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審判楊佳 執法者違法

作者:邊書坤律師 發表:2008-09-0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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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公開:從楊佳案庭審謝絕媒體旁聽、不發放旁聽證談起

北京市朝恆律師事務所 邊書坤律師

2008年8月26日下午1:00楊佳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報導此次庭審謝絕媒體旁聽,也不對外發放旁聽證,想旁聽此案的上海公民也不得其門而入。這消息對於關注此案的人們來說很是讓人失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公開工作應當遵守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 關司法解釋關於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當事人提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當事人意見、社會一般理性認識等因素,必要時徵詢專家意見,在合理判斷基礎上作出決定。

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畫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增進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瞭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該規定並把加強審判公開工作提到了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的高度。

對比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楊佳案開庭審理謝絕旁聽的做法,我真的懷疑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只不過是一張廢紙。

庭審對媒體公開、接受媒體監督就是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設計,是建立司法獨立制度的前提。沒有媒體監督的司法制度、審判制度是不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的,沒有媒體的監督就會破壞司法獨立的制度價值、破壞司法公正的時限、破壞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

楊佳案是一起有著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殺人案。既不涉及國家機密也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審判程序本來應該公開透明地進行,讓全國關注此案的人民群眾看到程序公正的價值所在,可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難免讓人大失所望,對審判公開、程序公正的期待落空,這種做法無疑大大損害了人民司法在人民中的威信。

據報導今天上午10點楊佳案將進行宣判,不知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能否做到公開宣判,我拭目以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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