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百億版權案枉判紀實(續二) (組圖)

---最高法院撤掉上網判決要掩蓋真相嗎?

作者:程志遠 發表:2010-11-10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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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上午9時我到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法院試圖查閱案卷的資料和能得到蓋有最高法院公章聽證筆錄複印件,在傳達室門衛讓我先與檔案管理人員用電話聯繫,可傳達室並沒有可供使用的電話,也不提供檔案管理員的聯繫電話,我只好用自己的異地手機查檔案管理員的聯繫電話,打通電話我說:「我要閱卷和複印聽證筆錄」。檔案管理員先問我,「你要幹啥」?我回答說「我要繼續申訴」。他說:「檔案不在他這,你找書記員要」。於是,我當即打通了電書記員包碩的電話說明我要閱卷和想得到蓋有最高法院公章聽證筆錄複印件,包碩問我你想幹啥,我說裁定書多處事實認定錯誤,並且存在捏造事實行為。我一定要要繼續申訴」。包碩說:「你突然來我沒有準備,你先回去用電傳傳過去,或寄去。」於是我信以為真,只好回家等候。回家後又給包碩打電話,她告訴找辦案人馬秀榮並給了一個電話號碼,可這個電話號碼打了一個多月也沒人接,再給包碩打電話也沒人接,我自己感到我被耍了。


圖1:最高法院主審法官馬秀榮


圖2:吉林省高級法院判決書首頁

4月5日我上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查看上網判決書和裁定書,發現4月2日以前的還有的吉林省高級法院對我上訴做出二審判決書(2006)吉民三字第177號全文內容突然全部被刪除,直至今日仍然只有案由、案號、合議庭成員名單在網上。或許我3月30日的電話可能驚動了審判長於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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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最高法院審判長於曉白

那麼,同一案件的二審判決和最高法院的裁定書存在什麼問題使之不得不從網上撤掉,通過以下對判決書和裁定書主要事實認定的對比及分析便可便可知其一、二。

最高法院百億版權案捏造事實一案的一、二審判決是由長春市中級法院院和吉林省高級法院做出的,在確定著作權歸屬的主要事實認定上與最高法院還存在重大差別,我僅指出其中的主要兩點主要差別:

第一、是同一軟體還是不同軟體的差別

一審認定事實認為:在熔退休前在TQ-16機上開發的1982年版軟體與退休後在微機上開發1997年1.0版、2003年的2.0版不同的軟體是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的關係,是同一作品。是對1982年版軟體的升級,著作權不發生變更。(見二審判決第10頁倒數第9行其至第11頁第1行止)


圖4:吉林省高級法院判決書第10頁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審無異。程在熔在職時就參與編寫了該軟體」,(見二審判決書第17頁12行)


圖5:吉林省高級法院判決書第17頁

最高法院裁定認為「本案爭議軟體系內力分析軟體1.0及2.0,電力設計院1982年、1991年開發的軟體與本案爭議軟體沒有直接關係。原審判決對上述軟體存在關聯的認定不影響對爭議軟體著作權歸屬的判斷。至於一審判決有關上述軟體系源程序與目標程序關係的觀點,二審判決並未採納,亦不會對爭議軟體著作權歸屬產生影響。」(見裁定書第7頁第5行)


圖6:吉林省高級法院判決書第7頁

第二、參加開發與職務創作的差別

二審法院認為:程在熔是參加開發,作品的性質為法人作品。(見第19頁15起16行止)


圖7:吉林省高級法院判決書第19頁

最高法院認為: 「雖然程在熔在編寫內力分析軟體1.0及2.0源程序時已經退休,但其參與內力分析軟體1.0及2.0的開發,仍以原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享受原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程在熔與電力設計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關係。……屬於職務創作」。(見裁定書第7頁倒數第7行)

【分析】

從以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的看,1982版與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本應屬於三版不同的軟體,被錯誤的認定為同一軟體。二審法院只是沒有提1982年版與1.0版和2.0版軟體是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的關係,但把三版認定為同一軟體還是一致的沒有任何本質的區別;這完全是混淆是非,指鹿為馬的欺騙做法。但一、二法院認定程在熔退休後開發的1.0版和2.0版是參加開發,而不是職務創作行為。東北電力設計院也從未說過程在熔開發1.0版和2.0版是職務創作行為,也是參加開發。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參加開發者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應為雙方共有。很明顯一、二審判決把程在熔退休後開發的1.0版和2.0版的軟體著作權判定全部判定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不僅違反事實,而且結論本身也是違反法律的。

最高法院否定了一、二審認定的1982年版與1.0版和2.0版是同一軟體的認定,這等於否定了一、二審判定1.0版和2.0版的著作權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最為主要的事實基礎。而對一、二審判決著作權歸屬的錯誤最高法院並不想糾正,而是以「亦不會對爭議軟體著作權歸屬產生影響。」來文過飾非,並用捏造的事實來取代一、二審的指鹿為馬。然而,認定程在熔退休後的開發為「職務創作」,這畢竟是最高法院一手捏造的事實,它從本案所有的證據中找不到任何證據,從一、二審判決也找不到任何依據。只要對照原來在網上的二審判決書和裁定書,主要事實認定前後明顯不一,「職務創作」的謊言就會不攻自破,判決書和裁定書明顯都存在嚴重的枉法裁判行為。而如今二審判決書被從網上撤掉,只剩下最高法院裁定書的一面之詞,這樣其客觀效果,起到了讓讀者難以發現裁定書存在的枉法裁判問題,同時也掩蓋了一、二審判決的枉法裁判。但是即使這樣卻仍無法徹底掩蓋裁定書與一、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的差別。此外,更無法掩蓋一、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存在著對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行為不作為的行為。

眾所周知,罪惡怕見陽光,最高法院從網上撤掉二審判決書的行為本身只能讓更多人認為這是在掩蓋事實真相,其結果也只能是欲蓋彌彰,這更加暴露了一、二審判決書和裁定書存在枉法裁判行為,將會有更多的人因此而質疑本案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合法性。請不要忘記,一句謊言至少要用一百句謊言來掩蓋;當事人雖笨,但還能分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所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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