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港府訂立《禁蒙面法》 違者最高判1年(圖)

發表:2019-10-0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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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為了盡快控制場面,於今(4)日正式公布《禁蒙面法》,最快於周五午夜起實施,違者將最高可被罰款2萬5千元,或者判囚1年。資料照。
港府為了盡快控制場面,於今(4)日正式公布《禁蒙面法》,最快於周五午夜起實施,違者將最高可被罰款2萬5千元,或者判囚1年。(圖片來源 : FB視頻截圖)


【看中國2019年10月4日訊】香港「反送中」運動在中共十一後迎來另一波高峰,為了盡快控制場面,港府於今(4)日正式公布《禁蒙面法》。未來港警截查有權要求參加示威活動者除下面罩,但是有例外。該法於週六起實施,違者將最高可被罰款2萬5千元,或者判囚1年。

港府早上召開特別會議

綜合港媒報導,港府一直研究不同方案平息運動,包含引用《緊急法》及《公安條例》下的宵禁令等等。但有關宵禁令的措施,在政府內部未能形成共識,因此最後決定採納有比較多共識的《禁蒙面法》。

十一之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一連兩天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舉行閉門會議,準備引用《緊急法》。

有政府消息人士和建制派政黨人士透露,林鄭月娥於今日召開行政會議的特別會議,並且在會後公布以《緊急法》所授予之許可權制定《禁蒙面法》。

多家港媒直擊,幾名行政會議成員於今日上午約9時先後抵達了特首辦,估計是前往出席特別行政會議並且討論《禁蒙面法》。此外,特首辦及政府總部外皆有多位防暴警察戒備。

行政會議為香港政府中協助特首進行決策的最高機構,是由特首主持並自行任命成員,通常在每週二開會。《香港基本法》規定,特首要進行任何重要決策之前,均須徵詢行政會議之意見。

依據《緊急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規定,香港特首可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於緊急情況時,訂立任何被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此規例將持續有效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宣布廢除為止。

港府下午即公布《禁蒙面法》

政府新聞處今午宣布,林鄭月娥下午三時會同司局長在政府總部地下演講廳會見傳媒。

 

遊行集會不得蒙面 違者最高判囚1年

行政會議通過《禁蒙面法》之後,得要刊登憲報才能生效,市民也可提出司法覆核。

若《禁蒙面法》實施後,遊行集會無論有否得到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參與人士都不能蒙面,包括戴口罩。

但是若因宗教理由需戴面紗、傳媒在示威現場工作得要戴防毒面罩,又或因醫學原因,都是可以獲豁免的合理辯解。

林鄭表示,《禁蒙面法》將於周六起實施,違者最高將被罰款2萬5千元,或判囚1年。

立法會議員:做法愚不可及

新民主同盟立法會議員范國威認為,林鄭月娥的做法愚不可及,政府用另一惡法轉移視線,不回應市民的訴求,相信香港的市民不會放棄訴求,但是擔心衝突會更嚴重。范國威表示,林鄭月娥應看清社會形勢,不要火上加油。

共和黨大佬: 建議華府制裁
Solomon Yue在推特上表示,建議華府制裁所有支持《緊急法》之行政會議成員。

新聞工作者區家麟:動用殖民地惡法的新殖民政府

Q:有人說,立《禁蒙面法》合理,因為西方民主國家也有蒙面法。
A:好的,忽然又喜歡用西方民主國家當榜樣,值得學習,那麼先實行真普選再說吧。

Q:有人說:要用《緊急法》立法限制蒙面。
A:殖民地時代《緊急法》,封塵半世紀,化石出土,而殖民主子的殭屍法律武器,你班廢柴想用,並復辟殖民統治,醜不醜?這場運動終於有一個合適的名字,就叫「反殖民運動」。

Q:有人說,用《緊急法》就是依法辦事。
A:《緊急法》就是依法的不依法,架空立法會,還凌駕基本法,以法律之名,無法無天。這不叫做法治,你只是以法律作武器,摧毀法治。

Q:有位假博士認為,警察蒙面好合理。
A:警察可以蒙面,市民不可蒙面?警察不可以被人起底,市民就可以被人起底?殖民地的管治機器受盡保護,殖民地的蟻民就受盡凌辱?

Q:有人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這樣做。
A:港督只有777票,民望如過街老鼠,連出街都不敢,一眾行政局成員騎騎呢呢,憑什麼?

Q:有人說,動用《緊急法》只禁蒙面,好克制。
A:今日動用殖民地惡法,直接跳過立法會,不容許蒙面;明天,就可以縱容警方權力,學習宗主國行政拘留,並引入尋釁滋事罪;後天,可以禁止上網、封報館。表面反蒙面,實則是引入緊急法,令大家習以為常,並習慣殖民地政府作惡。

特首無權引用《緊急法》 大律師公會執委:宣佈規例涉違憲

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曾表示,香港在1997年回歸前已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吸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形容為「新的、先進社會文明社會共同遵守的基本權利」。

而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作為香港最高的憲制文件,亦再一次確立人權法案,「﹙若﹚同《基本法》有牴觸,(不論)97年前漏改或無撤銷、或者97年後訂立的(法例),如果違《基本法》的程序同要求,都是無效」。

他進一步解釋,《基本法》並無賦予特首權力直接宣佈、訂立及運用法例,再加上根據《基本法》第18條,也僅訂明香港的主權國就香港是否局勢緊急、危害公安和香港社會問題上有決定權。

法政匯思成員楊嘉緯則認為,《基本法》沒列明特首有否因應緊急狀態宣佈法例之權力,要判斷有無權引用《緊急法》可有不同見解,但是《緊急法》容讓特首繞過立法會立法,與《基本法》所訂的立法程序不同。

政府倘引用《緊急法》料會遭到司法覆核挑戰,但是楊嘉緯稱實際上在法庭有判決前,條例已生效,至於能否同時申請禁制令?他認為理論上能,但需要表面上有很強的理據。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在出席電台節目中表示,從解決問題角度,非靠推行《禁蒙面法》所能解決;同時繞過立法會而引用《緊急法》 相信亦不單只是《禁蒙面法》,做法則進一步限制港人自由。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回應指,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只會將香港推入萬劫不復之地,政府下了一個非常大的賭注,因為現時的問題並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立《禁蒙面法》不但未必止暴制亂,更是向全世界宣示,香港政府不會再遵從法律程序處理法律問題,等於開了一個極壞的先例。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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