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前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刘克田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条(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日的整个宣判过程刘克田有3名家属旁听。宣判结束后,刘克田再次被押往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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