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不可追蹤」美點名谷歌臉書

發表:2012-02-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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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年討論研擬,美國歐巴馬政府週四(24日)正式提出網路隱私權倡議。美國消費者團體與法界人士認為,在現行國會立法不完備之情況下,此時正是制訂美國個人資訊保護標準的最佳機會。

在今日公布的政策報告中,白宮點名要求谷歌(Google Inc.)和臉書(Facebook Inc.)業者與隱私權運動團體合作,依照網路用戶權利法案之原則,設計自動處理消費者資料的程式碼,這項努力有機會讓美國資訊保護之規範接近歐洲的水準。

法界人士指出:「對企業與消費者而言,這是重大的進步。」

根據法案,企業必須遵守個人資訊安全處理規範,而消費者將有更多的掌控權決定自己的資料如何被收集、儲存與分享,包括網頁瀏覽器應提供用戶「不可追蹤」(do-not-track)按鈕功能,該功能可避免業者利用從網頁瀏覽歷史取得的資訊,遞送客制化廣告給用戶。採納新標準的業者也同意不收集運用在信用卡、就業、健保或是保險銷售等項目上之用戶個人資訊。

歐巴馬在報告之聲明表示:「隨著網際網路之進展,消費者信任是數位經濟持續成長的重要關鍵。」

美國商務部將與企業和消費者團體展開會談,根據隱私權法案原則制訂業者自願遵行的標準。主管機關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將負責落實隱私權保護標準。

就在歐巴馬政府要求國會制訂消費者隱私權法案當天,Google也宣布遵從政策,成為大型網路公司中,最後一個同意在網頁瀏覽器增設「不可追蹤」按鈕的業者。Google尚未定出修改Chrome瀏覽器新增不可追蹤功能的時間表。

自由網路瀏覽器Mozilla Firefox(火狐)已在去年加入「不可追蹤」按鈕,微軟公司在數月之後跟進。蘋果本月公布給開發者的最新作業系統「山獅」(Mountain Lion),也在Safari瀏覽器增設拒追蹤功能。「山獅」預計今年夏天正式上市。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兩年時間研擬隱私權法案架構,最終匯整出一份62頁的文件,訂定出要求業者遵循的隱私權保護原則。該政策之目標在確保消費者擁有決定讓企業收集哪些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同時避免業者將資料運用在未明確告知的用途上。

隱私權戰場現已移往美國國會,交由立法者進行討論。隱私權運動人士表示,他們擔心消費者的呼籲被淹沒在以目標性廣告為業的大型科技公司的聲音中。

歐盟上個月宣布,將對已實施17年歷史的隱私權法令進行總體檢,授權27會員國隱私權保護機構,對侵犯個人資訊處理規定的業者進行制裁。

来源:新頭殼new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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