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偷渡犯溺毙 家属求偿被驳回

发表:2004-01-15 05:09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四名溺毙的中国女偷渡犯家属,透过律师提出犯罪被害补偿,苗栗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昨天下午开会审议;七名委员一致认为,四名中国女子是非法偷渡来台,如果予以补偿,无异是鼓励犯罪,严重影响国内治安,同时给予补偿与一般社会观念不符,决议驳回申请。

 苗栗地检署发言人、主任检察官陈传宗指出,申请人如果不服决定,得于收受决议书后卅日内,以书面叙明不服之理由,向台中高分院检察署犯罪被害人补偿覆议委员会申请覆议。

 该案发生于去年八月廿六日,六名溺毙的中国女偷渡犯,仅江敏、王莉、曾小丽及徐英身分确定,四名死者家属去年十二月八日透过律师张世柱,向苗栗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提出被害补偿申请,四人家属求偿金额不一。

 其中江敏的父、母亲共求偿二百六十万元的殡葬费及扶养费;王莉的父、母亲共求偿二百五十九万二千元;徐英的父、母亲及女儿求偿一百四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二元;曾小丽的父、母亲则求偿一百卅五万一千三百一十八元。

 苗栗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昨天下午二时召开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三名检察官、二名法官、一名医师及教授全部出席,会议由主委、检察长江惠民主持。

 七名委员经一个多小时的讨论,决议驳回家属申请,委员会主要引用的法条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斟酌被害人或其遗属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关系或其他情事,依一般社会观念,认为支付补偿金有失妥当者,得不补偿其损失之全部或一部”。

 委员们一致认为,江敏、王莉、曾小丽及徐英等四人非法入境罪行明显;而查缉不法偷渡一向是我国治安重点,如因不法偷渡集团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而需由政府先支付补偿金,无异系间接对不法偷渡集团及非法入境者之保障,大批偷渡犯将无视国家法令,继续从事不法偷渡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国家安全。

 陈传宗强调,此案被害人系因犯罪行为而死亡,被害人遗属仍可依民法侵权行为之相关规定,循民事途径向加害人求偿。


自由时报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