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中國口袋罪在香港的完美移植(圖)

作者:王威廉 發表:2021-07-0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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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16:9)
(圖片來源: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自從2020年7月1日中共政權把國安法強加給香港以來,香港國安法實施已有一年。國安法一年來的實施效果足以證明一個事實:國安法是中國口袋罪在香港的完美移植。經過一年的殘酷實踐,口袋罪在香港已然成型。

一 口袋罪:中共塞進中國刑法的特有刑事制度
中國刑法的重要特點就是充斥著大量的口袋罪。口袋罪不是專業術語,它是對中國刑法立法模式的一種形象的概括總結。中國刑法裡很多法條表述模糊,甚至沒有對犯罪行為做具體表述。這些法條的存在是獨裁者通過「法制」給私人主體部下一個「局」:公權力可以根據個人需求任意擴張或伸縮解釋這些法條,對其認為挑戰其權威的私人實施精準打擊。因為這些罪名邊界不清晰,只要公權力想打擊某個個體,就可以先找罪名,然後,把個體的行為往罪名上靠,最後,給你定罪。這樣的罪名就像一隻無形的口袋,隨時把人裝進去,輕者奪人錢財,重者置人於死地。口袋罪說法由此而來。
    
中國刑法裡最具代表性的適用最廣泛的口袋罪有三個,即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安全罪(簡稱煽顛罪)和非法經營罪。這三個罪名對應不同的打擊目標。前兩個多指向異見人士或者各種維權者;後一個主要用來打劫富商,是公權力掠奪富商財產的有力武器。

為了揭開香港國安法本質,即中國口袋罪在香港的移植,我們以這三種最典型的口袋罪為例,考察中國刑法中口袋罪的立法模式。
中國刑法第六章標題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章項下第293條是尋釁滋事罪,該條列舉了四種尋釁滋事行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個法條之所以演變成口袋罪,功勞全在第四款。因為公權力不斷地對第四款做擴張解釋,尋釁滋事罪在近年來使用率越來越高,打擊面越來越廣。試舉幾例:2018年10月,85歲老人李淑賢母女三人因為維權上訪中撒傳單被判尋釁滋事罪。法院定罪的理由是她們在國家機關門前撒傳單,擾亂了公共秩序。2018年8月2日,曹某在北京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與人發生口角,因雙方辱罵過程中,曹某使用「北京XX」等語言,被判尋釁滋事罪。法院的理由是這樣的語言激化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社會影響惡劣。因為網際網路的發展,人們交流信息逐漸轉向網上,於是,近年來很多人因為網上發帖被判定尋釁滋事罪。比如,2018年,郭某受托發布《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有多大呢?有一位當前在中國很有名的刑法學者調侃:「如果不知道該定什麼罪,就定尋釁滋事罪」。這也是近年來很多維權律師被宣判的罪名裡有尋釁滋事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刑法第二章標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這章中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法條有兩個,一個是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另一個是105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我們剖析這兩個口袋罪立法技術的玄妙之處。

第103條的內容是:「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法條的內容沒有對煽動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做任何闡述,僅僅是重複法條的標題。從邏輯上講,這個法條就是同義反覆,等於什麼也沒說。這樣的法條就是一個口袋,當權者可以把任何其認為損害國家統一的言行裝進去,受害者有口難辯。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容是:(1)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法條實際上包括兩個罪行,分別用一款表述。第一款是顛覆國家政權,其內容描述的是行為。第二款才真正有殺傷力。因為第二款不需要你實際行動,只要從你的言論中挑出來不合當權者口味的內容,當權者就可以把你的言論朝著「造謠」、「誹謗」上靠,直到把你裝進這個口袋。所以,第二款是一個打壓言論自由的口袋罪。

正因為口袋罪表述模糊,容易操縱,近年來被當權者頻繁使用,把法律公器變成私人工具。我們僅舉兩個相關的案例作為理解香港國安法的鋪墊。

一個案例是浦志強案
2014年5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名將人權律師浦志強刑事拘留,關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6月13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浦志強依法執行逮捕。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對浦志強公開宣判,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浦志強從被公安機關抓捕到法院開庭審判,被羈押了一年零7個月多。而且,在羈押期間公安機關與檢查機關不斷更換罪名,把被告人往最方便的口袋罪裡「裝」。最後,公、檢、法三家合力,把被告「裝」進煽動民族仇恨罪和尋隙滋事罪這兩個典型的口袋罪。而證據則是警方從他幾年來發表的微博裡篩選出的七條微博。

另一個案例是江天勇案
2017年11月21日,長沙中院認定人權律師江天勇犯煽動顛覆國家安全罪,判決有期徒刑兩年。公開的信息顯示,法院判決依據包括江天勇多次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和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時發表大量攻擊、詆毀中共政府、司法機關和現行政治制度的言論,通過蓄意策劃、插手炒作敏感案件,肆意歪曲事實,煽動他人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以及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員仇視政府等。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看得出,本案的實質是法院用抽象的專制制度下流行的政治語言作為證據,把被告強行「裝」進煽動顛覆國家安全罪這個口袋。

二 香港國安法成功地把中共口袋罪懸在香港的上空
香港國安法實際上了無新意,只不過是中共強行把中國刑法裡的口袋罪移植到香港。我們以香港國安法中最具典型的三個口袋罪為例,闡述這個道理。香港國安法裡第一個典型的口袋罪是分裂國家罪。

這一罪名包括兩個條文。其中,第二十條是鋪墊,二十一條是真正的殺傷力所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依據二十一條,當權者可以把個人的言論認定為「煽動」、「協助」和「教唆」分裂國家,然後治罪。

第二個典型的口袋罪是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罪名也包括兩個條文。二十二條規定構成該罪名的行為:「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可見,和分裂國家罪一個思路,這個罪名的實質也是給各種因言獲罪設下陷阱,把當權者不喜歡的言論裝進「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口袋。

第三個典型的口袋罪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條是這一罪名的直接載體。這一條最容易形成口袋的是第(5)款,即「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憎恨不是行為,而是一種心理狀態,而且是非常模糊的心理狀態。對心理狀態定罪已經違背了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與現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馳。而且,把什麼行為能引發憎恨,由當權者解釋。可見,這又是一個可以隨意治罪的口袋。

從以上列舉的幾個條款,我們不難發現,從立法模式及其內容基本上看,香港國安法實際上是中國刑法中口袋罪的移植。當然,僅有實體法上的移植還不夠。讓中國刑法中的口袋罪在香港發揮作用,還需要程序法的配合。而香港國安法第四、五章同樣用中國刑法特有的狡詐的立法技術,把香港國安法項下幾個口袋罪法條的管轄權、偵查權、審判權全部置於中共政權的操控之下。

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這是中共流氓立法技術慣用的伎倆。因為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只有國家安全公署有解釋權。況且,根據中共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實上的控制,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敢與國家安全公署爭奪案件管轄權。這樣,中共通過兩個法條取得對香港國安法的管轄權。

第五十六規定:「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五十七條規定:「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概括總結香港國安法的實質:實體法上,把中國刑法中的口袋罪移植到香港;程序法上,中共的偵查、檢查與審判機構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對這些口袋罪行使管轄權、偵查權和審判權。這樣,香港國安法把香港人,甚至世界上任何人,都置於中共口袋罪的潛在的現實威脅之下。

三 口袋罪把香港與中國連為一體,把一國兩制變成一國黨制

國安法實施一年,威力出現:持續了近三十年的紀念天安門屠殺死難者燭光晚會成為歷史;蘋果日報創辦人、高管甚至採編人員紛紛被國安法斬落馬下,蘋果日報這份象徵香港自由的媒體被迫關門。一年來香港人權、自由空間日漸逼仄,國安法已經展現出對自由、民主和良心無比巨大的殺傷力。

實際上,過去的一年,口袋罪在中國一刻也沒有停止對良心和異見人士的殘酷鎮壓。先有維權律師張展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入獄,再有女企業家耿瀟男因為支持良心教授許章潤而被套上「非法經營罪」這個口袋,在中國傳統春節的前一天被殘酷地送進監獄,再有良心企業家孫大午以「尋隙滋事罪」等罪名被批捕,正在走向通往監獄的路上。

如果把中國與香港聯繫起來觀察,我們不難發現,過去一年來,中國和香港居然被同一個口袋罪編織的舉行大網所籠罩。不論在香港還是中國,只要言行舉止觸犯了中共權貴的利益,都會被中國特有的口袋罪套進去,接受殘酷的牢獄之災。

可見,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帶來的是更深遠的影響:口袋罪把香港和中國連為一體,一國兩制變為一國一制,這一制乃是中共黨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網站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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