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每天加班不得超三小时 休息日要付200%报酬

发表:2004-08-22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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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新报》报道有些单位无视《劳动法》随意安排职工加班,有的甚至每周加班超过30个小时,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做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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