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華裔婦女為何會「冠夫姓」?

發表:2012-09-2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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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華裔婦女應如何冠姓?目前流傳於媒體、網路的海內外華裔女性五花八門冠姓方法,又都有怎樣的「說道」和講究?

宋以前的「雙軌制」

從先秦至唐代,已婚婦女的冠姓法則是「雙軌並行」,既有冠娘家姓氏的,也有冠夫家姓氏的。

比如齊桓公的「夫人三、如夫人六」,史書上記載為王姬、徐姬、蔡姬、長衛姬、少衛姬、鄭姬、葛贏、密姬、宋華子,這九位已婚婦女的冠姓都是娘家姓氏(嚴格地說是國別,這是因為王姬、蔡姬、兩位衛姬、鄭姬都是周朝王族,如果嚴格按娘家姓氏冠姓「姬」,就會出現五名「姬姬」,以國為氏在當時很流行);東漢末女文學家蔡琰、魏晉時女書法家衛鑠,東晉才女謝道韞,都以本來姓名傳世。

有時人們會對這種娘家冠姓動些「手腳」,比如同樣是娘家姓姜,排行第一、生母不是生父嫡妻的,稱為「孟姜」(因此孟姜女其實姓姜,而不是如某些肥皂劇所描寫的姓孟);本來姓羋、排行最幼的,叫做「季羋」;親姐妹嫁給同一個丈夫,會以「長」、「少」綴前區分(如前述長衛姬、少衛姬),等等等等,但這些都可歸於「冠娘家姓」的一脈。

冠夫姓的例子也有。

比如戰國七雄中的趙國,似乎實行的就是冠夫姓:趙國總共傳承了10代,但歷代王后的姓氏多不可考,其中不乏有聲名、政績的,如趙威王的王后,卻以「趙威後」載於史冊。同樣,「趙威後」的女兒嫁給燕國國王,就被趙國人稱為「燕後」,而如果按「冠娘家姓」的傳統,「燕後」應稱作「趙姬」或「贏姬(趙國國姓和秦國相同)」才是。此外,班固的妹妹班昭,時人和史書上都記載作「曹大姑」,就是以其夫姓「曹」冠姓。

但總的說來,這一階段冠娘家姓的居多,冠夫姓的較少,個中理由眾說紛紜,主要有三,一是母系社會傳統遺傳,中國最早的姓氏都是從母,後雖更改,但傳統卻保留了較長時間;二是唐以前女子姓名並不避諱,可以公開,許多女子婚前就已成名,婚後自不便「改頭換面」;三是這一階段婦女可以自由改嫁,像蔡文姬就嫁過衛、劉、董三位丈夫,如果從夫姓,她該叫什麼夫人?

不過總的來說,這一階段已婚婦女從娘家冠姓是常態,從夫姓反倒是特例。前面提到的趙國,趙威王的妻子、女兒固然從夫冠姓,他的生母「吳娃」卻是娘家姓吳;曹大姑雖然被稱作姓曹,但她本名「班昭」也同樣為人所熟知;衛鑠丈夫李矩、謝道韞丈夫王凝之,都是世家大族,知名人士,衛、謝並未曾改嫁過,但謝道韞仍以本來姓名著史,衛鑠被時人尊稱「衛夫人」而非「李夫人」,而此時其夫李矩還健在。

宋以後:冠姓習慣複雜官書出現雙冠姓

宋代以後直到民國初年,保存下來的正式文獻,如戶籍文書,完糧記錄,門牌憑證,訴訟文書等等,對已婚婦女通常採取雙冠姓,如保存至今的一批浙江東陽縣清末民間經濟糾紛文書、契約,其中一方為老婦蔣汪氏;林則徐的母親、夫人,家譜中記為林陳氏、林鄭氏;清代白蓮教大首領王聰兒,官書記名為齊王氏(丈夫名齊林)等等。

但非正式、甚至半正式的稱呼則五花八門。有只稱呼娘家姓氏的,如林則徐母,一些時人文章中稱「陳太夫人」,岳飛母岳姚氏,許多記載稱「姚太夫人」;有只稱呼夫家姓氏的,如前文提到的王聰兒,保留下來的白蓮教首領供詞中,供述者多半稱之為「齊二寡婦」。

這許多種冠姓方法往往可以並行不悖,如岳飛母,既是「岳母大人」、又是「姚太夫人」,也是「岳門姚太老夫人」,而王聰兒、齊王氏、齊二寡婦也是同時出現並流傳的,對同一名已婚女性的三種不同冠姓稱呼。一般而言,雙冠姓較正式、官方,而另兩種稱呼法則顯得通俗、隨意,尤其只稱呼夫姓的做法,往往更多出現在較生疏的交往對象間,因為不知道對方母親娘家姓氏,必須稱呼時只好以「某母大人」、「某老太君」的「保險姓氏」來稱呼——反正這樣叫終究不會錯的。

自宋以後,婦女改嫁成為異數,大多數女性嫁人後只能從一而終,這就讓「雙冠姓」成為可能、甚至必須,因為一旦丈夫早死,這種雙冠姓可有效保護寡婦一門的遺產利益,不至被夫家一族排擠侵削,對官府而言,戶籍、賦稅管理也更加方便而有條理。

不僅如此,這一時期婦女地位下降,有身份的已婚女性,其名字甚至在官書中也不允許記載,如果不冠雙姓,滿紙「王氏」、「李氏」而不知來龍去脈,戶部官員怕是要休克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時期已婚婦女雙冠姓是「規矩」,而其他冠姓方法則是縮寫、簡稱,以前面提到的岳飛母為例,保存至今的九江株嶺岳飛母墓葬,墓碑全文為「宋岳忠武王母姚太夫人之墓」,「岳門姚氏」的「全冠姓」一目瞭然。

當然,這一時代並非沒有改嫁的,比如范仲淹生母姚太夫人曾改嫁朱姓(一說黃姓),宋代女詞人李清照先嫁趙明誠、後嫁張汝舟,她們就只能「特殊對待」,保存至今的伊川范仲淹家族墓葬,範母墓碑和歐陽修手撰「神道碑」上,得到一品誥封的姚太夫人被稱作「吳國夫人姚氏」、「秦國姚太夫人」,而不見一個「範」字。

這一時期雙冠姓實質上成為約定俗成的已婚婦女「官方法定冠姓」,為近現代華裔已婚婦女的「雙冠姓」打下伏筆。

近代:從雙冠姓到單冠姓

清末近代思想開始濫觴,女權運動也開始興起,婦女逐漸走入社會後,「名字不能見光」等陋習開始消亡,而「雙冠姓」的習慣卻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下來。

在鴉片戰爭後被英國分三次侵吞的香港,其新界中的「九龍城寨」仍為清朝領土,實行清朝習慣法,而港英當局也曾宣布,在香港華裔居民中沿襲民法範疇中的習慣法則,其中包括婚姻、姓名等法則,因此居住在香港的已婚婦女,採用了「夫姓+娘家姓+名」的新式雙冠姓,這種「帶名雙冠姓」一目瞭然,很快流行開,在大陸沿海各商埠和南洋、新大陸等海外華僑、華人圈取代了舊式「不帶名雙冠姓」。

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民法》,其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自此「帶名雙冠姓」取代「不帶名雙冠姓」,成為「法定已婚婦女冠姓規則」。

但這個規則存在「不在此限」的特例,且只規定冠姓,未規定名,於是女權意識強烈、且夫家開明者,往往逕用娘家姓氏,而不冠雙姓,如汪精衛妻子陳璧君就從來不稱「汪陳璧君」;而較閉塞、保守的地方、家族,則仍沿用舊例,已婚婦女冠雙姓而不名——反正《民法》只說怎樣冠姓,沒說必須把名字也帶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第二年,在《婚姻法》第11條中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根據這一條款,已婚婦女可以使用自己認為合適的任何姓氏,包括娘家、夫家或自己發明的姓氏。但在現實生活中,沿用出生時的姓氏(即娘家姓)是主流,因為當代人都是「社會的人」,頻繁改變姓氏,會給自己、「組織」和他人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說是「自尋煩惱」也毫不誇張。

有研究者推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已婚婦女雙冠姓基本絕跡,只能在家譜、墓碑等特殊場合見到,此說當然失之偏頗,事實上一些長壽老人、邊遠農村,「張王氏」、「李蔡氏」之類也仍有所見,甚至一些長壽老人年深日久,忘記自己本來名字,在身份證上也赫然把「張王氏」之類無名雙冠姓當作自己法定姓名者也並非沒有,但在較發達地區和知識婦女中,帶名或不帶名的雙冠姓的確已近絕跡。

但在海外卻是另一種狀態。

臺灣仍然沿用修改後的舊《民法》,「帶名雙冠姓」仍然是法定已婚婦女冠姓的常態,像連方瑀、吳王霞(陳水扁岳母)的姓名都是人所熟知的。當然,「不在此限」的現象遠較過去為多,即以陳水扁家為例,其妻吳淑珍、其女陳幸妤都是已婚婦女,但很少聽到「陳吳淑珍」、「趙陳幸妤」的說法。當然,據說不少臺灣職業女性有「兩重姓名」,即平時沿用未婚時姓名,而身份證件和個人登記資料上已改成「帶名雙冠姓」,只是大家叫慣了舊稱呼罷了。

香港、澳門回歸後,在婚姻、姓名等方面仍然保留較多舊規則,「帶名雙冠姓」約定俗成,沿用已久,自然也不例外,和臺灣一樣,港澳也普遍存在「兩重姓名」的現象。

而在華僑、華人較多的其它國家,情況就更複雜,因為所在國本身有自己的習慣,有改冠夫姓、不留本姓的,也有不改姓的,華僑、華人的來源地、出國時間也各不相同,有的把「帶名雙冠姓」當「慣例」的,也有的把「行不更名坐不改姓」視作理所當然的。由於當代各國民法中對冠姓通常持自由、開放態度,因此這部分海外華人已婚婦女如何冠姓則五花八門,一般都以「約定俗成」、「入鄉隨俗」為原則,雙冠姓、不改姓都很常見,且還可能根據需要「修改」,如現任加拿大聯邦部長、香港出生的黃陳小萍,已婚從政後最初仍以「陳小萍」的姓名活動,但後來發現所在選區有多名陳姓政治家、候選人,就改用香港華人常用的「帶名雙冠姓」了。而筆者認識的一位華裔朋友,本來是如假包換的遼陽人,移民後丈夫原籍大連,兩家本都沒有「雙冠姓」習慣,卻因為女性同事都用「雙冠姓」,覺得不自在而改成了「帶名雙冠姓」。

那麼,一名居住在中國較發達地區、平素以「正常姓名」交際的已婚婦女,有沒有可能在較正式、較官方的文字中突然變成「帶名雙冠姓」?可能性還是有的。

如果這名婦女繫在中國內地出生的公民,卻嫁給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或移居海外後結婚,夫家有「帶名雙冠姓」習慣,這位婦女就有很大可能改為「帶名雙冠姓」;

如果這名婦女繫在內地出生、結婚,婚後移居海外,他們也可能出於某種考慮(如和周圍環境打成一片,或純屬個人愛好)改為「帶名雙冠姓」;

如果這名婦女繫在內地出生、結婚,婚後取得港、澳、臺或某些東南亞國家國籍或常住居民身份,也可能考慮到這些國家、地區的民法規則和姓名習慣,在更換護照和其它法定個人資料時將姓氏改掉。

如果這名已婚婦女一直居住在內地,且平素以「正常姓名」交際,官方、准官方資料中卻突然顯示其姓名為「帶名雙冠姓」,則表明其真實法定身份資料上顯示的正式合法姓名如此,至於何以如此,則正如前所述,可能性是多樣化的——甚至不排除姓名的主人自己「改著玩」的可能性,儘管這樣做並無什麼好處,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的規定,卻依然是100%合法的。

来源: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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