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翻牆罪」要有法可依了?(組圖)

作者:中國數字空間詞條 發表:2021-11-1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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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牆
中共防火牆(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看中國2021年11月16日訊】11月14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有多項規範網際網路產業的首創規定,涉及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平臺隱私規則、個人身份認證等。

翻牆罪

很快有網民留意到,該條例第四十一條、六十六條涉及到「數據跨境」問題並規定了相關處罰方式,恐為目前的各大「翻牆罪」所量身定制:

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跨境安全網關,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予以阻斷傳播。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用於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的程序、工具、線路等,不得為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技術支持、傳播推廣、支付結算、應用下載等服務。境內用戶訪問境內網路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條個人和組織違反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而條例第七十二條(十一),顯然有著對現有GFW的設施的「正名」式描述:

第七十二條(十一)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是指阻斷訪問境外反動網站和有害信息、防止來自境外的網路攻擊、管控跨境網路數據傳輸、防範偵查打擊跨境網路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礎設施。

當前官方對於翻牆行為的處罰一般依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這一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它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最後一次修訂已為1997年,所以網路上一直有著「新規待出」的傳言。

翻牆罪

以下是近期網路熱傳的一張翻牆訓誡書,當事人被罰款五千元:

翻牆罪

中國數字時代《從無到有的「翻牆罪」:為中國網民量身定做的「網路枷鎖」》這一期導覽中列舉了網民所常用的翻牆方式,而這些方式都符合《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用於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的程序、工具、線路等,不得為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提供網際網路接入」的特徵描述。因此有網友認為這是針對個人翻牆行為所出臺的「針對性打擊」條例。

翻牆罪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需要觀望,例如總則第二條提到「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路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條例:(一)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以下評論由中國數字時代編輯蒐集自網路:

郇郇-:哈哈,糞坑上蓋了屬於是。

一點刀圭:就全國研究生別搞科研了唄。

園子裡的圓圓喵:歷史是個輪迴,一聲嘆息。

就用危險的常識:總則第二條最後一句「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少女A某:沒有牆全中國人民都會受到外網假消息毒害!感謝黨。

一大波奇葩正在烤雞:所以說我一直想知道華姐是怎麼上的推特怎麼宣傳的文化。

bebeec:還在強調個人使用的是不是弱智啊,沒有企業誰給你提供工具伺服器啊,你都上不了外面賣跳轉伺服器的網你怎麼搭線啊,你是準備自己搭個電纜去海外給你個人使用嗎?

naihelige:gfw正名,數據跨境安全網關。

juxsav23594:就一擦屁股紙,沒這法律的時候,逗比根據地不還是抓了。

bornfreepotato:我終於相信偉大祖國是法治國家。

AB型老E:不太明白,第二條這是「你自然人想上外網可以上啊,但給你上外網提供服務的我們要抓」的意思麼……

Electronic-Inside-62:以前是以治安處罰來搞你,現在直接有法可依了,很好!很有精神!

kaki323:翻牆少說一兩千萬吧,用腳趾想想都知道不可能都抓,擔心不如平時做好個人信息的防護別被年終沖業績了。

maomao4283075:越發覺得中共是個euphemism高手,從早些年發明的「負增長」,到現在的「無害化處理」、「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漢語已然成為Newspeak∼

wwbfred:雖然感覺分析中國的法律基本是在分析寂寞,還是從法律的角度解釋一下吧。1.「國家建立數據跨境安全網關」,GFW合法化公開化。2.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服務。這裡使用的是「提供」,而不是提供或使用。這給執法留下了空間,一是使用者不違法,二是自建自用不違法。當然具體怎麼操作需要看執行力度,畢竟說你違法,沒有法律條文你也違法。3.「境內用戶訪問境內網路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主要是為了數據安全,但對消費者也有好處。不會再出現上古時代網通電信互聯出國,或是IPV6電信聯通互聯繞美國的情況。

氫氧化銫希希希希歪:IT學子覺得要瘋。

A_Schopenhauer:為技術設置壁壘,為信息設置障礙,雙向不同。就允許國家政府上外網。

洛羽_千觴:眾所周知,一般到了這個地步,所謂的「徵集意見」就已經是形式上的流程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數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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