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幹部公車私用外出旅遊撞死兩人

發表:2011-11-15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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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立冬日,S244公路,博羅公莊鎮維新村路邊,立著一塊「南無阿彌陀佛」的石柱,幾株鮮花在風雨中搖擺。大約四個月前,7月10日下午4時30分,51歲的石國良和45歲的劉秀群被一輛車牌為粵BX7342的商務車撞死在此,他們的兒子石文彬說,撞死他父母的車是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辦的公車,當時被挪作私用去龍門旅遊,事發後他們家得到了82萬元的賠償,條件是雙方私了,死者方絕不再追究任何經濟和刑事責任。

這是深圳建特區以來公車私用最嚴重的交通事故之一,當時私自調用該輛公車的是福田區沙頭街道辦出租屋綜合管理所所長凌小紅。11月9日,福田區沙頭街道辦出租屋綜合管理所所長辦公室大門緊閉。管理所工作人員稱,事故中凌小紅也受傷嚴重,腦出血昏迷不醒,搶救清醒後現今患有間歇性失憶和暴躁,一直在家休養,至今仍無法回來正常上班。目前,凌小紅正在接受福田區紀委調查。
   
死亡路段的猛烈撞擊

   
石文彬沒有見到車禍現場,他和兩個姐姐第二天才從交警方面得到父母雙亡的消息。石文彬說,在殯儀館見到父母屍體的時候,母親的頭部被撞爛了,死狀頗慘,所以當地迷信的村民才在村口立起「南無阿彌陀佛」的石柱。
   
路邊的雜貨店老闆目擊了車禍發生的過程,「商務車車速很快,肯定上90(公里每小時)了,超過100都有可能。」老闆說,石國良和劉秀群估計是要回維新村娘家,因此摩托車必須轉彎開往村內,兩車躲避不及,‘嘭’的一聲,摩托車被撞飛出去,石國良和劉秀群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摩托車上的一箱新鮮荔枝散落了一地。
   
網友「創藝無奈」也是目擊者,根據「其四個小時後在惠州西子論壇上發帖中上傳的圖片來看,摩托車幾乎已經粉碎,商務車損傷也頗嚴重,整個車身像扭曲的易拉罐一樣,嚴重變形。
   
辦案人員趕到現場後,劉秀群夫婦已經死亡,辦案人員表示,事故中的商務車是白色的9座東風風行,車牌為粵BX7342,司機為40歲的歐姓深圳男子,事發時由龍門縣往惠州小金方向行駛。侯志權說,事後辦案人員對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是,由於劉秀群夫婦無證駕駛,並且在交叉路口未讓優先通行一方先行,因此負主要責任。
   
「從現場撞擊的強度和目擊者的證詞來看,商務車是否超速駕駛呢?」南都記者瞭解到,S244線是限速60公里/小時的省道。對此,侯志權稱因為沒有錄像監控設備,因此無法作出超速判斷。
   
但石文彬則認為商務車的速度肯定超過了100公里/小時,「剎車印又長又深,車禍過去兩天後,馬路上還有黑色的印跡,再說速度60公里/小時,怎麼會發生這麼猛烈的撞擊?」
   
公車方主動協商賠償

   
劉秀群夫婦留下了3個兒女。大女兒石雲輝與二女兒石豪輝已經出嫁,而小兒子石文彬今年20歲,由於患有癲癇,無法外出工作,現在寄居大姐家由石雲輝照顧。

「父母剛起了新房子,還沒住進去過。」石雲輝想起父母辛苦了一輩子,就這樣走了,至今還有些不敢相信。石雲輝說,母親的娘家一直過得不好,大舅也因交通意外死亡,小舅劉志平因為家中貧窮,連妻子都換不住跑了,就靠2畝地養活老人和兒子,父母因此經常會帶錢回娘家,幫忙農活,7月10日那天,父母便是帶著袋荔枝回來看望父母,並且收割菜地,只是沒想到,在離娘家還剩2公里的路口,便與家人陰陽相隔。
   
因為石雲輝懷孕,石文彬年輕,所以劉秀群夫婦的身後事交給了石雲輝的丈夫林強(化名)處理,林強說,他們一直不滿的是,兩個人死了,到現在也沒看見商務車司機歐池昌和街道辦的領導(指凌小紅)當面道歉。
   
林強說,車禍後第三天,他準備帶人到博羅去找人討說法,這個時候,商務車方派出2名代表前來道歉並協商後續處理事宜,分別是司機歐池昌和凌小紅的代表,那名代表是姓黃男子。
   
82萬元「徹底」私了

   
「我們提出了100萬元的賠償,雙方最後以82萬元達成了協議。」石雲輝表示,事發10天後,雙方就達成了協議,她向南都記者展示了家人和對方簽署的協議書,其中有一項要求寫道:「對於辦案人員對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無論責任如何認定,乙方(石雲輝方)均予認可。……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上,甲方留著歐池昌的簽名與手指印,乙方則留了石雲輝等6名家屬的簽名、手指印,底下還有辦案人員「情況屬實」的蓋章。
   
賠償的迅速達成、賠償金額的數字都和普通交通事故有所不同,深圳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寶松表示,由於劉秀群夫婦屬於農村人口,按照國家的死亡賠償金標準也就每人15萬元左右,而且還要根據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進行分擔,公車方屬於次要責任,「應該說每人41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金額,肯定是高於正常水平的。」
   
部門回應
   
傷者病情不穩故未深入調查
   

交通事故發生後,福田區沙頭街道辦第一時間獲悉了消息,街道辦書記麥振新表示,車牌號為粵BX7342的涉事車輛確實是公車,由福田區房屋租賃管理局購買,供底下十多個管理所使用。
   
挪用公車陪母親散心
   
麥振新介紹,凌小紅2010年11月底才調任沙頭街道辦,工作非常認真,但由於「做事情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不留情面,估計也得罪了一些人」。他說,此前凌小紅的母親病重,凌小紅便想著帶母親外出遊玩散散心,而歐池昌的老家剛好在那邊,於是用了單位公車,結伴而行。
   
麥振新說,事故發生時,歐池昌一家3口和凌小紅都在車上,其中凌小紅坐在中間座位,相撞時被甩到前面,受傷最重。歐池昌的妻子和小孩坐在最後一排,受傷並不嚴重,而凌小紅的母親則在另外一輛私家車中,因而無事。「凌小紅腦出血昏迷不醒,轉送至惠州人民醫院,後來轉至福田區人民醫院,目前已經清醒過來,正在家中休養,一直沒有上班。」
   
患間歇性失憶和暴躁
   
11月9日,沙頭街道辦出租屋綜合管理所的一名員工表示,凌小紅的事件整個福田區公務員系統都引起很大議論,出去開會每每都有人問:「你們單位那個所長怎麼處理的?」
   
處理結果被拖延了四個月,作為深圳建特區以來公車私用最嚴重的交通事故之一,既然事件已經確認,為何沒有下文?麥振新解釋:「醫生說她(凌小紅)現在患有間歇性失憶和暴躁,我們10月上旬到過她家看望,她都不認得我們了。不過後來聽說紀委的人去看她,她能認出來。」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擔心調查此事會對凌小紅造成更大刺激而導致嚴重後果,因此等其情況好轉再進行相關處理。
   
不過,麥振新一再強調,之前已經將事情向福田區委上報,相關的處理工作由區委進行,並不由街道辦負責。
   
■有此一說
   
 吳立民:公車私用出車禍應通報

   
「我覺得政府遲遲不向公眾及媒體通報這起交通事故,不緊急給出處理意見,都是不妥當的。」市人大內司委委員吳立民說,只有通報事故的嚴重後果,才能對深圳目前氾濫的公車私用起到警示作用。
   
吳立民說,媒體關注到這起交通事故,是因為它產生了比較嚴重的交通後果,實際上生活中還有很多起公車私用,被人們忽視並且習以為常。「凌小紅只是個科級幹部,就可以這麼簡單調用公車,你想想深圳有多少這樣的幹部呢?」
   
吳立民認為,凌小紅事件只是個案,政府應該深思,為什麼她可以很簡單地使用公車去旅行,為什麼一到節假日,深圳很多單位的公車就變成了私家車,「我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寫過文章《公車私用是腐敗表現》,一輛公車一年養下來至少四五萬元,我做人大代表的10年,每年都在提公車改革的建議,比如貼標、衛星定位,但是建議只是建議,每年得到的回覆都是要等國家有關部門出臺規定。」
   
吳立民希望,媒體可以充分討論這次嚴重的公車私用交通事故,藉此能夠真正撬動深圳「艱難的公車改革之路」。
   
 ■事件追問
   
1.為何調查多月仍無結果?
   
事故發生於7月份,隨後福田區沙頭街道辦和福田區委介入調查,已經證實事發當天凌小紅確實是公車私用。然而事發至今已有4個月,為何仍無相關的處理結果?

按福田區沙頭街道辦書記麥振新的說法,凌小紅在事故中受傷嚴重,當時昏迷送至惠州人民醫院,後來回深圳後又曾斷斷續續到福田人民醫院醫治,至今仍未完全恢復,患有間歇性失憶和間歇性暴躁,10月份去凌小紅家裡探望時,她認不出所裡的同事。麥振新表示,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擔心進一步調查會對凌小紅造成刺激再導致不幸事件發生,先等其病情穩定再行調查。
   
2.私了之後是否還應追責?
   
廣東卓建律師所高級合夥人楊林表示,從民事責任方面看,在該起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方既可以提出法律訴訟,也可以和涉事車方協商處理。目前,由於公車方已經向死者家屬方賠償82萬元達成和解協議,這份協議在民事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死者家屬已不能追究涉事車方的民事責任。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涉事車方是否有交通肇事罪由公安交警部門舉證,家屬無權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林介紹,因為涉事車方在此案中負次要責任,涉事車方免於刑事法律責任也是可能的。
   
3.追究公車私用「小題大做」?
   
「如果要較真起來,公車私用當然不妥當,不過現實中其實也沒那麼嚴格,私下用用很正常啊,習以為常了。」深圳市民胡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以前他大學同學父親是公務員,有時會看到同學的爸爸開著單位的車送他同學到學校。
   
「絕對不是小題大做。」在深圳當代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看來,公車私用並非小事,每年中國在公車的採購、維護、日常消耗等方面的支出便高達3000多億元。「公車私用現象非常普遍,不僅是深圳,全國都這樣,這是一種腐敗形式。」劉開明提出,公車改革喊了好多年,公眾也很關注該問題,但多年來一直沒有太大改變,對此他深感無奈。
   
劉開明引用了若干年前香港一名稅務主管利用公車順便買菜便被撤職的典型案例,他認為公車私用現象說到底就是體制的問題。「真正去做,其實一點也不難,但一直沒改變是因為決策者本身就是享受公車的人群。」他提出,如果公車的花費支出由民眾決定,使用公車的制度透明化,以供市民監督,與國際接軌,那麼要解決公車私用的現象並非難事。

来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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