活著的家屬趕盡殺絕???

我和我母親前往龍華殯儀館去收屍時,我們根本見不到被害者的屍體,我母親當時要求面見被害者的屍體時,被龍華殯儀館的工作人員怒斥為同情反革命分子而遭訓責,中國政府當年究竟如何處理我父親遺體的,至今還是個迷.........???

我母親在工作單位裡(原上海市唐山路房管所、現改為北外灘物業管理所)倍遭人們的歧視和羞辱,一次次的遭批鬥,每天要向工作單位匯報思想,甚至讓我母親對中國政府的處理結果作出違心表態,要和反革命丈夫從思想上、感情上劃清界限,徹底的抹去反革命丈夫在母親思維中的印記。母親在工作單位裡幹的是別人不願幹的重活(拉人力車),為了改變人們的觀念,改善自己的處境,我母親在工作單位裡還得主動幹活,以求得人們的寬容與善待。

我母親一人每月靠25元工資一直艱難地把我們4個未成年孩子撫養長大,每天起早摸黑,既當爹又當娘。在單位裡我母親夏頂烈日,冬侯嚴寒,拉著人力車,風裡來、雨裡去,飽嘗人間疾苦,母親來到這個世界是前世欠了誰注定來還債的???

我母親一身清白、正直,為何要遭此等羞辱打擊???

問蒼天公理何在???是誰造就了這一人間悲劇???相信歷史最終會給出答案!!!

母親為了撫慰、悼念丈夫,為了我們4個孩子一直守寡,終身未改嫁。直至1999年7月22日我母親在上海市胸科醫院心內科病房因心臟病(當年受驚嚇所致),懷著悲憤、委曲、痛苦、無奈的心情,含淚離開了這個黑暗的世界,徹底地解脫人世的悲涼而自我超度。

母親在世曾言:"若有來世絕不投胎........."。

1979年至1986年我母親在世時,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無數次提出書面申訴,均被中國政府上海市高、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中國政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這樣寫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駁回上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兩次駁回申訴也是正確的,均應予以維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這還是法律嗎???判決是正確,只是(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 )。

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一文中這樣寫道"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緻,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按毛澤東對革命的定義,在中國歷次政治運動中被枉殺、冤殺的各界人士也就不難理解了,我父親便是其中一例。各種駭人聽聞的故事都是在這一理論的指導下完成的。

按照這一革命定義,中國所有非暴力因言論思想獲罪的反革命分子,都是反對暴動、暴烈行為的非暴力的民主思想進步人士。這些非暴力的民主思想進步人士,面對中國的前途、民族的命運,他們有獨到的思想見解,有對民族命運的擔憂。他們在那種人人自危、萬物劫難的險境下,面對歷次政治運動中暴動、暴烈的行為,作出了人類與生具有的思維反應,表現出了絕大多數人中國人不敢為的勇敢,雖然他們為爭取中國的民主進程獻出了寶貴的生命,但他們的思維方式、行為模式是積極的,他們的精神是永恆的。

中國政府至今未對文化大革命這一反人類的殘暴性作出深刻地反省,仍大量的維持著歷次政治運動中對非暴力民主思想進步人士的死刑判決,我父親所謂的反革命案卷仍被世人遺忘而沉睡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檔案室裡。作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利益集團的同黨。

中國政府維持著這些反革命案件的死刑判決是對"革命是暴動、暴烈的行動"定義的認可和捍衛,是對生命的蔑視,是對國際社會關於人權普遍性的原則的藐視和挑戰,是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普世人權價值等法律的猥褻和褻瀆,中國政府簽署一系列國際公約只是一種權宜之計。

時至今日為了中華民族的下一代免遭此等殺戮與羞辱,為了被害者的冤靈不再牽繞,作為受害者家屬人類的一員,必須向國際社會、正義賢達人士,揭露公布中國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所謂單松林反革命案件處理中,表現出的滅絕人性、慘無人道的殘暴性和欺世盜名的虛偽性本質。"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我們有夢想嗎???中國大陸人民至今生活在一國兩制中,我們有的只是一個噩夢!!!

本人含淚懇求希望能得到國際社會、民主國家有正義良知的記者們的採訪,期待有正義良知的記者們的到來,含淚懇求您們的到來。如果有為難之處請轉交其他相關國際人權組織,本人也已作好再受中國政府迫害的思想準備。

馬丁·尼莫拉牧師在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的著名短詩:"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聯繫方法:中國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143弄59號電話:86-021-6364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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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願自理一切採訪費用
真相公布者:單廟法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二份

最高指示

敵人是不會自行消滅的。無論是中國的反動派,或是美國帝國主義在中國的侵略勢力都不會自行退出歷史舞臺。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單松林,男,三十九歲,江蘇省淮安縣人。逮捕前在國營上海第一製藥廠做工,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現在押。

案由:反革命反革命犯單松林思想極端反動,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一九六五年因進行盜竊犯罪活動受到處分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對我無產階級專政更加仇恨,蓄謀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單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並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採取各種狡猾隱蔽的手段,張貼和散發在本市虹口、楊浦、黃浦等九個區的街道、裡弄、商店、機關及居民家裡。與此同時,還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這些反革命傳單、標語和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蔑我偉大領袖毛主席、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更為嚴重地是,當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展後,單犯竟明目張膽地把反革命印章蓋到張貼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關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畫像上,並且還散發攻擊、污蔑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標語、傳單,瘋狂地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單犯在進行反革命活動時,被革命群眾當場扭獲。

以上罪行,有廣大革命群眾的檢舉揭發材料和查獲的反革命傳單、標語、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餘件罪證所證實單犯;亦完全供認不諱。
本院確認:反革命犯單松林,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長期來採取各種手段,大量張貼、散發、投寄反革命標語、傳單、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蔑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一個罪大惡極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必須堅決鎮壓。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處反革命犯單松林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原審被告人:單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蘇省淮安縣人,原係上海第一製藥廠工人,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

單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上訴後,本院於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單妻馬鳳英不服判決,曾於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訴,本院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滬高刑復字第1177號通知書駁回申訴,並於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頭駁回申訴。現馬鳳英仍不服,繼續提出申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重新進行審理查明:單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和匿名信件,大肆進行張貼、散發和投寄,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應予嚴懲。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判處單松林死刑並無不當。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駁回上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兩次駁回申訴也是正確的,均應予以維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周秀萍
審判員:俞志毅
代理審判員:馮偉強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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